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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病毒感染将“乙类乙管”!甲类和乙类传染病有何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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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6日

国家卫健委发布公告

一、将新型冠状病毒肺炎 更名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

二、经国务院批准,自2023年1月8日起, 去除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摘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甲类传染病预防、掌握措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不再纳进《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规定的检疫传染病治理。

与此同时

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

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

制定了

《关于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

实施“乙类乙管”的总体方案》

要求自2023年1月8日起

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

关于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

实施“乙类乙管”的总体方案

一图读懂

展开全文

那么

问题来了

甲类传染病和乙类传染病都有哪些?

管控措施有何不同?

一起看看?

我国对传染病如何分类?

依据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把传染病分为甲类、乙类和丙类。

甲类传染病是指:鼠疫、霍乱。

乙类传染病是指: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时髦性出血热、狂犬病、时髦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冷和副伤冷、时髦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猩红热、布鲁氏菌病、淋病、梅毒、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

丙类传染病是指:时髦性感冒、时髦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麻风病、时髦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冷、黑热病、包虫病、丝虫病,除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冷和副伤冷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

2020年1月20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公告,经国务院批准,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进《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2022年12月26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公告,将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更名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自2023年1月8日起实施“乙类乙管”。

此前有“乙类甲管”的措施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明确,对乙类传染病中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摘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掌握措施。

其他乙类传染病和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需要摘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掌握措施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及时报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实施。

对于医疗机构

甲类传染病和乙类传染病

在治理措施上有什么不同?

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时,应当及时摘取下列措施:

(一)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依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

(二)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

(三)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亲昵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看察和摘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

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摘取逼迫隔离治疗措施。

医疗机构发现乙类或者丙类传染病病人,应当依据病情摘取必要的治疗和掌握传播措施。

在其他治理上

甲类传染病和乙类传染病

有什么不同?

对已经发生甲类传染病病例的场所或者该场所内的特定区域的人员,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实施隔离措施,并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接到报告的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即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发生甲类传染病时,为了防止该传染病通过交通工具及其乘运的人员、物资传播,可以实施交通卫生检疫。具体方法由国务院制定。

对于乙类传染病,则不适用以上管控措施。

编辑 | 青年君

来源丨广州青年(ID:gz_gqt)综合整理自国家卫健委官网、健康中国、广东发布,转载请完全注明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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