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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哈密一女子因涉虚拟货币传销,获刑!

misa2 03-04 4次浏览 0条评论

网络图片

近年来,随着虚拟货币越来越受关注,虚拟货币传销类犯罪对社会和金融秩序稳定带来了严重危害。近日,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利用境外传销平台发展下线,鼓吹虚拟货币交易、高息理财进行传销的案件。

案情回忆

2012年以来,马来西亚某集团在网上设立游戏理财等平台(服务器、治理人员均在境外),虚构其旗下产业众多、资产雄厚的事实,鼓吹其线上线下资源整合能力,造成平台稳定运行、继续获利的假象,诱惑参与者缴纳3.5至100万美元不等的进门费成为会员,告知参与者可获取平台推出的积分或虚拟货币,并设置高额奖励模式,诱骗会员推举他人加进并按照顺序形成上下线关系。

2013年9月,被告人孙某经王某介绍,下载APP注册成为马来西亚某集团传销组织平台会员,孙某通过建立微信群等方式宣扬该平台营利模式,并多次前往马来西亚参看观察实体经济活动,以高额获利为诱饵,积极为传销平台发展下线。

经查实,被告人孙某在平台中注册账号总数为35个,发展下线6层,共计218人,涉案资金900万余元,其非法获利35万余元。

展开全文

法院判决

2022年12月12日,伊州区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此案。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孙某加进马来西亚某集团传销组织平台后,以投资理财名义进行广泛宣扬,以高额收益为诱饵发展他人参与,直接或间接从下线缴纳的资金获取返利,同时诱惑参与者陆续发展下线参与,骗取财物,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鉴于罚金、违法所得均已退缴,故伊州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孙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其退缴的违法所得359659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与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进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诱惑、胁迫参与者陆续发展他人参与,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官提示

虚拟货币传销犯罪不受地域限制,

规模大、参与人众多、

资金流大、传播发展快,

广大群众要提高警觉,

拒绝高息收益诱惑,

严加提防,

理性抉择合法投资渠道,

谨防传销陷阱!

作者/史杨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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