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错了怎么办:法官对诉讼的救赎(续一)
接告错了怎么办:法官对诉讼的救赎
(二)民事释明权的内容
1、释明权的领域
按照新证据规则53条的规定,狭义的释明权只包括法律关系性质或者民事行为效劳,是民事诉讼释明权的核心,法官应当以此为重点展开释明,在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不存在释明权。
第一、
限于法律问题,不涉及事实问题
。当案件事实确定后,法院审理认为案件事实回到特定法律规则确定的情状,如原告请求民间借贷,而案件事实实质上是不当得利。
第二、释明的指向为诉讼标的和民事行为效劳。这里分为两个层次,分为步骤,首先是案件的法律识别,回类。例如,原告将民间借贷按租赁合同起诉,法院认为是民间借贷,予以释明,但是阴阳合同不属于释明的范畴;其次是认定合同的效劳,比如原告请求去除合同,法院审理认为去除的合同无效,无效的合同无法去除,这时候就应当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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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释明的清除领域、
下面的事项虽然也属于民事诉讼中广义释明权的领域,实际中也被广泛使用,但是过度扩大法院释明权,会造成审判权对诉权的过度干预,也不符合当事人事务自己负责的基本原则,应当给予必要的限制,按照较小较好的原则,限于新证据规则53条的规定,造成过多过滥的释明,法院管不好的问题。
(1)
诉讼请求的释明
诉讼请求是一个诉讼程序的基础,也是当事人意思表达的集中体现。在处分原则下,法院的审理领域受当事人主张的限制,对于当事人没有提出的主张,法院不能依职权审理,这就要求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不能存在瑕疵,即便存在瑕疵也只能依靠当事人自行纠正,例如,原告在租赁合同去除案件中,仅请求去除合同,而不请求要求返还租赁物,此时不应当强求法官进行释明。
(2)、程序性事项的释明
民事诉讼中的程序性事项较多,一般当事人无法全面了解,特殊是特定的诉讼期限,如提交证据、申请回避等,除过是法律的逼迫性规定,法院必须宣示,其他不宜进行释明。例如诉讼保全等规定,应当不列进法院释明的领域。
(3).证据的释明
在争论原则和处分原则下,诉讼中的证据由当事人负责提供。但是当事人所举证据是否具有相应的证据能力和证实力,法院的认定与当事人的认知之间往往会有所不同,因此需要法官针对当事人提交证据的不同情状,从完美证据的角度向当事人进行释明的度,难以把握。不能强求法院进行释明,出现拉偏架的嫌疑。
(4).证实责任分配的释明
虽然,我国民事诉讼中证实责任的分配依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 但在某些特殊案件中,考虑到当事人取证可能比较困难,为了保护公平正义,在法律要件分类说的原则性规定下,法律对证实责任分配作出了例外规定,例如特殊侵权行为举证责任倒置,法律已有明确规定,法院的职责是行使推断权,而不能法院再下指挥棋,有越权的嫌疑。
3、行使民事释明权的主体
当然,行使民事释明权的主体是人民法院,最主要的具体主体应当是法官,合议庭和审判委员会。
4.行使释明权的方式
释明权的行使方式确定为发问和告知两种。至于何种情形下应摘用何种方式释明可以借鉴我国台湾地区的做法。
首先,发问是法院与当事人沟通的有效方式,通过法官的不断发问,明确当事人的看点,从而作出符合当事人真实意思表达和客看事实的裁决。同时当事人也能在回答法官问题的过程中了解法官的关注重点和审判的构思。反之,假如沟通不畅对诉讼本身和当事人权益均会有所损害,前文对此已有论述,此处不再赘述。法官 的中立地位决定了法官无法对所有释明事项都摘用直接告知的方式,因此发问应当作为法官行使释明权的主要方式。
其次,告知是发问的辅助手段。当双方当事人的差距悬殊,或者一方有专业律师的指挥,而另一方没有的情状下,法官应当通过告知的方式向弱势的一方当事人释明其享有的程序性权利,从而最大限度的保护诉讼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避免 强势的一方当事人利用诉讼程序谋取不正当的利益。既然将告知确定为是一项辅助手段,那么在实践中就应当慎用,因为告知过于直白,若不加限制的对所有释明 事项都摘用告知的方式,就会造成更加严重的不公平现象发生。具体可以摘用告知的情形应当包括:各个阶段诉讼期限的规定、申请回避等权利或当事人的诉讼主张存在明显的错误等。 至于到底何时摘用发问方式,何时摘用告知方式,由于我国的司法实践体会还不够丰盛,无法精准的回纳出摘用何种释明方式的案件类型,因此,现阶段只能依靠法官对案件整体的把握,依实际情状而定。
5、民事释明权的时间领域
民事释明权的行使阶段包括:立案阶段、审前预备阶段、开庭审理阶段、裁判作出阶段和执行阶段。
6、民事释明权的法律效果
民事释明权受民事诉讼处分权制约,取决于当事人是否接受,当事人假如接受,民事诉讼释明权,通过当事人的行使发生法律效劳,假如当事人拒绝接受,法院将法律关系性质或者民事行为效劳作为焦点问题进行审理。
7、民事释明权的程序规制
司法阐明并没有对民事释明权作出程序规定,属于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范畴。
8、当事人拒绝法院释明法院的处理方式
包括三种方式,第一种,驳回起诉,第二种,驳回诉讼请求。第三种,按法院的认定进行审理。(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