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义勇为溺亡后家属起诉被救者要求赔偿,法院判决予以补偿
大学生陆某实习期间与四名工友往溪边游玩,两名工友落水遇险,陆某为救人不幸身亡,家属此后起诉工友要求赔偿——澎湃新闻(万元。
陆某生前系大二在读生,依据学校安顿,2022年6月到某测绘检测工程公司实习。当年8月5日,由公司司机李某驾车,陆某与工友王某、胡某、盛某到婺城区沙畈乡游玩。在溪边玩水时,王某不慎落进深水区,胡某即下水救助,因力量有限,一时无法救出,自己也陷进危急,陆某随即进水施救,在陆某、胡某、李某、盛某的共同努力下,王某被拉出水面,胡某也脱离了险境,但陆某因体力不支溺水身亡。
据介绍,陆某救治过程中,胡某垫付医疗费1327.81元。陆某身亡后,王某向其父母支付补偿金2万元。当年9月,婺城区政府授予陆某三等功,颁发了见义勇为荣誉证书。此后,陆某父母诉至法院,要求王某、胡某、盛某、李某共同赔偿各项缺失计1480894.5元。
法院审理认为,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没有侵权人时,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适当补偿。在王某身陷危急时,胡某、陆某不顾个人安危,立刻下水救人,李某、盛某第一时间用不同方式营救落水人员。本案最大受益者是王某,其应向陆某家属承担补偿责任。胡某作为救人者,也作为被保护者,据事实情状以及其补偿意愿,向陆某家属承担补偿责任。盛某、李某不存在过错,也不是陆某的保护对象,不承担补偿责任。
法官表达,《民法典》第183条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损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给予适当补偿,从法律上鼓励和保护舍己为人的行为。在没有侵权人的情状下,见义勇为者可请求受益人适当补偿,金额、方式等依据受害人的受损情状及受益人的受益情状等确认(稿中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