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盒38元涨到99元!哄抬药价?立案查处
12月9日
国家市场监督治理总局
发布消息
市场监管总局对哄抬
连花清瘟药品价格进行核查处理
近日,针对部分药品等涉疫物资价格波动情状,市场监管总局以电商平台为阶段重点,对相关哄抬价格线索进行了集中摸排,组织重点省份市场监管部门对具体线索进行逐一核查。初步发现涉嫌哄抬价格的线上药房,已转相关省份市场监管部门立案查处。
随着各地防疫政策逐步细化优化,连花清瘟等部分热销药品出现暂时紧缺,一些不法经营者借机炒作、哄抬价格。市场监管总局结合前期线索,从多个平台提取多家药房9月以来连花清瘟销售数据,并组织相关省份市场监管部门核查进货台账。
核查发现,部分经营者在摘购成本转变不大的情状下,12月初开始大幅提高销售价格。如:
某线上药房销售连花清瘟颗粒6g*10袋/盒,11月摘购价格23.5-32元/盒,销售价格26.8-38元/盒,但从12月初开始迅速上涨,至12月5日涨到99元/盒。
某线上药房销售连花清瘟胶囊0.35g*24粒/盒,11月摘购价格11.5-12.5元/盒,销售价格18.9-33.1元/盒。12月初摘购价格14.5-22.5元/盒,销售价格从41.9元/盒迅速上涨至88.1元/盒。
上述药房在成本未明显增加的情状下大幅度提高销售价格,或者成本虽有增加但价格上涨幅度明显高于成本增长幅度,已涉嫌构成哄抬价格。
下一步,市场监管总局将亲昵关注药品等涉疫物资价格走势,指挥各地市场监管部门严厉打击囤积居奇、哄抬价格等违法行为,及时曝光典型案例,切实保护涉疫物资市场价格秩序。
展开全文
另外
国家市场监督治理总局
发布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涉疫物资
价格和竞争秩序提醒告诫书
当前,我国疫情防控面临新形势新任务,为更好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进一步规范医药用品等涉疫物资价格和竞争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市场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现对相关生产经营者提醒告诫如下:
一、不得违反自愿、平等、公平、合理、老实信用、质价相符的原则。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商业道德,依法合理制定价格,开展公平竞争。
二、不得违反明码标价规定。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三、不得哄抬价格。不得在成本未明显增加时,大幅度提高价格,或者成本虽有增加但价格上涨幅度明显高于成本增长幅度。不得逼迫搭售商品,变相大幅度提高价格。不得无正当理由,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给予紧张、价格发生反常波动的涉疫物资。不得伪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
四、不得价格欺诈。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进行交易。不得实施虚假优惠折价或者价格比较、不履行价格承诺等价格违法行为。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等逼迫平台内经营者进行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标示。
五、不得串通涨价。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六、不得价格藐视。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不得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藐视。
七、不得虚假宣扬。不得对经营者自身,商品性能、功效以及商品销售状况、用户评判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扬,哄骗、误导消费者和相关公众。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组织虚假排名等方式,扶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宣扬。
八、不得仿冒混杂。不得擅自使用与他人知名商品名称、包装、装潢、企业名称字号等相同或近似的商业标识,误导消费者,损害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九、不得商业诋毁。不得编造、传播或者指使他人编造、传播虚假或引人误解的信息,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各有关生产经营者要认真对比上述要求,及时开展自查自纠。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强执法检查,依法查处各类违法行为。对情节恶劣的典型案件,将依法从重处罚并公开曝光。欢迎社会各界参与监督,若发现违法线索,及时拨打12315进行投诉举报。
转自国家市场监督治理总局网站
来源:广东公共DV现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