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蹲在叉车尾捡木块被轧伤,谁之责?

misa2 03-26 3次浏览 0条评论

本报讯(记者李倩)叉车装卸货工作具有流动性强、操作技术要求高、使用地点不固定等特征,假如操作不规范,很可能发生安全事故,而事故发生后的责任认定又是一场纷争。近日,东丽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原告吴某蹲在叉车尾部捡木块被叉车轧伤的健康权纠纷案。

某日,原告吴某给被告某物流公司的仓库送货。原告称,自己在拿钳子开运输车车门时,被告的职工在开叉车倒车过程中轧到原告脚趾,导致原告摔倒受伤。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医院进行检查,后进一步住院治疗。原告认为,被告物流公司职工开叉车过程中存在重大失误导致原告受伤,被告作为其用人单位应对原告的缺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被告辩称,原告受伤系其自身错误导致。事发时原告将货物送至被告处,原告在打开车门后未按规定离开作业危急区,肇事叉车在倒车时原告蹲在叉车尾部捡木块,因后部是叉车视野盲区,叉车司机未能看到原告,才导致叉车左后轮轧到原告脚趾。原告应注重周边情状,及时躲避,且当时叉车作业区和叉车上都有“叉车作业区内3米禁止靠近”等明显标识,原告本不应出现在该区域。且原告作为成年人,常年开车送货应有相应的工作体会,被告认为原告应对其伤情自担责任。

法院认为,自然人依法享有健康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侵害他人的健康权。本案中,原告送货至被告处后,被告方叉车司机作业时将原告左脚趾轧伤,双方对此均无异议,被告应对其工作人员履行职务时给原告造成的缺失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争议焦点为被告过错程度及承担赔偿责任比例问题。法院分析认为,被告方叉车司机作业时未能注重现场情状,在未保证安全情状下倒车轧伤原告,且事发时在被告场地,无证据证实现场有被告人员进行治理或对原告有劝阻、禁止其进进作业区域行为,故被告应对原告受伤承担主要责任;原告作为货车司机,具有一定的工作体会,在其下车进进叉车作业区域时未能注重自身安全,导致自身受到侵害,应对此承担次要责任。最终,酌定原告应对其缺失自行承担30%责任,被告物流公司承担70%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个人首先有保护义务。假如因个人的忽略因素造成损害,个人也要承担责任。叉车是特种设备中的一种,被广泛使用于港口、机场、工厂、仓库等国民经济中的各个部门,在物流系统中扮演着特别重要的角色。据统计,近年来,全国叉车安全事故伤亡人数近万人,这足以引起大家的重视。而叉车使用者安全意识的缺失,很可能导致事故的发生。期看叉车使用单位、治理者、从业人员,都能有所警示, 为保障操作人员正确、安全使用设备,使用单位必须加强对治理和操作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确保操作人员持证上岗,操作人员提高安全提防意识,在进行操作时严厉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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