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文件:关于12个行业的专项费用提取和使用治理方法
2022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专题之二 财政部 应急部2022年11月21日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治理方法》(财资〔2022〕136号)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治理方法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和使用
第一节 煤炭生产企业
第二节 非煤矿山开摘企业
第三节 石油天然气开摘企业
第四节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
第五节 危急品生产与储存企业
第六节 交通运输企业
第七节 冶金企业
第八节 机械制造企业
第九节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
第十节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
第十一节 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
第十二节 电力生产与给予企业
第三章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的治理和监督
第四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治理,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投进长效机制,保护企业、职工以及社会公共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心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等,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直接从事煤炭生产、非煤矿山开摘、石油天然气开摘、建设工程施工、危急品生产与储存、交通运输、烟花爆竹生产、民用爆炸物品生产、冶金、机械制造、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含民用航空及核燃料)、电力生产与给予的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统称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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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本方法所称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是指企业按照规定准则提取,在成本(费用)中列支,专门用于完美和改良企业或者项目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
第四条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治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筹措有章。统筹发展和安全,依法落实企业安全生产投进主体责任,足额提取。
(二)支出有据。企业依据生产经营实际需要,据实开支符合规定的安全生产费用。
(三)治理有序。企业专项核算和回集安全生产费用,真实反映安全生产条件改良投进,不得挤占、挪用。
(四)监督有效。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的内外部监督机制,按规定开展信息披露和社会责任报告。
第五条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可由企业用于以下领域的支出:
(一)购置购建、更新改造、检测检验、检定校准、 运行保护安全防护和紧急避险设施、设备支出[不含按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进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规定投进的安全设施、设备];
(二)购置、开发、妥善使用、更新升级、运行保护安全生产信息系统、软件、网络安全、技术支出;
(三)配备、更新、保护、保养安全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
(四)企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含建设应急救援队伍所需应急救援物资储备、人员培训等方面)、安全生产宣扬教诲培训、从业人员发现报告事故隐患的奖励支出;
(五)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承运人责任险等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法定保险支出;
(六)安全生产检查检测、评估评判(不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判)、评审、咨询、准则化建设、应急预案制修订、应急演练支出;
(七)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其他支出。
第二章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和使用第一节 煤炭生产企业
第六条煤炭生产是指煤炭资源开摘作业有关活动。
批准进行联合试运转的基本建设煤矿,按照本节规定提取使用企业安全生产费用。
第七条煤炭生产企业依据当月开摘的原煤产量,于月末提取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准则如下:
(一)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冲击地压矿井吨煤50元;
(二)高瓦斯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矿井,轻易自燃煤层矿井 吨煤30元;
(三)其他井工矿吨煤15元;
(四)露天矿吨煤5元。
矿井瓦斯等级划分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应急治理部令第8号)和《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方法》(煤安监技装〔2018〕9号)的规定;矿井冲击地压判定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应急治理部令第8号)和《防治煤矿冲击地压细则》(煤安监技装〔2018〕8号)的规定;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应急治理部令第8号)和《煤矿防治水细则》(煤安监调查〔2018〕14号)的规定。
多种灾祸并存矿井,从高提取企业安全生产费用。
第八条煤炭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应当用于以下支出:
(一)煤与瓦斯突出及高瓦斯矿井落实综合防突措施支出,包括 瓦斯区域预抽、保护层开摘区域防突措施、开展突出区域和局部推测、实施局部弥补防突措施等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以及更新改造防突设备和设施、建立突出防治实验室等支出;
(二)冲击地压矿井落实防冲措施支出,包括开展冲击地压危急性推测、监测预警、提防治理、效果检验、安全防护等防治措施,更新改造防冲设备和设施,建立防冲实验室等支出;
(三)煤矿安全生产改造和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支出,包括通风、防瓦斯、防煤尘、防灭火、防治水、顶板、供电、运输等系统设备改造和灾祸治理工程,实施煤矿机械化改造、智能化建设,实施矿压、热害、露天煤矿边坡治理等支出;
(四)完美煤矿井下监测监控、人员位置监测、紧急避险、压风自救、供水施救和通信联络等安全避险设施设备支出,应急救援技术装备、设施配置和保护保养支出,事故逃生和紧急避难设施设备的配置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应急预案制修订与应急演练支出;
(五)开展重大危急源检测、评估、监控支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整改支出,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运维和网络安全支出;
