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是每个社会的弱势群体,唐朝社会是如何保护儿童权利?
儿童是每个社会的弱势群体,他们没有方法通过清楚的逻辑保护自己的权益,他们也不懂如何用法律的手段来得到更多的扶助,所以自古以来,每一个朝代都制定出了相应的法律条规来保护儿童的权利。
加强对儿童的保护除了是因为他们是弱势群体之外,更是因为儿童是每一个国家发展的基础,假如一个国家的孩子们从小受到压迫,在那种环境下成长起来的孩子,绝对不会拥有一个健全完美的三看这对国家的发展没有任何好处。
每个朝代对于儿童的保护虽然都有相同之处,但是唐朝对于儿童的保护是非常全面和细致的,在唐朝的法律当中每一条关于儿童犯罪的法律都有详尽的标注和阐明,不会给任何一个人钻空子的机会。
设定年龄领域
1.其他朝代的年龄准则
在古代的时候并没有像我们现在一样明确规定未成年人就是18岁以下的青少年,在西周的时候,人们将孩子第一次换牙作为他成为成年人的一个标志,显然这样的方法是非常不科学的,因为每个人的生长发育状态不同换牙的时间自然不同。
展开全文
后来秦朝又将身高作为孩子有没有成年的准则。男孩假如身精湛过7尺,女孩身高假如超过6尺2寸,那么就代表他们已经是成年人,但是这样的方法对于一些身材从小就比较高大的人来说是非常不公平的。
后来依据《周礼·地官·乡大夫》里面贾疏的记载:“七尺谓年二十,六尺谓年十五。”我们可以知道人们又把是否是未成年的推断准则变成了年龄,这个时候对于未成年准则的划分逐渐有了一个比较完美的体系。
2.唐朝划分准则
到了唐朝的时候人们更是把不同年龄段的未成年区分开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7岁以下的儿童犯错时只需要带回家往说教一番,不需要负任何的责任,而7岁到10岁之间除非是参与了重大案件一般也不会被法律制裁。
唐朝对于承担刑事责任的年龄界限划分为15岁,15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基本上不需要受到刑事处罚。
这样详尽的划分更适合保护儿童的权益,因为每个年龄段的未成年人心智成熟度不同只能区分对待。除了不同年龄段的未成年需要承担不一样的法律责任之外,唐朝还明确规定了未成年人在每个年龄段享受的权益。
在唐朝未成年人因犯罪被流放时,流放之地也不会太过于偏远疾苦,到达流放之地后也可以免往做一些辛劳的工作。假如是犯了偷东西或者是有意伤人罪,也可以通过缴纳押金的方式得到取保候审的机会。
其中最特殊的一个条例就是假如一个成年人在儿童时期犯罪,可是到了成年之后才形迹败露,那么也会依然按照未成年的法律制裁他,这种弹性的处罚方式极大程度的保护了不同年龄段的未成年人。
唐朝制度的详尽内容
1.不答应使用刑法逼供
这条规定一直延续到了当今社会,在唐朝绝对不答应使用严酷的刑罚折磨未成年罪犯的身体,未成年人在进狱后有专门的审判厅。
唐朝对于用打骂的方式结案这样的判案手法非常的排挤,哪怕你是成年人进进牢狱之后只要主动直率,唐朝的官员依然没有权利对你用刑,对成年人都如此的宽容未成年人更可想而知。
未成年人的心理承担能力要低很多,假如说答应用刑罚逼供的话,很多未成年人为了免受身体上的痛苦就会承担下本不属于他的罪名。
这一制度极大程度地保护了未成年人的身体,但是也让很多人对于进狱这件事不再重视,后来唐朝就制定出了新的制度,每个进狱的未成年人都会记进档案。
一年之内超过两次进狱者就会被判为有意犯罪,两年之内超过5次进狱者将直接判罪,当时还单独设立了一个部门负责笔录和统计未成年人犯罪。
2.缴纳金银赎罪
用缴纳钱币的方式来减轻未成年人的罪责在古代这样的方法喊做赎刑,这样的制度在上古时期就已经存在了。
起初赎罪只需要缴纳少量的铜币,久而久之很多衙门不再称心于铜币,发展到汉朝的时候就将缴纳铜币逐渐演变成了缴纳黄金,这让很多家庭窘迫的人没有足够的能力赎出孩子,只能让孩子往外地服役减轻罪责。
