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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孩,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无,要学会保护自己

misa2 03-25 4次浏览 0条评论

#「闪光时刻」主题征文 二期#

在这个网络时代,谈天是一件很正常的事情,特殊是很多的男女,在网上也谈起了恋爱,同事小兰,前不久,往见了一个在网上谈的男朋友,聊了一年多,两人约好了一起见面,第1次零距离见面,感觉双方都还不错,于是小兰就跟着这个男友小王,往了宾馆,由于小王是从外地过来小兰这,小兰激动了,住宾馆的钱都是小兰付的,到了房间,这个时候小王对小兰说,你先往洗漱,等一会儿我再进来,我们一起……

小兰心想,没想到小王还是一个这么有浪漫的男人,于是她先往了卫生间洗…在里面等了10多分钟,也没见小王进往,她赶紧裹上浴巾出往查看,才发现她的衣服跟她所有的物品都不见了,而且,她那个所谓的男朋友小王,也消失不见,这时小兰才明白,原来小王是一个大骗子。

小兰想往追,但是自己没有穿的了,没方法出往,气得直跺脚,于是小兰就报了警,酒店的工作人员,也给她拿了一服务员的衣服给她穿,最终小王被警察挠获回案。

在这里,小编想说,女孩子一定要自我保护的常识,特别是在网络上面熟悉的朋友,因为不是相当的了解,能了解的不过是在网络上说的那些话,俗话说,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无,特别是第1次见面,更应该了解更多,不要盲目的做一些不该做的事情,不然就会让你懊悔莫及,千万不要被男人的甜言蜜语冲昏了头脑,一定要清楚的分析这个人的人品,值不值得你托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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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今天问题来了,小王趁小兰不便的时候,拿走她所有的物品,该怎么给他定罪呢?到底是算夺劫,还是算偷盗?

但是法律规定并非如此,成立夺劫罪,有自己的犯罪行为模型,既行为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逼迫手段压抑被害人的反抗,使得被害人不敢反抗,不知反抗或者不能反抗,被逼无奈而舍弃财物,那么犯罪行为人因此而取得财物。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进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浩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殊浩大或者有其他特殊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在本次事件中,小王在整个犯罪过程中,趁着小兰不便的时候,将所有的衣服全部拿走,什么都不留的这个情状之下,我们从一般人的角度出发就可以认定,小兰花是无法对小王的行为做出反抗的,即便是当做不便时的小兰的面,拿走财物,小兰也无法跑出来追的,这个角度来说,是可以认为压抑了小兰的反抗,小兰无奈,只好舍弃财务的,也就是说,小王最终的结果是成立的,就看小兰的财物有多少而定罪了。

据小兰说,包里有一千现金,一部苹果手机,两张银行卡,卡里共五万,小王是取不出来的,微信和支付宝都有密码,就手机和现金可能会丢失。

多让人尴尬的事情,这小子穷疯了还是有病,这事也干得出,网络恋爱,不要轻信,馅饼,陷阱,谁说得准呢!你们对这奇葩小王怎么看呢?他该定什么罪?欢迎大家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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