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机“开门杀”致骑车男子死亡,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法官提醒:开车门前别忘看察
据河南新闻广播:近日,江苏省南通市如东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因开车门致人伤亡的交通肇事案件,被告人吴某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如东法院经审理查明,2022年8月19日,被告人吴某驾驶小型轿车,头东尾西停放在如东县X354线某路段道路北侧停车泊位,吴某在打开左侧驾驶室车门的时候,遇有被害人桑某驾驶二轮电动车由西向东行驶,发生碰撞交通事故,致桑某受伤后于当日死亡。
如东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依法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吴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鉴于被告人吴某具有直率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从宽处理,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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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车辆停稳前不得开车门和上下人员;开关车门不得阻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本案中,吴某违反了该交通运输治理法规,下车没有注重看察,随意开车门阻碍了他人在道路上行驶且致人死亡,承担主要责任,依照法律规定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治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缺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殊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阐明》第二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缺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躲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法官提醒广大司机和乘客:
上下车之前,应当通过后视镜及车窗玻璃等仔细看察四周情状,在确保四周交通安全的情状下再打开车门,避免“开门杀”交通肇事。
多一分细心,少一分危急!
【来源:九派新闻综合河南新闻广播、如东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