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180万元,不搞经营往还房贷,法院判了!
借款180万元,声称用于生产经营周转,银行却发现借款人将部分贷款用于了偿还房贷。近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的案情展示,借款人因违反合同约定擅自改变贷款用途,被银行起诉,最终被法院判定违约,必须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劳之日起十日内清偿银行贷款本息。
红星新闻记者从监管部门了解到,银行发放的贷款都有明确用途,假如借款人贪图小便宜擅自改变用途,比如拿“经营贷”“消费贷”等垫付房款将面临浩大风险,若涉及伪造贷款申请资料,则涉嫌骗贷,情节严重的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个人“经营贷”还“房贷”
被判十日内清偿本金及罚息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的这起案情展示,某银行(贷款人)与肖某(借款人)、某公司(保证人)签订《个人担保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180万元,用于生产经营周转,期限60个月。然而,银行在后续查证中发现,肖某将部分贷款用于了偿还房贷。故银行以肖某违反贷款用途将款项用于楼市为由,要求肖某提供资金用途证实,但肖某拒绝。
该银行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肖某偿还本金18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并对肖某提供的抵押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肖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劳之日起十日内,向银行清偿借款本金180万元及罚息;在肖某不履行债务时,银行对肖某提供的抵押房产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某公司对肖某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对此,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李璐思表达,“经营贷”是银行等金融机构为解决中小企业主或个体工商户经营需要而推出的一款融资服务产品,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将借款用于生产经营活动。银行有权要求借款人提供资金用途证实,若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用途使用借款,银行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去除合同。
分支机构贷后治理不严
多家银行受到监管部门处罚
红星新闻记者了解到,2022年以来,受央行下调贷款利率影响,存量房贷的利率与“经营贷”“消费贷”等出现了明显利差。一些融资中介,甚至有少数商业银行客户经理,就私下给“房奴”们支招,鼓励他们用“经营贷”“消费贷”等低利率贷款往偿还住房按揭贷款,从而节约融资成本。案件中的肖某就是这样的例子,这也成为推动“提前还贷潮”的因素之一。
偷鸡不着蚀把米。耍小聪明的借款人被追责,也有银行机构因此遭到处罚。红星新闻记者在银保监会官网查阅到,工商银行、招商银行、邮储银行等多家银行在国内的部分分支机构日前都因经营贷、消费贷、流动资金贷款等违规流进房地产市场,受到监管部门处罚。四川银保监局发布的行政处罚信息展示,四川仁寿农村商业银行书院路支行因“个人生产经营贷款违规流进房市,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被罚款2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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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四川银保监局表达,2022年,该局对多家银行业机构贷后治理不严,个人经营贷款或消费贷款违规流进房市的违法违规行为实施了行政处罚,对责任人员摘取了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下一步,还将多措并举提防信贷资金违规流进房地产市场。包括督促银行业机构做实贷款“三查”,加强中介机构治理;对监管发现的银行业机构违规行为依法实施问责处罚,严惩与外部中介勾结、恶性竞争违规转贷的行为。同时,开展不法贷款中介专项治理行动。按照银保监会统一部署,联合公安司法机关、相关行政部门大力打击不法贷款中介群体,共同保护金融市场秩序。
各地纷纷发布风险警示
提前还贷可能是亏本买卖
红星新闻记者了解到,今年以来,天津、河北、陕西、辽宁、广西等地的银保监局都纷纷发布风险警示,提醒广大消费者一定要认清违规转贷背后隐躲的浩大风险,提防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近日,海南银保监局发布“关于违规使用经营贷置换房贷的风险提示”明确指出,当前提前还贷的消费者明显增多,存在部分借款人因不明情状盲目跟风、被不法分子误导哄骗违规使用经营贷“提前还房贷”,被收取高额中介服务费和资金过桥费用等风险隐患。那么,“经营贷”“消费贷”转房贷等违规行为,究竟会带来哪些风险呢?
红星新闻记者从四川银保监局咨询得知,包括违规违法风险、大额资金筹集风险、财务风险和个人信息泄露风险。
依据监管法律法规规定,借贷活动应当遵循老实信用原则,借款人应当按借款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经营贷”是银行向个体工商户或小微企业等经营实体发放的经营性用途的贷款,“消费贷”是用于购置耐用消费品或支付其他费用的贷款。借款合同会明确约定贷款用途,强调不得违规用于购房、结清房款、偿还其他渠道垫付的房款。
在违规转贷操作下,银行若发现经营贷款资金未按照合同约定使用,可能要求消费者提前还贷,最终将由消费者承担违约责任。同时,借款人若还涉及伪造贷款申请资料,则涉嫌骗取贷款,情节严重的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而且,“经营贷”“消费贷”的期限普及较短,且本金大多需一次性偿还,借款人若不能在贷款到期时筹集到足额资金及时偿还本金,可能导致贷款逾期形成不良笔录。同时,“经营贷”“消费贷”到期后,借款人是否还能从银行获取贷款、以什么利率借款都不确定,可能出现无法续贷和利率升高的情状。
借款人在提前结清按揭贷款、重新申请“消费贷”“经营贷”过程中,若被不法中介诱导或逼迫借用过桥资金,支付高额过桥资金费用、中介服务费用等,实际成本可能超过用“经营贷”“消费贷”置换银行按揭贷款的利率差,实际上对购房者来说是亏本买卖。
部分“贷款中介”获取缔费者贷款信息等个人信息后,在消费者不知情的情状下向他人泄露、出售谋取非法利益,甚至在其获得贷款后再骗取资金,会严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红星新闻记者 杨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