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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人金项链落地,女子不提醒有意设计顺走,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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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人金项链落地,女子不提醒有意设计顺走,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在围看他人酒后推搡的过程中,女子周某看到他人金项链掉落在地, 不仅没有提醒,还有意走上前,脚踩在金项链上,并趁当事人不备用围巾进行遮挡,顺走了金项链。这样明知故犯的的行为已经构成了盗窃罪。近日,静安区人民检察院以盗窃罪对被告人周某提起公诉。

“项链是在那儿,它是掉下来的,不是我偷的,我捡的。”

在静安法院的庭审现场,被告人周某一口咬定,自己只是捡了掉在地上的项链,并不是偷。然而事实果真如此吗?

2021年11月20日凌晨3点多,王先生饮酒时与他人发生口角,在随后的推搡过程中,对方一把扯掉了王先生脖子上的金项链。

发现项链掉了后,穿着白色羽绒背心的周某走上前,脚有意踩在了金项链上足足四分钟之久,随后找准机会,解下脖子上的围巾盖住金项链后将项链顺走。此时,王先生在酒吧门口多次觅觅项链无果。面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盗窃行为,周某反复辩解。

“当时我是看热闹,不是说特意往偷东西或者捡东西,不是特地往窃取。它这个项链是放在地上的,不是在他脖子上我拿的我偷的。”

公诉人、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胡俊君指出:

“被告人明明看到被害人在现场觅觅项链,反而解下自己颈部的丝巾让丝巾垂落到地上,用丝巾包裹住项链的方式将项链牵离,被告人自认为自己的作案手法非常隐蔽。但是仅过了几天,公安机关就将其挠获,并从其住处查获了涉案项链。”

经认定,涉案项链价值人民币1万8千余元。胡俊君指出:

“被告人到案之后一直有辩解,那么拿走地上掉落的财物究竟是捡拾还是盗窃呢?检察机关不会仅凭被告人的口供,还会结合案发地的监控录像、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相关证据进行综合审查推断。”

静安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法院一审判决周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来源:上海静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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