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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操作?男子将200万元房子80元“卖”了

misa2 03-23 3次浏览 0条评论

张清武欠老父亲一百多万元

拆迁安置利益折价款

为躲避这笔债务

竟把名下房产以80元卖给亲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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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南通年过九旬的张建文系张清武的父亲,此前双方因分家析产纠纷诉至崇川法院,法院于2020年12月判决位于南通市区的一套安置房回张清武所有,同时张清武支付张建文安置利益折价款113万余元。

判决生效后,张清武迟迟未向老父亲支付那笔折价款,张建文遂向法院申请逼迫执行。法院立案后,多次联系张清武未果,也未查到其名下有任何财产。

张建文了解到,早在2020年8月,张清武就将那套市价200余万元的房屋以80元的价格卖给了其亲家母李丽,李丽已办理产权登记并进住。

相关房屋交易合同

考虑到这笔交易极不合理,存在躲避债务的嫌疑,张建文向崇川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张清武和李丽签订的《存量房买卖合同》。崇川法院依法审理后予以支持,判决撤销了该房屋买卖合同,案涉房屋被重新登记在张清武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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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重新回到张清武名下,执行法官随即展开执行措施,要求李丽腾空房屋交付法院进行拍卖,但却遭到了李丽的强烈阻止。她认为张清武尚欠自己30余万欠款未还,假如房屋进行拍卖,自己缺失浩大。

执行法官季金华考虑,假如直接对李丽摘取逼迫措施,固然能推进案件执行,但她的心结不解,矛盾仍然存在,不仅影响案件实质性化解,也难以保障李丽的权利。

展开全文

季金华耐烦对李丽进行劝导,告知其与张清武的债权债务可以通过诉讼另行主张,也可以对房屋拍卖的余款进行保全,以此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向其释明,倘若拒不腾空房屋,不仅影响及时诉讼以保护权益,也可能因为拒执行为被法院摘取逼迫措施。

最终,李丽赞同配合法院。近日,她按时将房屋腾空交付给法院。目前,该房屋即将上线拍卖。

对此

不少网友评论觉得

从法律上讲

这种行为涉嫌欺诈

也不符合法律要求

也有部分网友觉得

从父母的角度来看

男子的行为实在让人冷心

律师阐明

行使撤销权要在五年之内

在本案子中,男子恶意转让名下的财产,是债务人躲避债务的一个惯用手段,老父亲行使的是法律授予债权人的撤销权,规定于《民法典》的五百四十八至五百四十二条,的旨在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那么债权人在行使撤销权时应该注重哪些要点呢?

一、何种情形下债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

1. 若债务人出现舍弃其债权、舍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的情形;

2. 债务人的上述行为,会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 ;

3. 债务人主看上存在恶意。

(1)若是舍弃债权等无偿方式处分财产权益,会影响债权人的债务实现的,就可推定其为恶意;

(2)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低于市场价格的70%)、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高于市场价格的30%)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可以推定其为恶意;且需要债务人的相对人(出让财产的受益人)为恶意,即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

二、撤销权的行使领域

撤销权的行使领域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如张三欠李四40万,张三以低于市场价格70%的价格,分别出让了自己的两套房屋,出让价格分别为50万和100万,张三名下再无可执行的财产,此时债权人李四若想行使撤销权,其应当撤销合同标的为50万的房屋买卖合同。此条规定更加明确了行使撤销权的目的是为了保全债权。

三、撤销权的行使时间

一般认为撤销权的性质为形成权,适用除斥期间。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一条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亡。

来源:新闻晨报、 南通崇川法院、法学小鲁班

版权回原作者所有

责任编辑:李楠

审核:郭启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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