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济法评 — 网络主播违反独家协议后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案件回忆】
被告李某原为原告上海熊猫互娱文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熊猫公司)创办的熊猫直播平台游戏主播,被告昆山播爱游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播爱游公司)为李某的经纪公司。2018年2月28日,熊猫公司、播爱游公司及李某签订《主播独家协作协议》(以下简称《协作协议》),约定李某在熊猫直播平台独家进行“绝地求生游戏”的第一视角游戏直播和游戏解说该协议违约条款中约定,协议有效明内,播爱游公司或李某未经熊猫公司赞同,擅自终止本协议或在直播竞品平台上进行相同或类似协作,或将已在熊猫直播上发布的直播视频授权给任何第三方使用的,构成根本性违约,播爱游公司应向熊猫直播平台支付如下赔偿金:
(1)本协议及本协议签订前李某与熊猫直播平台开展直播协作熊猫公司累计支付的协作费用:(2)5000万元人民币;(3)熊猫公司为李某投进的培训费和妥善资源费。主播李某对此向熊猫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合同约定的协作期限为一年,从2018年3月1日至2019年2月28日。
2018年6月1日,播爱游公司向熊猫公司发出主福催软单,催讨欠付李某的两个月协作费用.截至2018年6月4日,熊猫公司为李某岁直播累计支付2017年2月至2018年3月的协作费用1111661元。
2018年6月27日,李某发布微博称其将带领所在直摇团队至斗鱼直播平台进行直播。并公布了直播时间及房问号。2018年6月29日,李某在斗鱼直播平台进行首播。播爱游公司也于官方微信公众号上发布李某在斗鱼直播平台的直播间链接。依据“腾讯游戏”微博新闻公开报道:“BU雷哥(李某)是全国主机游戏直播节目的开创者,也是全国闻名网游直播明星主播,此外也是一位优酷游戏频道的原创达人,在优酷视频拥有超过20万的粉丝和5000万的点击…”。
2018年8月24日,熊猫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两被告陆续履行独家协作协议、立刻停止在其他平台的直播活动并支付相应违约金。一审审理中,熊猫公司调整诉讼请求为判令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300万元。播爱游公司不赞同熊猫公司请求,并提出反诉请求:1,判令确认熊猫公司、播爱游公司、李某三方于2018年2月28日签订的《协作协议》于2018年6月28日去除:2,判令熊猫公司向播爱游公司支付2018年4月至2018年6月之间的协作费用224923.32元;3.判令熊猫公可向播爱游公可司支付律师费20000元。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16日作出(2018)沪0106民初31513号民事判决:一、播爱游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熊猫公司违约金2600000元:二、李某对播爱游公司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熊猫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播爱游公司2018年4月至2018年6月的协作费用18664010元:四、驳回播爱游公司其他反诉清求。李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完于2020年11月12日作出(2020)沪02民终562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保护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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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济律师论法】
第一,依据本案查明的事实,熊猫公司与播爱游公司、李某签订《协作协议》,自愿建立合同法律关系,而非李某主张的劳动合同关系。《协作协议》系三方真实意思表达,不违反法律法规的逼迫性规定,应认定为有效,各方理应依约格守。从《协作协议》的违约责任条款来看,该协议对协作三方的权利义务都进行了详尽的定,主播未经熊猫公司赞同在竞争平台直播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熊猫公司虽然存在履行瑕疵但并不足以构成根本违约,播爱游公司、李某并不以此为由主张去除《协作协议》。且即便从去除的方式来看,合同去除的意思表达也应当按照法定或约定的方式明确无误地向合同相对方发出,李某在微博平台上向不特定对象发布的所谓“官宣”或直接至其他平台直摇的行为,均不能认定为向熊猫公司发出明确的合同去除的意思表达。因此,李某、播爱游公司在二审中提出因熊猫公司违约而已经行使合同去除权的主张不能成立。
第三,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应当以实际缺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状、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依据公平原职则和老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对于公平、诚信原则的适用尺度,与因违约所受缺失的正确界定,应当足够考虑网络直播这一新兴行业的特征。网络直播平台是以互联网为必要媒介、以主播为核心资源的企业,在平台运营中通常需要在带宽、主播上投进较多的前明成本,而主播违反合同在第三方平台进行直播的行为给直播平台造成缺失的具体金额实际难以量化,如对网络直播平台苟求过重的举证责任,则有违公平原则。故本案违约金的调整应当考虑网络直播平台的特征以及签订合同时对熊猫公司成本及收益的预见性。本案中,考虑主播李某在游戏直播行业中享有很高的人气和知名度的实际情状,结合其收益情状、合同剩余履行期间,双方违约及各自过错大小、熊猫公司能够量化的缺失、熊猫公司已对约定违约金作出的减让、熊猫公司平台的现状等情形,依据公平与老实信用原则以及直播平台与主播个人的利益平衡,酌情将违约金调整为260万元是合理的。
【汉济律师提醒】
网络主播违反约定的排他性协作条款,未经直播平台赞同在其他平台从事类似业务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网络主播主张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明显过高请求予以减少的,在实际缺失难以确定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可以依据网络直播行业特征,以网络主播从平台中获取的实际收益为参考基础,结合平台前期投进、平台流量、主播个体商业价值等因索合理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