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结账被“凭空加菜”多收241元,主张退一赔三,律师:要看店家是否有欺诈的有意
3月7日,男子向九派新闻爆料称,自己在郑州某饭店结账后,发现被凭空多算了几道菜的钱。当事人认为这是欺诈,要求饭店退一赔三。店家表达,已向顾客道歉,也把多收的钱退了回往,但不能称心顾客提出的赔偿要求。
一名自称收银的人曾向当事人致歉:“因为那天生意太忙买错单,实在对不起,我已经第一时间向您道歉并且退款了,您也报警了,现在您还不依不饶,我的心态也快崩溃了……”
7日上午,九派新闻拨通了该饭店的电话,工作人员称不太清楚。
当事人介绍,他们一行人在3月5日晚上往食饭,结账的时候付了648元,实际上消费是407元,单子上的好几样菜品酒水他们没见过。
询问店家,对方称是失误,上一桌没买单,不小心加到他们这。当事人对此说法不予认可。其称,自己看了小票上的开台和时间,和自己进店的一致。
事件曝光后,网友对是否应退一赔三展开了猛烈讨论。有人称“都赔礼道歉了也阐明了,不至于退一赔三”“得饶人处且饶人”。有人表达,店家不诚信经营,要重罚,“为自己的错误行为买单”。
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表达,退一赔三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对经营者欺诈行为规定的惩罚性赔偿。该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缺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他指出,顾客退一赔三的请求是否合理,要看经营者的行为是否构成对消费者的欺诈。经营者的欺诈行为是指通过隐瞒真相、虚构事实等手段哄骗、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
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方法》第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骗取缔费者价款或者费用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属于欺诈行为。但是,认定经营者是否存在欺诈行为还需要看经营者是否具有隐瞒真相、虚构事实,哄骗、误导消费者的主看有意。
在此次事件中,服务员在结账时给消费者多算菜钱,假如仅是因为生意太忙买错单,没有哄骗消费者的有意,并第一时间退款和道歉,是不构成欺诈的,也就不能因此要求退一赔三。
九派新闻315报道组实习记者 翟坤 曹梦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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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九派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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