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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哥:元宇宙和NFT虚拟商品可以申请商标了

misa2 03-05 4次浏览 0条评论

2023年1月1日,第12版《尼斯分类》(Nice Classification)正式生效。

《尼斯分类》专家委员会每年都会依据市场和用户需求对分类进行更新。

在这方面,第12版特别受到专业人士和商标所有人的热切期待,因为它介绍了在涉及虚拟商品和不可替代代币(NFT)使用的元宇宙中保护商标的方式的重大创新,而在此之前,尼斯分类中并没有明确的规定。

NFT是在区块链上注册的证书,是代表数字资产的所有权凭证和数字资产真实性与唯一性的证实(因此不可互换)。

元宇宙——METAVERSO一词起源于尼尔.斯蒂芬森(Neal Stephenson)1992年的科幻小说《雪崩(Snow Crash)》,它是“meta”(来自亚里士多德的著作《形而上学》)和“universe”的组合。

事实证实,这一新的数字现实为主要品牌和公司提供了一个机会,以至于越来越多的商标申请都包含与元宇宙、虚拟商品和NFT相关的术语。这使得商标主管机构有必要就这些新类型的术语的分类为用户提供指挥。

最近几个月,在等待新版《尼斯分类》生效的过程中,欧盟知识产权局(EUIPO)和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均为这些术语的分类提供了一些指南。

依据EUIPO的分类方法:

-虚拟产品属于第9类,因为它们被视为数字内容或图像。然而,由于本身短缺明确性和正确性,需要通过澄清这些虚拟商品所指的内容(例如可下载的虚拟商品或虚拟服装)来进一步明晰虚拟商品一词。

-NFT一词将被视为“新的”,对于该商标主管机构而言,NFT一词本身是不可接受的。NFT被视为在区块链中注册的唯一数字证书,它对数字元素进行认证,同时与数字元素保持区别,并且需要指明NFT所认证的数字元素的类型。

-与虚拟产品和NFT相关的服务将依据既定的服务分类原则进行分类。

USPTO就相关类别中虚拟商品和服务的识别提供了以下指南:

第9类:可下载的虚拟商品,即包含鞋类、服装、运动器材、艺术品、玩具和配件的计算机程序,可在网络虚拟世界中在线使用。

第35类:虚拟商品零售店服务,即在网络虚拟世界中在线使用的鞋类、服装、运动器材、艺术品、玩具和配件;虚拟商品的网络零售店服务,即在网络虚拟世界中使用的鞋类、服装、运动器材、艺术品、玩具和配件。

第41类:娱乐服务,即无法在线下载的虚拟鞋类、服装、运动器材、艺术品、玩具和配件,可供在为娱乐目的而发明的虚拟世界中在线使用。

以下是第12版《尼斯分类》中引进的一些新的内容:

-第9类包含了术语“经NFT认证的可下载的数字文件”,以及“使用区块链技术处理加密资产交易的可下载的计算机软件”和“用于接收和消费加密资产的可下载的密码钥匙”,还包括了“虚拟现实浏览器”和“虚拟键盘投影设备”。

第36类包括了“涉及加密货币的交易”。

第41类包括了“提供在线虚拟旅游”。

第42类涵盖了“加密资产挖掘(mining)”和“通过云提供虚拟计算机系统”。

考虑到上述情状,利益相关方应始终考虑到的是,将商标保护扩展到虚拟和NFT相关商品和/或服务以及在元宇宙中的存在中往,以便能够做好预备利用这个新市场提供的机会,避免第三方的欺诈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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