(六)安全生产检查、评估评判(不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判)、咨询、准则化建设支出;
(七)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八)安全生产宣扬、教诲、培训和从业人员发现并报告事故隐患的奖励支出;
(九)安全生产适用新技术、新准则、新工艺、煤矿智能装备及煤矿机器人等新装备的妥善使用支出;
(十)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检定校准支出;
(十一)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支出;
(十二)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其他支出。
第二节 非煤矿山开摘企业
第九条非煤矿山开摘是指金属矿、非金属矿及其他矿产资源的勘探作业和生产、选矿、闭坑及尾矿库运行、回摘、闭库等有关活动。
第十条非煤矿山开摘企业依据当月开摘的原矿产量,于月末提取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准则如下:
(一)金属矿山,其中露天矿山每吨5元,地下矿山每吨15元;
(二)核工业矿山,每吨25元;
(三)非金属矿山,其中露天矿山每吨3元,地下矿山每吨8元;
(四)小型露天摘石场,即年生产规模不超过50万吨的山坡型露天摘石场,每吨2元。
上款所称原矿产量,不含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和废石场中用于综合利用的尾砂和低品位矿石。
地质勘探单位按地质勘查项目或工程总费用的2%,在项目或工程实施期内逐月提取企业安全生产费用。
第十一条尾矿库运行按当月进库尾矿量计提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其中三等及三等以上尾矿库每吨4元,四等及五等尾矿库每吨5元。
尾矿库回摘按当月回摘尾矿量计提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其中三等及三等以上尾矿库每吨1元,四等及五等尾矿库每吨1.5元。
第十二条非煤矿山开摘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应当用于以下支出:
(一)完美、改造和保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进的安全设施)和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支出,包括矿山综合防尘、防灭火、防治水、危急气体监测、通风系统、支护及防治边帮滑坡、防冒顶片帮设备、机电设备、供配电系统、运输(提升)系统和尾矿库等完美、改造和保护支出以及实施地压监测监控、露天矿边坡治理等支出;
(二)完美非煤矿山监测监控、人员位置监测、紧急避险、压风自救、供水施救和通信联络等安全避险设施设备支出,完美尾矿库全过程在线监测监控系统支出,应急救援技术装备、设施配置及保护保养支出,事故逃生和紧急避难设施设备的配置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应急预案制修订与应急演练支出;
(三)开展重大危急源检测、评估、监控支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整改支出,机械化、智能化建设,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运维和网络安全支出;
(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估评判(不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判)、咨询、准则化建设支出;
(五)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六)安全生产宣扬、教诲、培训和从业人员发现并报告事故隐患的奖励支出;
(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准则、新工艺、智能化、机器人等新装备的妥善使用支出;
(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检定校准支出;
(九)尾矿库闭库、销库费用支出;
(十)地质勘探单位野外应急食品、应急器械、应急药品支出;
(十一)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支出;
(十二)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其他支出。
第三节 石油天然气开摘企业
第十三条石油天然气(包括页岩油、页岩气)开摘是指陆上摘油(气)、海上摘油(气)、钻井、物探、测井、录井、井下作业、油建、海油工程等活动。
煤层气(地面开摘)企业参照陆上摘油(气)企业执行。
第十四条陆上摘油(气)、海上摘油(气)企业依据当月开摘的石油、天然气产量,于月末提取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其中每吨原油20元,每千立方米原气7.5元。
钻井、物探、测井、录井、井下作业、油建、海油工程等企业按照项目或工程造价中的直接工程成本的2%逐月提取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工程发包单位应当在合同中单独约定并及时向工程承包单位支付企业安全生产费用。
石油天然气开摘企业的储备油、地下储气库参照危急品储存企业执行。
第十五条石油天然气开摘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应当用于以下支出:
(一)完美、改造和保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进的安全设施),包括油气井(场)、管道、站场、海洋石油生产设施、作业设施等设施设备的监测、监控、防井喷、防灭火、防坍塌、防爆炸、防泄漏、防腐蚀、防颠覆、防漂移、防雷、防静电、防台风、防中毒、防坠落等设施设备支出;
(二)事故逃生和紧急避难设施设备的配置及保护保养支出,应急救援器材、设备配置及保护保养支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应急预案制修订与应急演练支出;
(三)开展重大危急源检测、评估、监控支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整改支出,安全生产信息化、智能化建设、运维和网络安全支出;
(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估评判(不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判)、咨询、准则化建设支出;
(五)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六)安全生产宣扬、教诲、培训和从业人员发现并报告事故隐患的奖励支出;
(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准则、新工艺、新装备的妥善使用支出;
(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检定校准支出;
(九)野外或海上作业应急食品、应急器械、应急药品支出;
(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支出;
(十一)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其他支出。
第四节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
第十六条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及装修工程,包括新建、扩建、改建。
井巷工程、矿山建设参照建设工程执行。
第十七条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为依据,于月末按工程进度计算提取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准则如下:
(一)矿山工程3.5%;
(二)铁路工程、房屋建筑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3%;
(三)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2.5%;
(四)冶炼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化工石油工程、通信工程2%;
