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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3万存款被行长挪用,银行拒赔称:当事人存钱后没经常查询

misa2 03-17 4次浏览 0条评论

243万存款被行长挪用,银行拒赔称:当事人存钱后没经常查询

一家人243万元的积存被邮政储蓄银行南京江宁支行(以下简称邮储江宁支行)原行长挪用,后该行长因犯挪用资金罪获刑。受害人李先生一家要求银行赔偿,却被银行拒绝。李先生一审胜诉后,南京中院在二审时作出了发回重审的裁定。

“已经在南京江宁法院开庭前调和会议几次了,但银行以我们存钱后没有经常查询为由,认为我们应该承担责任。”3月16日,李先生向上游新闻记者表达。据多份调和笔录展示,邮储江宁支行答辩称,储户在处理自身存款过程中,没有尽到审慎注重义务,自身存在过错,因此应自行担责。

▲涉案银行称储户存在过错。 图片来源/受访者供图

银行行长挪用资金被判2年3个月

李先生介绍,2008年,为帮时任江宁邮政局岔路口支局局长(后改为邮储江宁支行)时某宁完成储蓄任务,李先生一家分别使用3个身份证在其银行存进了135万元。在之后的10年时间里,为了帮时某宁完成储蓄任务,135万元储蓄款每年会连同当年利息一起再存进邮储江宁支行。

据李先生提供的存折信息展示,2008年1月6日开户后,3本存折共计存进135万元,之后每年12月至次年3月间,都有本金及利息的支取再存进信息。到2018年12月,3本存折余额共计243万多元。而当家里要用钱时,才发现钱取不出来了。报警后发现,除第一笔存款信息是真实的外,存折上其他存取笔录都是假的。

针对时某宁挪用公款一案,邮储江宁支行时任负责人曾回应上游新闻记者称,作为被害单位,邮储江宁支行认为法院对时某宁的定罪不准,已申请检察机关抗诉。2023年3月16日,记者核实了解到,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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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证实,涉案存折中的流水信息系伪造。 图片来源/受访者供图

涉案银行认为储户和中间人应担责

刑事官司判了,但钱还是要不回来。于是李先生一家将邮储江宁支行告上法庭。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2020)苏0115民初11031号《民事判决书》展示,法院审理后认为,储蓄机构应当保证储蓄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支付,不得违反规定拒绝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本案中,李某、陈某等将存款交付给时某宁,由时某宁开设邮政储蓄存折账户,并由时某宁办理款项存取,存折均加盖有“南京江宁岔路口邮政储蓄”的印章,时某宁原系岔路口分局局长(后为江宁支行岔路口邮储银行营业所),李某、陈某等有理由信赖时某宁系履行职务行为,其与邮储江宁支行构成储蓄存款合同关系。为此,法院作出邮储江宁支行返还储户存款的判决。

因不服判决,邮储江宁支行提出上诉。2022年5月13日,南京市中院作出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的《民事裁定书》。

“之后,江宁区法院召开了几次庭前会议、调和和开庭,邮储江宁支行认为一审判决有误,不情愿承担先行赔偿责任,一直挈到现在。”李先生说。从2022年7月至2023年1月17日,该案重审经历了6次庭前会议、调和和合议庭开庭。

▲一审法院认定被告时某宁挪用储户存款243万元。图片来源/受访者供图

据上游新闻记者获取的相关笔录信息展示,对于一审判决,邮储江宁支行认为银行与涉案储户之间不构成储蓄合同关系,系托付时某宁处理,且长期不查询不符合常理。另外邮储江宁支行还在1月17日的合议庭庭审中提到,在银行工作人员实施的犯罪活动中,假如原告(储户)自身存在过错,此种情状下,应当由原告以及时某宁承担缺失。因为原告在处理自身存款中,也没有尽到审慎注重义务。此外,邮储江宁支行还认为,陈某、李某等人与时某宁是通过中间人介绍,因此中间人应承担主要责任。

对于邮储江宁支行的说法,李先生等人并不认同。“这么多年过往了,钱拿不回来。银行员工挪用资金银行可以先行赔付后,再进行追偿。不能坑储户的钱。”李先生认为。

3月16日针对此事,邮储江宁支行相关负责人回应上游新闻记者称,此事由邮储南京分行专人负责,并提供了相应电话,而邮储南京分行工作人员在了解摘访意图后挂断电话,此后拒绝接听。(来源:上游新闻)

编辑:孙菲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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