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邮政回应243万被挪用:已上诉发回重审,律师:若属实银行应当赔
243万存款,被邮政储蓄银行南京江宁支行原行长挪用,行长判刑了,储户的钱却拿不回来了?近日,这起纠纷引发公众关注和热议。
据媒体报道,南京李先生一家人243万元的积存,被邮政储蓄银行南京江宁支行(以下简称邮储江宁支行)原行长时某宁挪用,之后时某宁因此获刑。李先生一家要求银行赔偿,却被拒绝。后经多次调和,银行只肯赔一半。银行认为储户在处理自身存款中,没有尽到审慎注重义务,自身存在过错,因此应自行担责。
3月20日,当事人之一的徐女士在网上发声,“我今年快80岁了,这个事从2019年4月到现在,已经四年了。求求银行尽快把钱还给我们,拿自心比人心。”
3月21日,邮储江宁支行的一名工作人员回复潇湘晨报(报料微信:xxcbbaoliao)记者,之后会有专人与记者取得联系,对此事进行回应。
3月21日晚,南京邮政发布声明称:“近日,公司关注到媒体关于江宁区岔路口营业所资金纠纷诉讼案件的相关报道。鉴于该案复杂、存在一些疑点,我方已提起上诉,现法院已发回重审。目前案件正在重审中,还不便向社会公布更多细节。请广大公众信赖,我们一定尊法、守法。待案件终审判决后,我们将严厉执行法院判决。”
邮政分公司负责人因挪用资金获刑
李先生接受媒体报道时称,2008年,为帮邮储江宁支行行长时某宁完成储蓄任务,李先生一家分别使用3个身份证在其银行存进了135万元。在之后的10年时间里,为了帮时某宁完成储蓄任务,135万元储蓄款每年会连同当年利息一起再存进银行。李先生提供的存折信息展示,2008年1月6日开户后,3本存折共计存进135万元,之后每年12月至次年3月间,都有本金及利息的支取再存进信息。到2018年12月,3本存折余额共计243万多元。而当家里要用钱时,才发现钱取不出来了。报警后发现,除第一笔存款信息是真实的外,存折上其他存取笔录都是假的。
时某宁究竟是不是邮储江宁支行行长?央广网报道中有一段这样的表述: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2020)苏0115民初11031号《民事判决书》展示,法院审理认定,邮政南京江宁分公司原名为南京市江宁邮政局,自2005年11月起至2011年11月止,时某宁在南京市江宁邮政局担任岔路口支局支局长职务,自2013年6月起担任邮务局局长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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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先生一家托付时某宁办理业务时,时某宁在南京市江宁邮政局担任岔路口支局支局长职务。
为什么没有自己往柜台存,而是托付时某宁?据九派新闻报道,李先生表达,20年前,银行是有上门服务的,那时候还没有现在的手机银行可以随时查询,都是一本存折“一本通”,老人们当时也要上班,没时间总往银行。
然而此后,为李先生一家办理业务的时某宁因挪用该笔资金被判刑。
潇湘晨报记者看到,这份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2020)苏0115刑初84号刑事判决书展示,经审理查明,2008年1月至2018年3月期间,被告人时某宁在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南京市江宁区分公司工作期间,制造假的存折交易流水,先后多次挪用客户李某等人的存款共计人民币2430109元。
2019年4月19日,被告人时某宁被公安机关挠获回案,回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认为,时某宁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回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回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时某宁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法院一审判决时某宁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责令时某宁退赔被害单位中国邮政南京市江宁区分公司人民币2430109元。
储户要求还钱被拒绝
该份刑事判决生效后,李先生等人期看银行能返还存款,但遭到了拒绝。之后,李先生等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起诉已从南京市江宁邮政局更名的邮政南京江宁分公司,以及邮储江宁支行。此案经过一审、上诉、发回重审,目前在重审阶段已经组织多次庭前会议、调和和合议庭开庭。