(五)市政公用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 公路工程1.5%。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编制投标报价应当包含并单列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竞标时不得删减。国家对基本建设投资概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方法实施前建设工程项目已经完成招投标并签订合同的,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按照原规定提取准则执行。
第十八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合同中单独约定 并于工程开工日一个月内向承包单位支付至少50%企业安全生产费用。
总包单位应当在合同中单独约定 并于分包工程开工日一个月内将至少50%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直接支付分包单位并监督使用,分包单位不再重复提取。
工程竣工决算后结余的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应当退回建设单位。
第十九条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应当用于以下支出:
(一)完美、改造和保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进的安全设施),包括施工现场暂时用电系统、洞口或临边防护、高处作业或交叉作业防护、暂时安全防护、支护及防治边坡滑坡、工程有害气体监测和通风、保障安全的机械设备、防火、防爆、防触电、防尘、防毒、防雷、防台风、防地质灾祸等设施设备支出;
(二)应急救援技术装备、设施配置及保护保养支出,事故逃生和紧急避难设施设备的配置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应急预案制修订与应急演练支出;
(三)开展施工现场重大危急源检测、评估、监控支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整改支出,工程项目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运维和网络安全支出;
(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估评判(不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判)、咨询和准则化建设支出;
(五)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六)安全生产宣扬、教诲、培训和从业人员发现并报告事故隐患的奖励支出;
(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准则、新工艺、新装备的妥善使用支出;
(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检定校准支出;
(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支出;
(十)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其他支出。
第五节 危急品生产与储存企业
第二十条危急品生产与储存 是指经批准开展列进国家准则《危急货物品名表》(GB12268)、《危急化学品目录》物品,以及列进国家有关规定危急品直接生产和聚积保存的活动(不含销售和使用)。
危急品运输适用第六节规定。
第二十一条危急品生产与储存企业以上一年度营业收进为依据,摘取超额累退方式确定本年度应计提金额,并逐月平均提取。具体如下:
(一)上一年度营业收进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4.5%提取;
(二)上一年度营业收进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2.25%提取;
(三)上一年度营业收进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5%提取;
(四)上一年度营业收进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第二十二条危急品生产与储存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应当用于以下支出:
(一)完美、改造和保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进的安全设施),包括车间、库房、罐区等作业场所的监控、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和隔离操作等设施设备支出;
(二)配备、保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应急预案制修订与应急演练支出;
(三)开展重大危急源检测、评估、监控支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整改支出,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等安全生产信息系统建设、运维和网络安全支出;
(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估评判(不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判)、咨询和准则化建设支出;
(五)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六)安全生产宣扬、教诲、培训和从业人员发现并报告事故隐患的奖励支出;
(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准则、新工艺、新装备的妥善使用支出;
(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检定校准支出;
(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支出;
(十)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其他支出。
第六节 交通运输企业
第二十三条交通运输包括道路运输、铁路运输、城市轨道交通、水路运输、管道运输。
道路运输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规定的道路旅客运输和道路货物运输;铁路运输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规定的铁路旅客运输和货物运输;城市轨道交通是指依规定批准建设的,摘用专用轨道导向运行的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系统,包括地铁、轻轨、单轨、有轨电车、磁浮、自动导向轨道、市域快速轨道系统;水路运输是指以运输船舶为工具的经营性旅客和货物运输及港口装卸、过驳、仓储;管道运输是指以管道为工具的液体和气体物资运输。
第二十四条交通运输企业以上一年度营业收进为依据,确定本年度应计提金额,并逐月平均提取。具体如下:
(一)普通货运业务1%;
(二)客运业务、管道运输、危急品等特殊货运业务1.5%。
第二十五条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应当用于以下支出:
(一)完美、改造和保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进的安全设施),包括道路、水路、铁路、城市轨道交通、管道运输设施设备和装卸工具安全状况检测及保护系统、运输设施设备和装卸工具附属安全设备等支出;
(三)铁路和城市轨道交通防灾监测预警设备及铁路周界进侵报警系统、铁路危急品运输安全监测设备 支出;
(四)配备、保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应急预案制修订与应急演练支出;
(五)开展重大危急源检测、评估、监控支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整改支出,安全生产信息化、智能化建设、运维和网络安全支出;
(六)安全生产检查、评估评判(不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判)、咨询和准则化建设支出;
(七)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八)安全生产宣扬、教诲、培训和从业人员发现并报告事故隐患的奖励支出;
