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康一钓鱼场老板获利4万多元被判有期徒刑+罚金2万元,怎么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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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将钓场变成“赌场”,摘用高额进场费的方式变相抽头渔利,42天获利近4.5万元。日前,南康区法院以开设赌场罪判处被告人黎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2021年3月,黎某租用他人的池塘经营钓场。为了提高营业收进,黎某设置钓中46条标号青鱼中的任意一条可获得1000元至26800元不等的奖励及高价回收普通青鱼等规则以吸引他人到钓场垂钓,并在微信群内发布照片或视频进行妥善。据统计,2021年3月28日到5月8日期间,黎某非法获利共计44912.65元。5月8日,黎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相关犯罪事实。9月2日,黎某退缴全部违法所得。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黎某利用钓场开设赌场,摘用高额进场费的方式变相抽头渔利,获利数额44912.65元,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当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被告人主动到案,回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已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可酌定从轻处罚。据此,依据被告人黎某的犯罪情节及综合表现,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
法官说法:“开设赌场”是指提供赌博的场所及用具,供他人在其中进行赌博,从中抽头渔利的行为。以“渔场”变成“赌场”,“开设赌场”的方式和地点带有迷惘性,很多参与者误以为不存在法律风险。殊不知,将“钓场”变成“赌场”并不是创新,而是违法。不走正路走歪路, “耍小聪明”终将受到法律制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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