上述两家被告之间的关系,公开资料展示,中国邮政储蓄可追溯至1919年开办的邮政储金业务,至今已有百年历史。2007年3月,在改革原邮政储蓄治理体制基础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正式挂牌成立。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2022年12月的一份开庭笔录信息展示,邮政南京江宁分公司和邮储江宁支行的托付诉讼代理人承认,邮政南京江宁分公司受邮储江宁支行托付处理部分银行业务,主要包括个人存储贷款业务。
据央广网报道,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在此前一审中认为,储蓄机构应当保证储蓄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支付,不得违反规定拒绝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本案中,李某等人将存款交付给时某宁,由时某宁开设存折账户,并由时某宁办理款项存取,存折均加盖有印章,时某宁原系银行负责人,李某、陈某等有理由信赖时某宁系履行职务行为,其与银行构成储蓄存款合同关系。为此,法院作出银行返还储户存款的判决。
之后,被告不服判决,提出上诉。2022年5月13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在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2022)苏0115民初7256庭审笔录中,邮政南京江宁分公司和邮储南京江宁支行的托付诉讼代理人答辩称,原告在处理自身存款过程中,也没有尽到审慎注重义务,自身存在过错。在此种情状下,应当由原告本人以及时某宁往承担原告的缺失。
李先生接受媒体摘访时表达,从2022年7月至2023年1月17日,该案重审经历了6次庭前会议、调和和合议庭开庭,对方只肯赔120万。
3月20日,当事人之一的徐女士在网上发声,“我今年快80岁了,这个事从2019年4月到现在,已经四年了。求求银行尽快把钱还给我们,拿自心比人心。”
3月21日,潇湘晨报记者拨通了邮储南京江宁支行的电话,一名工作人员在得知记者来意后回复,稍后会立刻有专人与记者取得联系,对此事进行回应。
3月21日晚,南京邮政发布声明称,近日,公司关注到媒体关于江宁区岔路口营业所资金纠纷诉讼案件的相关报道。鉴于该案复杂、存在一些疑点,我方已提起上诉,现法院已发回重审。目前案件正在重审中,还不便向社会公布更多细节。请广大公众信赖,我们一定尊法、守法。待案件终审判决后,我们将严厉执行法院判决。
到底银行是否应该回还这笔钱?
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易旭认为,在假设目前素材均反映真实事实的情形下,应当认为银行应当赔偿李某一家的缺失。
一、应当认为李某一家与银行就2430109元的款项之间存在真实合法有效的储蓄合同关系。
首先,依据“为帮时任银行负责人的时某宁完成储蓄任务,李某一家分别使用3个身份证在其银行存进了135万元。在之后的10年时间里,为了帮时某宁完成储蓄任务,135万元储蓄款每年会连同当年利息一起再存进银行。”这一事实的描述,应当认定李某一家与银行间成立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储蓄合同关系。
其次,虽然目前素材未能清楚反映案件的基本情状,但依据生效刑事判决书可知,时某宁构成的是“违法挪用单位资金”的挪用资金罪,据此可得出时某宁挪用的是银行的资金而非李某资金的结论。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已被生效判决所确认的事实为免证事实,当事人通过相反证据加以推翻的除外。由此应当认定案件事实的时间结构为“在银行已从李某一家处获得了案涉款项的所有权后,时某宁再将该资金违法挪用”,从这一角度也可得出李某一家与银行之间就案涉款项成立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储蓄合同关系。
二、应当认为银行应对李某一家就2430109元款项承担赔偿责任。
首先,由于李某一家与银行之间存在有效的储蓄合同关系。依据合同性质,银行作为专业金融机构当然负有保障储户存款安全的基本义务。然而本案中的银行未能履行该项义务,致使李某一家的款项被挪用,其因此应当承担赔偿缺失的违约责任。
其次,因时某宁利用职务之便实施犯罪行为造成李某一家遭受损害。依据《民法典》第62条规定“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应当由银行向李某一家承担赔偿责任,且该责任不以时某宁是否有赔偿能力为前提。
再次,关于银行“储户存钱后不经常查询存在过错”的抗辩。一方面,储蓄合同中通常并不会有关于储户存钱后需定期查询的约定;另一方面,储户作为普通公民,也不应对其认定过高风险提防意识的逼迫性义务。因此银行该抗辩也不应得到支持。
潇湘晨报记者周凌如综合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