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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走客户117万余元,上海房产中介业务员获刑11年9个月

misa2 03-22 2次浏览 0条评论

“刚开始我只是有了急需要钱的念头,想着投资股票赚点快钱。但是没想到失败了,窟窿也越来越大。后来我就想着干脆一次性翻本,疯狂买彩票,经常一次花上两三万,案款基本上也都是这样被我花掉了。”站在被告席上的李某某懊悔不已。

庭审现场 本文图片均为上海静安法院提供

3月21日,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静安法院)审理了一起诈骗和挪用资金案,并当庭作出一审宣判,对被告人李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1年9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上海静安法院介绍,郭先生一家企图置换一套房子,用来改良居住环境。2021年5月,他在网上看到一套较为称心的房源。经人介绍,郭先生联系了某房产中介的工作人员李某某,并与其签订了居间协议。李某某也帮郭先生与该房源的卖家进行磋商,达成了这笔买卖。

在随后的房屋交易过程中,由于是熟人介绍的关系,外加该房产中介公司长期口碑较好,郭先生非常信赖李某某,将房屋交易的所有事情全都交由李某某处理。

2021年7月至2022年2月间,李某某利用郭先生对自己的信赖,虚构购房人需要支付评估保证金、税费、尾款等各种事由,多次要求郭先生将钱款打进自己的个人账户,每次5万至20余万元不等,共计117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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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到郭先生接到中介公司的一通电话,告知现因钱款问题可能导致该套房屋无法正常过户,这时他才意识到自己付的钱款可能打了水漂。

此外,被告人李某某还利用自己担任房产中介业务员的职务便利,用其个人账户收取郭先生支付的中介服务费14万余元、房产评估费7万余元,并全部用于李某某个人使用,至案发时仍未向公司回还。

2022年2月26日,李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殊浩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李某某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单位资金回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回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应两罪并罚。

被告人李某某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挪用资金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如实供述自己的诈骗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

最终,法院依法对李某某予以数罪并罚,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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