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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播违约,关于违约金的那些事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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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妤婕

基本案情:

李某原为熊猫直播平台游戏主播,所属经纪公司为播爱游公司。2018年2月28日,熊猫公司、播爱游公司及李某签订《主播独家协作协议》,约定李某在熊猫直播平台独家进行“绝地求生游戏”游戏直播和游戏解说。协作期限为2018年3月1日至2019年2月28日。协议约定,假如播爱游公司或李某未经熊猫公司赞同,在直播竞品平台上进行相同或类似协作,构成根本性违约,播爱游公司应向熊猫直播平台支付如下赔偿金:

(1)本协议及本协议签订前李某因与熊猫直播平台开展直播协作熊猫公司累计支付的协作费用;

(2)5000万元人民币;

(3)熊猫公司为李某投进的培训费和妥善资源费。主播李某对此向熊猫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2018年6月1日,播爱游公司向熊猫公司发出主播催款单,催讨欠付李某的两个月协作费用。

2018年6月27日,李某发布微博称其将带领所在直播团队至斗鱼直播平台进行直播,并公布了直播时间及房间号。

2018年8月24日,熊猫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两被告陆续履行独家协作协议、立刻停止在其他平台的直播活动并支付相应违约金。

法院认为:

第一,熊猫公司与播爱游公司、李某签订《协作协议》,自愿建立合同法律关系,而非李某主张的劳动合同关系。《协作协议》系三方真实意思表达,不违反法律法规的逼迫性规定,应认定为有效,各方理应依约恪守。主播未经熊猫公司赞同在竞争平台直播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熊猫公司虽然存在履行瑕疵但并不足以构成根本违约,播爱游公司、李某并不能以此为由主张去除《协作协议》。

第三,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应当以实际缺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状、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依据公平原则和老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对于公平、诚信原则的适用尺度,与因违约所受缺失的正确界定,应当足够考虑网络直播这一新兴行业的特征。网络直播平台是以互联网为必要媒介、以主播为核心资源的企业,在平台运营中通常需要在带宽、主播上投进较多的前期成本,而主播违反合同在第三方平台进行直播的行为给直播平台造成缺失的具体金额实际难以量化,如对网络直播平台苛求过重的举证责任,则有违公平原则。故本案违约金的调整应当考虑网络直播平台的特征以及签订合同时对熊猫公司成本及收益的预见性。本案中,考虑主播李某在游戏直播行业中享有很高的人气和知名度的实际情状,结合其收益情状、合同剩余履行期间、双方违约及各自过错大小、熊猫公司能够量化的缺失、熊猫公司已对约定违约金作出的减让、熊猫公司平台的现状等情形,依据公平与老实信用原则以及直播平台与主播个人的利益平衡,酌情将违约金调整为260万元。

律师提醒:

网络直播算是当下比较新兴的行业,大部分的主播合同性质上属于商业合同,而非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主播与平台签约后,平台会对主播进行培训、包装、提供资源、吸引流量、直播宣扬,提升主播自身知名度及粉丝人数以期实现更长远的收益。

在直播合同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或高额的违约金条款几乎成了行业共识。此类条款的存在本身是为了促使合同履行,防止违约,因此在意见主播在与平台签约时要格外注重违约条款,以及尽量避免签订长期合同。假如主播不幸碰到天价违约金,也可以申请法院作出调整予以降低。法院在处理类似案件时,会综合考虑守约方的实际缺失、合同的履行情状、双方的过错程度和预期利益等因素来综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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