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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协委员彭静:应逼迫要求用人单位为再就业老人买意外险

misa2 03-06 4次浏览 0条评论

两会●高见

近日,“60岁分拣工在岗猝死”经媒体报道后登上热搜,超龄劳动者权益保障引起广泛讨论。

2023年全国两会召开,第十四届全国政协委员、 重庆静昇律师事务所主任彭静带来一份《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战术,完美老年人权益保护机制的提案》。

彭静告诉南都记者,她在多年律师工作中发现,老年人再就业往往存在以下难点:获取就业信息存在信息不对称、劳动权益保障不足、遭遇劳动侵权后的维权困难等。

她意见,应当逼迫要求用人单位为再就业老年人购买意外侵害险或雇主责任险,以降低赔偿风险。此外,转变全国及各地计划生育协会的功能,将老年人权益保护职能纳进其中,合并为“生育与老龄协会”。

作为长期关注社会民生的全国政协委员,今年两会期间,彭静还带来一份优化“三支柱”养老保险体系的提案,意见增强低收进劳动者参与第三支柱个人养老金的经济激励。同时,适度提升缴费额度,激发中高收进群体对弥补养老金的内在动力。

全国政协委员、 重庆静昇律师事务所主任彭静。

谈老年人再就业权益保障

应逼迫要求用人单位为再就业老人购买意外侵害险

南都:近日,某地人社局回应60岁分拣工在岗猝死时表达,“60周岁本身不属于劳动者范畴,假如没缴纳工伤保险,就不能认定为工伤”引发社会热议。能否请您结合所从事的法律工作谈谈老年人再就业权益保障难点在哪儿?

彭静:当前,人口老龄化的加剧,促进低龄老年人再就业成为带动我国经济活动的重要举措,也可能在未来成为社会新常态。但作为“银发族”的老年人再就业在实践中也经常面临各种风险,在我从事律师工作的过程中,发现老年人再就业往往存在以下难点:一是老年人获取就业信息存在信息不对称。低龄老年人的职业岗位抉择十分受限,仅有保洁、保安这样的基础岗位可抉择,不少高学历的老人在求职过程中屡屡碰壁,遭遇无企业问津的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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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劳动权益保障上的难题。依据我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企业无法与之签订劳动合同。超龄老年人哪怕找到了工作,也可能无法参保,一旦出现意外,就会出现类似的“猝死岗位但被拒绝认定工伤”的问题,很多从事辛劳体力工作的超龄劳动者连最基本的工伤保障都没有。此外,老年人的工作时间、受伤后的责任承担、加班费用的计算以及相关保险缴纳等成为常见争议。

三是遭遇劳动侵权后的维权困难。目前,我国短缺统一完美的老年人权益保护机制。《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规定,“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其代理人有权要求有关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履行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职责的部门或者组织,其上级主管部门应当给予指责教诲,责令纠正。”但是,何为“有关部门”并不明确,实践中相关部门之间相互推诿责任的情形时有发生。

南都:对于以上难点,您有何意见?

彭静:我意见,一是要为老年人再就业做好信息服务工作,推动“银发族”再就业为社会发扬余热。构建完美的老年人再就业信息平台,将就业给予和需求足够匹配起来,针对不同行业和工作岗位的需求,应当向老年人提供多元性、个性化的就业培训。

二是在现有法律规定背景下,意见对企业依法与就业的老年人签订劳务合同提出要求,在合同中列明法律适用、劳务酬劳、工作内容、工作时间、解约条件、商业秘密保护等等权利和义务,考虑到目前大部分退休返聘人员已无法缴纳工伤保险,应当逼迫要求用人单位为再就业老年人购买意外侵害险或雇主责任险,以降低赔偿风险。

三是意见整合当前资源确立统一的老年人权益保护组织。意见立足新时代的要求,在人口老龄化的背景下,转变全国及各地计划生育协会的功能,将老年人权益保护职能纳进其中合并为“生育与老龄协会”。当老年人在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向统一的老年人权益保护组织追求扶助。

谈个人养老金

月进8000元以下人群要郑重考虑,意见对该人群增加经济激励

南都:此次您还带来了个人养老金相关提案,在您看来,个人养老金制度最大亮点是什么?

彭静:对于个人养老金的吸引力而言,其最直接的好处,就是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我国刚刚启动的个人养老金实施递延纳税优惠政策。在缴费环节,个人向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的缴费,按照12000元/年的限额准则,在综合所得或经营所得中据实扣除;在投资环节,计进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的投资收益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在领取环节,个人领取的个人养老金,不并进综合所得,单独按照3%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其缴纳的税款计进“工资、薪金所得”项目。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我国个人养老金所得税优惠政策摘取的是“免—免—征”(EET)模式,也就是缴费环节、资金运用环节免税,在养老金领取阶段征税。其实质在于通过实施递延纳税优惠,增加个人当期可用于投资的本金,进而促进积存更多的投资收益。由于我国《个人所得税法》摘用的是累进税率的机制,每个人的收进水平不同,其递延的税额也有所差异,收进越高则递延缴纳的税额越高。而在领取时,个人领取的个人养老金单独按照3%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这个较低水平的税率,相较此前试点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7.5%的税率,体现了较大幅度的优惠。

南都:此前我们摘访发现,月进8000元以上人群认为办理个人养老金更划算,收进较低群体动力不足,您怎么看?

彭静:个人养老金制度虽然有较好的税收优惠制度来支撑,但对于不同收进水平的群体,其所带来的“税收红利”大小也不同。该项制度之所以对月进8000元以上的人群更划算,而收进较低群体动力不足,主要是因为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制度设计中有每年6万元(每个月5000元)的免征额准则,加上还有“三险一金”的专项扣除和七项专项附加扣除的制度设计,对于月进8000元以下的人群而言,可能因为没有达到缴税准则而无须在获取收进时纳税,假如由其参与个人养老金的缴纳,则在领取时可能需要按照“3%”的税率缴税,进而增加税收负担,因此他们的受益较小。

而对于月进8000元以上的中高收进群体,他们本就需要承担较高的累进税收,但对于参与个人养老金的部分在领取时按照固定的“3%”税率缴税,无疑达到了节税的效果,他们对弥补养老金的内在动力也更强。

因此,我认为,对于月收进低于8000元的人群,在购买个人养老金时确实要郑重考虑,需要综合平衡自身的收进情状和税收负担,同时国家也应当在个人养老金的制度设计中考虑低收进者的利益,明确对于没有达到缴税准则的群体在参与个人养老金后领取时无须缴税,增强低收进劳动者参与第三支柱养老金的经济激励。而对于中高收进纳税阶层特别是月薪8000元以上的群体,个人养老金制度更为有利。

南都:我们注重到您在提案中意见“提高个人养老金每年12000元的缴费额度上限”,为什么呢?

彭静:关于“个人养老金每年12000元的缴费额度上限”的规定,是国家综合考虑当前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发展情状等因素设置的一个准则,是国家让渡部分当前的财政收进利益以应对未来老龄化危机的平衡之策。

但我认为,这个上限并非一成不变的,对于中高收进群体而言,更高的缴费额度上限意味着他们能够享有更大的税收优惠,未来我国可以依据现有政策实施情状和经济社会发展情状,适度提升每年12000元的缴费额度上限,以更好地提升中高收进群体对弥补养老金的内在动力。

南都两会报道组出品

策划:程姝雯 潘珊菊 蒋琳

统筹:梁建忠

摘写:南都记者 王子黎 王凡 发自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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