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好的月薪2万变4千!女子上班7天遭辞退
进职前约定好的工资是2万1千
进职后发现合同工资是底薪4千
换作是你,你能接受吗?
3月15日,浙江杭州陈女士发视频称,她在3月6日进职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工作7天后公司质疑其工作态度不好,想对其调岗降薪。在她拒绝后,公司将她辞退。
陈女士说,明明进职前公司发的offer中写明,试用期薪资为21000元,结果进职后签的劳动合同中,薪资就只有4000元了,其他的统统按照双方约定的绩效发放。
为讨工资,陈女士想看到自己的绩效表核对工资,但绩效表在HR手中。陈女士带着手机摄像找到HR沟通索要表格,但对方态度激动、推诿不愿提供。双方发生争执,还报了警。
陈女士说,现在公司按照7200元(除绩效外)的工资准则,给她发了1000多块钱。她声称自己的诉求就是期看得到半个月的工资赔偿,并且公司发视频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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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息一出,
网友纷纷认为公司套路太多
并晒出自己
曾碰到的“奇葩”求职经历
也有网友分享了自己
在求职过程中的注重点
期看大家可以擦亮眼睛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摘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对于陈女士和公司纠结的offer和合同的问题,业内专家表达:offer本身就是双方已经对待遇协商一致,假如劳动合同与offer待遇不一致,导致变更劳动合同的情状发生,可抉择1.不签合同;2.签订时对待遇发一份声明,以免被认定达成合意。双方的权利义务应以最终的劳动合同为准。
以往案例
上海澜亭企业法律服务中心公布的一起司法案例,就属于类似事件。
2017年8月1日,公司向杨某出具进职通知书,载明“月核定工资12000元(含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岗位工资)”。
2017年8月7日,杨某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一份,约定:合同期限自2017年8月7日至2020年8月6日,杨某担任产品经理,实行准则工时工作制,试用期满后的薪酬为底薪3380元+岗位补贴+绩效考核。双方后因工资产生纠纷。
法院认为,双方在2017年签订《劳动合同》,约定薪酬为底薪3380元+岗位补贴+绩效考核。但《进职通知书》中写明的月核定工资为12000元(含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岗位工资),因此应当认为公司给杨某发放的工资水平是12000元。
上海澜亭企业法律服务中心弥补道:进职通知书和劳动合同其实都属于具有法律效劳的文书。在劳动合同约定而进职通知书未约定的情状下,应当以劳动合同的内容为准;反之亦然。但是当劳动合同与进职通知书的约定起冲突时,一般以劳动合同为准,当进职通知书约定更详尽时,法院将以进职通知书为准。
此间种种可见在求职的过程中,offer和劳动合同事关我们切身利益,大家也要擦亮眼睛,保护自己的权益不受侵害。
关于offer和劳动合同的问题
你需要知道这些!
Q:聘书能视为签订劳动合同吗?
A: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的条款包括:劳动酬劳、劳动合同期限、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等九项条款。
假如聘书的内容不具备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就不能视为签订了劳动合同。但是假如聘书内容具备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且双方按照聘书的内容履行彼此的权利义务,就具有了劳动合同的性质,可视为已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Q:微信签订的劳动合同合法吗?
A:在网络发达的今天,网上签合同省时省心。一些企业单位通过微信向员工发送合同文本。微信签订的劳动合同算书面合同吗?合法吗?
《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数据电文也是合同的书面形式。微信上签署合同,按说也在数据电文的范畴内。只不过,想要签订一份合法的电子合同,除了形式上是“电子化”的,法律同时还规定了2个条件:必须有实名认证和可靠的电子签章。称心了以上2个条件,一份电子合同才喊合法。
Q:offer与劳动合同不一致,以何为准?
A:offer又被称为录用通知,属于用人单位期看和员工建立劳动关系的要约。当劳动合同与offer中的内容不相一致或相冲突时,便产生了使用效劳的问题。
一种情状是劳动合同产生于offer之后,劳动合同约定不同于offer的内容,应当视为用人单位与员工就同一问题作了新约定,此时,劳动合同条款的效劳高于offer。
另一种情状,offer中具备的内容没有在劳动合同中出现,这种情状下,不能完全依据协议形成时间来确定谁更具有效劳,而是要看offer在劳动合同签订后是否还有效。假如用人单位并未明确约定offer的有效期,该部分内容在劳动合同签订后仍然有效。
相反,假如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之时书面阐明自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offer自动失效,或者以劳动合同内容为准的,未在劳动合同中体现的内容就不再具有法律效劳。
Q:订立劳动合同时薪水约定不明确如何处理?
A: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当明确约定劳动酬劳,但有时不清除双方并未就薪水酬劳做出具体约定,这时,该怎么办呢?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酬劳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酬劳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准则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该条规定的“同工同酬”是指用人单位对于从事相同工作,付出等量劳动且取得相同劳绩的劳动者,应支付同等的劳动酬劳。
你在职场中
是否也碰到过类似不平事?
一起来说说吧
综合沸点视频、央视财经、上海澜亭企业法律服务中心
来源:新闻晨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