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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机“开门杀”致人死亡,法院判了

misa2 03-22 4次浏览 0条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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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车门是司机上下车,必然会做的一个动作,但假如不够小心,很可能就会上演“开门杀”,酿成事故。

近日,如东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因开车门致人伤亡的交通肇事案件,被告人吴某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下车开车门时意外发生

吴某经营了一家小店。往年8月19日的早上,她驾驶小轿车往店里,并将车停放在店门口的一处停车泊位上。

正当吴某打开驾驶室车门预备下车时,意外发生。一辆电动车从吴某车后方驶来,一下子撞上了吴某打开的车门,“嘭”的一声,电瓶车驾驶者连人带车摔倒在地。

这场事故造成电动车驾驶员桑某受伤,于当日死亡。如东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依法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吴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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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吴某没想到的是,对这次意外事故,她不仅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还面临要承担刑事责任的后果。

“开门杀”可能构成刑事犯罪

在大多数人的认知里,交通肇事犯罪是在车辆行驶时发生。那么,汽车没有发动行驶,仅仅打开车门致人伤亡,也构成犯罪吗?

如东法院审理认为——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车辆停稳前不得开车门和上下人员;开关车门不得阻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本案中,吴某违反了该交通运输治理法规,下车没有注重看察,随意开车门阻碍了他人在道路上行驶且致人死亡,承担主要责任,依照法律规定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鉴于吴某具有直率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从宽处理,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提醒:开车门前别忘看察

开车门看似事小,但是稍有不慎就轻易引发事故,造成的损伤一般都很严重。因为汽车旁通过的电动自行车车速一般较快,且电动车驾驶人的安全保护措施有限,无法反抗车门的迎面撞击。

记者在网上搜索相关新闻发现,近几年,由开车门不慎引发的交通事故案件不在少数。海安法院就审理过一起开车门撞上行人致其死亡的案件,汽车驾驶员亦因此获刑。此外,通州也发生过一起儿童从副驾驶开车门与电瓶车碰撞的事故,造成电瓶车车主受伤。

法官提醒广大司机和乘客:

上下车之前,应当通过后视镜及车窗玻璃等仔细看察四周情状,在确保四周交通安全的情状下再打开车门,避免“开门杀”交通肇事。

多一分细心,少一分危急!

本期资深编辑 周玉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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