(九)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准则、新工艺、新装备的妥善使用支出;
(十)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检定校准、铁路和城市轨道交通基础设备安全检测支出;
(十一)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及承运人责任保险支出;
(十二)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其他支出。
第七节 冶金企业
第二十六条冶金是指黑色金属和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等生产活动。
第二十七条冶金企业以上一年度营业收进为依据,摘取超额累退方式确定本年度应计提金额,并逐月平均提取。具体如下:
(一)上一年度营业收进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3%提取;
(二)上一年度营业收进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1.5%提取;
(三)上一年度营业收进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四)上一年度营业收进超过10亿元至5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五)上一年度营业收进超过50亿元至100亿元的部分,按照0.1%提取;
(六)上一年度营业收进超过100亿元的部分,按照0.05%提取。
第二十八条冶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应当用于以下支出:
(一)完美、改造和保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进的安全设施),包括车间、站、库房等作业场所的监控、监测、防高温、防火、防爆、防坠落、防尘、防毒、防雷、防窒息、防触电、防噪声与振动、防辐射和隔离操作等设施设备支出;
(二)配备、保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应急预案制修订与应急演练支出;
(三)开展重大危急源检测、评估、监控支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整改支出,安全生产信息化、智能化建设、运维和网络安全支出;
(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估评判(不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判)和咨询及准则化建设支出;
(五)安全生产宣扬、教诲、培训和从业人员发现并报告事故隐患的奖励支出;
(六)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准则、新工艺、新装备的妥善使用支出;
(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检定校准支出;
(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支出;
(十)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其他支出。
第八节 机械制造企业
第二十九条机械制造是指各种动力机械、矿山机械、运输机械、农业机械、仪器、仪表、特种设备、大中型船舶、海洋工程装备、石油炼化装备、建筑施工机械及其他机械设备的制造活动。
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T4754),本方法所称机械制造企业包括通用设备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汽车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不含第十一节民用航空设备制造),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等8类企业。
第三十条机械制造企业以上一年度营业收进为依据,摘取超额累退方式确定本年度应计提金额,并逐月平均提取。具体如下:
(一)上一年度营业收进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2.35%提取;
(二)上一年度营业收进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1.25%提取;
(三)上一年度营业收进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25%提取;
(四)上一年度营业收进超过10亿元至50亿元的部分,按照0.1%提取;
(五)上一年度营业收进超过50亿元的部分,按照0.05%提取。
第三十一条机械制造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应当用于以下支出:
(一)完美、改造和保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进的安全设施),包括生产作业场所的防火、防爆、防坠落、防毒、防静电、防腐、防尘、防噪声与振动、防辐射和隔离操作等设施设备支出,大型起重机械安装安全监控治理系统支出;
(二)配备、保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应急预案制修订与应急演练支出;
(三)开展重大危急源检测、评估、监控支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整改支出,安全生产信息化、智能化建设、运维和网络安全支出;
(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估评判(不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判)、咨询和准则化建设支出;
(五)安全生产宣扬、教诲、培训和从业人员发现并报告事故隐患的奖励支出;
(六)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准则、新工艺、新装备的妥善使用支出;
(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检定校准支出;
(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支出;
(十)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其他支出。
第九节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
第三十二条烟花爆竹是指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
第三十三条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以上一年度营业收进为依据,摘取超额累退方式确定本年度应计提金额,并逐月平均提取。具体如下:
(一)上一年度营业收进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4%提取;
(二)上一年度 营业收进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3%提取;
(三)上一年度 营业收进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2.5%提取。
第三十四条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应当用于以下支出:
(一)完美、改造和保护安全设备设施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进的安全设施),包括作业场所的防火、防爆(含防护屏障)、防雷、防静电、防护围墙(网)与栏杆、防高温、防潮、防山体滑坡、监测、检测、监控等设施设备支出;
(二)配备、保护、保养防爆机械电器设备支出;
(三)配备、保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应急预案制修订与应急演练支出;
(四)开展重大危急源检测、评估、监控支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整改支出,安全生产信息化、智能化建设、运维和网络安全支出;
(五)安全生产检查、评估评判(不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判)、咨询和准则化建设支出;
(六)安全生产宣扬、教诲、培训和从业人员发现并报告事故隐患的奖励支出;
