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甄选CEO回应卖虾翻车,主播董宇辉应该承担责任吗?
3月15日晚,东方甄选CEO孙东旭在直播间对此前被媒体曝光的“东方甄选养殖虾当野生虾卖”一事做出了回应。此前有媒体报道称,有消费者于往年6月在东方甄选直播间下单“厄瓜多尔桑塔白虾”,东方甄选主播董宇辉在售卖这款虾时,介绍虾是百分百野生的,商品详情页也标明“新奇海捕太平洋大虾”,但消费者查阅了相关资料,发现此虾确为养殖虾。
对此,孙东旭表达,广受议论的大虾并非东方甄选的自营大虾,有时出现失误、出现漏洞,做得不到位,出现问题是公司的责任,要承认错误。
他还表达,出现问题后期看不要把矛头针对主播,因为主播只是在镜头前工作、介绍产品,但产品的抉择以及质量、宣扬、细节等各个环节的把关并不是由主播完成,期看大家不要把矛头针对主播个体,“有问题你可以针对小孙,针对主播真是说不通。你冲东方小俞往呢?这公司法人代表是我。有问题公司承担,该赔付赔付。”
“农产品就是难以高度准则化,它和很多因素都有关。” 孙东旭表达,“在2021年下半年,俞老师决定转型做农产品的时候,我们也是进行了足够的评估,虽然有风险,但还是觉得这个领域是值得做的。”
在这一回应发布后,对于董宇辉到底应不应该承担连带责任,也引起关注。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告诉南都记者,虽然董宇辉是主播,但直播间是东方甄选的直播间,所以最后的责任是东方甄选来承担,“董宇辉是里面的一个工作人员,可以把他理解成是销售者,直播间就是一个店。出了问题的时候,当然可以找这个店来承担责任了”。
朱巍还表达,至于董宇辉要承担的责任,是他们内部追偿的问题,“他是主播,东方甄选肯定不用他来选品,不用他来做文案。他最后即便承担责任,也是他们内部自己追偿的。”
由于直播间还分为商家自播和第三方主播带货,对于消费者来说找哪方追责成为要害。最高法往年2月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以下简称《规定》)明确,针对实践中消费者对于网络直播营销中实际销售主体辨识不清的问题,直播间运营者要能够证实已经标明了其并非销售者并标明实际销售者,并且要达到足以使消费者辨认的程度,否则,消费者有权主张直播间运营者承担商品销售者责任。
对于直播间运营者已经尽到标明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交易外看、直播间运营者与经营者的约定、与经营者的协作模式、交易过程以及消费者认知等因素予以认定,通过较为弹性的规定,为个案裁量和未来发展留出空间。同时,司法阐明用了4个条款对直播营销平台责任作出规定,包括直播营销平台自营责任、无法提供直播间运营者真实信息时的先付责任、未尽食品经营资质审核义务的连带责任以及明知或者应知不法行为情状下的连带责任。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博士研究生韩新远在其论文《网络直播营销主播的广告法责任结构困境与出路》中也探讨了这一问题,“囿于直播营销新兴业态的自身特质,目前的措施对主播群体监管效果不佳,既有的广告法‘主体—行为—责任’的规制框架难以对主播行为形成有效的制度约束,法律周济的低效使得消费者难以有力保护自身合法权益。与此同时,以主播为核心的直播营销对于促进实体经济转型、增加社会就业、挖掘市场潜力将具有举足轻重的意义,因此,从现有制度出发构造主播责任结构以适应网络平台经济的新问题,就成为保障直播营销朝着有序化、规范化发展的必由之路。”
韩新远认为,在自营直播间模式下,职务型主播原则上无对外责任,“该类型主播实施的是雇主所指示安顿的职务行为,其不单独对外承担直播行为所造成的民事、行政责任,若是员工失误导致了相关缺失,雇主可对其进行民事追偿;非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非直接责任人员的职务型主播不宜承担虚假广告罪、生产假冒伪劣商品类罪名的刑事责任。”
摘写:南都记者 汪陈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