但是这一制度发展到唐朝时又将缴纳黄金变更成缴纳铜币。不同的罪行需要缴纳的铜币数量都做了明确的规定,这让狱官徇私贪污的情状越来越少。
3.弃养犯法
由于唐朝的民风比较开放,当时的法律已经答应结婚后但仍然没有子嗣的家庭可以往领养本姓家族里的孩子,针对这样的收养情状越来越多唐朝及时做出了相应的法律规范。
比如一旦领养不答应再将孩子送回,除非领养的孩子存在不孝顺或者是打骂父母的情状才能够将孩子逐出家门,这样的条款极大的保护了领养孩子的权益。
这个制度发展到唐朝最兴盛的时期时,针对领养人又做出了不同的规定和限制,假如领养人曾经有过犯罪行为,或者家庭条件比较贫苦,那么他将没有收养孩子的权利,世代书香门第或者是名门看族是收养未成年人的最高准则。
4.买卖儿童重重惩罚
在当时很多朝代对于儿童的买卖并没有重视,由于那个时候的等级意识比较强,人们对于一些最底层的人非常不重视、不尊重,他们认为最底层的辛劳大众就是他们可以随意买卖的奴隶。
所以才会出现很多人从小被卖往大户人家做丫鬟或者是做童养媳,这种情状特别是在南方最为盛行,很多人世代都以买卖人口做为自己的事业。
这样的情状一直到了唐朝才逐渐被重视,诱拐儿童或者妇女的人将会被判处死刑,哪怕是自己的亲兄弟家中的长辈也没有任何的权益随意买卖。
唐朝还专门建立了巡查组织,定时上买卖人口的市场上定期抽查,一旦挠住就会直接被关进大牢永不放出。哪怕是碰到皇上大赦天下的时候,因买卖妇女儿童进狱的囚犯也没有无罪释放的机会。
5.不得所以殴打未成年
直到今天很多人都觉得身为父母殴打教诲自己的孩子是无可厚非的,但是这样的行为只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在唐朝时就已经有明确的规定,自己的长辈没有殴打未成年人的权利,除非未成年人辱骂殴打直系亲属才能用家法管教。
长辈假如将未成年人打成重伤者会受到50大板的处罚。将未成年人殴打致死者处以死刑。
这一制度公布的时候遭到了很多老臣的反对,在他们心中纲常伦理最为重要,自己拥有管教小辈的权利,被剥夺权利就失往了长辈的威严。但是唐皇并没有在意这些反对声音,想建立新的制度只能打破固有的思想,最终他还是将这个制度继续的发展下往。
制度的影响
1.优点
这样详尽的制度对于当时未成年人的成长起到了很大的保护作用,即使是对于一些犯罪的未成年人,唐朝的法律也依然给予了很大的宽容给予每个人重新改过的机会。
严厉的治理人口买卖制度对于未成年人的身心也是非常大的保护,他们不再认为自己只不过是可以被他人随意买卖的物品,人们也开始逐渐期看平等,家庭贫苦的孩子也期看能够有走进学堂的机会。
随着民风不断地开放唐朝也逐渐建立了更多的私塾,很多女子也可以正常地往上学读书。
2.缺点
这样的制度对于一些本性善良偶然失足的未成年人是非常好的,可是也有一些本性恶劣的人由于一直受到法律的保护,导致他们开始藐视一切更加猖獗的犯罪。
领养制度发展到后期对于领养人的准则越来越高显然是一种不公平的状态。每个人都有当父母的权利,假如因为家庭门第而限制他们这是非常不公平的。
小结
虽然这个制度存在着利与弊,但是这一制度的利明显大于弊端,唐朝很多对于未成年人保护设立的制度一直使用到了现在的法律当中,我国现在的法律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就有不同的准则。
唐朝也是第一个对儿童保护专门建立详尽法律法规的朝代,这些制度对于我们后世也有深远的影响。我国现在很多对于未成年人的保护法律条款都是从唐朝延续而来。
唐朝虽然在当时依旧是一个封建王朝,可是一些思想却非常的开放超前,一些制度哪怕是放在当今社会也十分受用,就是因为这样超前的思想才让大唐盛世这样一副繁华景象永远记进史册,唐朝很多先进的制度依然值得我们深进的往学习和探索。
参考文献
《周礼·地官·乡大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