(七)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八)安全生产适用新技术、新准则、新工艺、新装备的妥善使用支出;
(九)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检定校准支出;
(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支出;
(十一)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其他支出。
第十节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
第三十五条民用爆炸物品是指列进《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的物品。
第三十六条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以上一年度营业收进为依据,摘取超额累退方式确定本年度应计提金额,并逐月平均提取。具体如下:
(一)上一年度营业收进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4%提取;
(二)上一年度营业收进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2%提取;
(三)上一年度营业收进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四)上一年度营业收进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第三十七条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应当用于以下支出:
(一)完美、改造和保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进的安全设施),包括车间、库房、罐区等作业场所的监控、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屏障、隔离操作等设施设备支出;
(二)配备、保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应急预案制修订与应急演练支出;
(三)开展重大危急源检测、评估、监控支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整改支出,安全生产信息化、智能化建设、运维和网络安全支出;
(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估评判(不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判)、咨询和准则化建设支出;
(五)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六)安全生产宣扬、教诲、培训和从业人员发现并报告事故隐患的奖励支出;
(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准则、新工艺、新设备的妥善使用支出;
(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检定校准支出;
(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支出;
(十)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其他支出。
第十一节 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
第三十八条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包括武器装备和军工危急化学品的科研、生产、试验、储运、销毁、维修保障等。
第三十九条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以上一年度军品营业收进为依据,摘取超额累退方式确定本年度应计提金额,并逐月平均提取。
(一)军工危急化学品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包括火炸药、推进剂、弹药(含战斗部、引信、火工品)、火箭导弹发动机、燃气发生器等,提取准则如下:
1.上一年度营业收进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5%提取;
2.上一年度营业收进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3%提取;
3.上一年度营业收进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1%提取;
4.上一年度营业收进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二)核装备及核燃料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提取准则如下:
1.上一年度营业收进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3%提取;
2.上一年度营业收进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2%提取;
3.上一年度营业收进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4.上一年度营业收进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三)军用舰船(含修理)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提取准则如下:
1.上一年度营业收进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2.5%提取;
2.上一年度营业收进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1.75%提取;
3.上一年度营业收进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8%提取;
4.上一年度营业收进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0.4%提取。
(四)飞船、卫星、军用飞机、坦克车辆、火炮、轻武器、大型天线等产品的总体、部分和元器件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提取准则如下:
1.上一年度营业收进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2%提取;
2.上一年度营业收进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1.5%提取;
3.上一年度营业收进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4.上一年度营业收进超过10亿元至10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5.上一年度营业收进超过100亿元的部分,按照0.1%提取。
(五)其他军用危急品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提取准则如下:
1.上一年度营业收进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4%提取;
2.上一年度营业收进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2%提取;
3.上一年度营业收进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4.上一年度营业收进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第四十条核工程按照工程造价3%提取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在竞标时列为标外治理。
第四十一条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应当用于以下支出:
(一)完美、改造和保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进的安全设施),包括研究室、车间、库房、储罐区、外场试验区等作业场所监控、监测、防触电、防坠落、防爆、泄压、防火、灭火、通风、防晒、调温、防毒、防雷、防静电、防腐、防尘、防噪声与振动、防辐射、防护围堤和隔离操作等设施设备支出;
(二)配备、保护、保养应急救援、应急处置、特种个人防护器材、设备、设施支出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应急预案制修订与应急演练支出;
(三)开展重大危急源检测、评估、监控支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整改支出,安全生产信息化、智能化建设、运维和网络安全支出;
(四)高新技术和特种专用设备安全鉴定评估、安全性能检验检测及操作人员上岗培训支出;
(五)安全生产检查、评估评判(不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判)、咨询和准则化建设支出;
(六)安全生产宣扬、教诲、培训和从业人员发现并报告事故隐患的奖励支出;
(七)军工核设施(含核废物)防泄漏、防辐射的设施设备支出;
(八)军工危急化学品、放射性物品及武器装备科研、试验、生产、储运、销毁、维修保障过程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改造费和安全防护(不含工作服)费用支出;
(九)大型复杂武器装备制造、安装、调试的特殊工种和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支出;
(十)武器装备大型试验安全专项论证与安全防护费用支出;
(十一)特殊军工电子元器件制造过程中有毒有害物质监测及特种防护支出;
(十二)安全生产适用新技术、新准则、新工艺、新装备的妥善使用支出;
(十三)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支出;
(十四)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其他支出。
第十二节 电力生产与给予企业
第四十二条电力生产是指利用火力、水力、核力、风力、太阳能、生物质能以及地热、潮汐能等其他能源转换成电能的活动。
电力给予是指经营和运行电网,从事输电、变电、配电等电能输送与分配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电力生产与给予企业以上一年度营业收进为依据,摘取超额累退方式确定本年度应计提金额,并逐月平均提取。
(一)电力生产企业,提取准则如下:
1.上一年度 营业收进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3%提取;
2.上一年度 营业收进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1.5%提取;
3.上一年度 营业收进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1%提取;
4.上一年度 营业收进超过10亿元至50亿元的部分,按照0.8%提取;
5.上一年度 营业收进超过50亿元至100亿元的部分,按照0.6%提取;
6.上一年度 营业收进超过10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二)电力给予企业,提取准则如下:
1. 上一年度营业收进不超过500亿元的,按照0.5%提取;
2. 上一年度营业收进超过500亿元至1000亿元的部分,按照0.4%提取;
3. 上一年度营业收进超过1000亿元至2000亿元的部分,按照0.3%提取;
4. 上一年度营业收进超过200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第四十四条电力生产与给予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应当用于以下支出:
(一)完美、改造和保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进的安全设施),包括发电、输电、变电、配电等设备设施的安全防护及安全状况的完美、改造、检测、监测及保护,作业场所的安全监控、监测以及防触电、防坠落、防物体打击、防火、防爆、防毒、防窒息、防雷、防误操作、临边、封闭等设施设备支出;
(二)配备、保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设施支出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应急预案制修订与应急演练支出;
(三)开展重大危急源检测、评估、监控支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整改支出(不含水电站大坝重大隐患除险加固支出、燃煤发电厂贮灰场重大隐患除险加固治理支出),安全生产信息化、智能化建设、运维和网路安全支出;
(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估评判(不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判)、咨询和准则化建设支出;
(五)安全生产宣扬、教诲、培训和从业人员发现并报告事故隐患的奖励支出;
(六)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准则、新工艺、新设备的妥善使用支出;
(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检定校准支出;
(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支出;
(十)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其他支出。
第三章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的治理和监督
第四十五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治理制度,明确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的程序、职责及权限,落实责任,确保按规定提取和使用企业安全生产费用。
第四十六条企业应当加强安全生产费用治理,编制年度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计划,纳进企业财务预算,确保资金投进。
第四十七条企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从成本(费用)中列支并专项核算。符合本方法规定的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支出应当取得发票、收据、转账凭证等真实凭证。
本企业职工薪酬、福利不得从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中支出。企业从业人员发现报告事故隐患的奖励支出从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中列支。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年度结余资金结转下年度使用。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出现赤字(即当年计提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加上年初结余小于年度实际支出)的,应当于年末补提企业安全生产费用。
第四十八条以上一年度营业收进为依据提取安全生产费用的企业,新建和投产不足一年的,当年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据实列支,年末以当年营业收进为依据,按照规定准则计算提取企业安全生产费用。
第四十九条企业按本方法规定准则连续两年补提安全生产费用的,可以按照最近一年补提数提高提取准则。
本方法公布前,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已制定下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方法且其提取准则低于本方法规定准则的,应当按照本方法进行调整。
第五十条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月初结余达到上一年应计提金额三倍及以上的,自当月开始暂停提取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直至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结余低于上一年应计提金额三倍时恢复提取。
第五十一条企业当年实际使用的安全生产费用不足年度应计提 金额60%的,除按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外,还应当 于下一年度4月底前,按照属地监管权限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治理职责的部门提交经企业董事会、股东会等机构审议的书面阐明。
第五十二条企业同时开展两项及两项以上以营业收进为安全生产费用计提依据的业务,能够按业务类别分别核算的,按各项业务计提准则分别提取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不能分别核算的,按营业收进占比最高业务对应的提取准则对各项合计营业收进计提企业安全生产费用。
第五十三条企业作为承揽人或承运人向客户提供纳进本方法规定领域的服务,且外购素材和服务成本高于自客户取得营业收进85%以上的,可以将营业收进扣除相关外购素材和服务成本的净额,作为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计提依据。
第五十四条企业内部有两个及两个以上独立核算的非法人主体,主体之间生产和转移产品和服务按本方法规定需提取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的,各主体可以以本主体营业收进扣除自其它主体摘购产品和服务的成本(即剔除内部互供收进)的净额,作为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计提依据。
第五十五条承担集团安全生产责任的企业集团母公司(一级,以下简称集团总部),可以对全资及控股子公司提取的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按照一定比例集中治理,统筹使用。子公司转出资金作为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支出处理,集团总部收到资金作为专项储备治理,不计进集团总部收进。
集团总部统筹的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应当用于本方法规定的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应急预案制修订与应急演练,安全生产检查、咨询和准则化建设,安全生产宣扬、教诲、培训,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准则、新工艺、新装备的妥善使用等安全生产直接相关支出。
第五十六条在本方法规定的使用领域内,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应当优先用于达到法定安全生产准则所需支出和按各级应急治理部门、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及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治理职责的部门要求开展的安全生产整改支出。
第五十七条煤炭生产企业和非煤矿山企业已提取保护简单再生产费用的,应当陆续提取,但不得重复开支本方法规定的企业安全生产费用。
第五十八条企业由于产权转让、公司制改建等变更股权结构或者组织形式的,其结余的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应当陆续按照本方法治理使用。
第五十九条企业调整业务、终止经营或者依法清算的,其结余的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应当结转本期收益或者清算收益。下列情形除外:
(一)矿山企业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应当将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结余用于矿山闭坑、尾矿库闭库后可能的危害治理和缺失赔偿;
(二)危急品生产与储存企业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应当将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结余用于处理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前的危急品生产或者储存设备、库存产品及生产原料支出。
第(一)和(二)项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结余,有存续企业的,由存续企业治理;无存续企业的,由清算前全部股东共同治理或者托付第三方治理。
第六十条企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属于企业自提自用资金,除集团总部按规定统筹使用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摘取收取、代管等形式对其进行集中治理和使用。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一条各级应急治理部门、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及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治理职责的部门和财政部门依法对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和治理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十二条企业未按本方法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由县级以上应急治理部门、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及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治理职责的部门和财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纠正 ,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依照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第六十三条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及时向施工单位支付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向分包单位支付必要的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以及承包单位挪用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的,由建设、交通运输、铁路、水利、应急治理、矿山安全监察等部门按职责分工依法进行处理、处罚。
第六十四条各级应急治理部门、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及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治理职责的部门和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监督治理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六十五条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的会计处理,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的,纳税时应当依法进行调整。
第六十六条本方法第二条规定领域以外的企业为达到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需的资金投进,从成本(费用)中列支。
自营烟花爆竹储存仓库的烟花爆竹销售企业、自营民用爆炸物品储存仓库的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分别参照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执行。
实行企业化治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方法执行。
第六十七条各省级应急治理部门、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状,会同相关部门制定特定行业具体方法,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县级以上应急治理部门应当将本地区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情状纳进定期统计分析。
第六十八条本方法由财政部、应急部负责阐明。
第六十九条本方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治理方法》(财企〔2012〕1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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