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给游客房卡,导游:只花了100元,还不够房费,游客应履行购物义务!当地官方回应…
出门旅游,你是喜欢自由行还是跟团游?
虽然这两种旅行方式各有各的好处,但不可否认的是,目前,在国内旅游市场中,团队游依然占据主流。
团队游行程亲昵、免往了旅行者出行的各种预备。对于难得休假出行的游客来说,抉择团队游无疑是省心又舒心的方式。但是,团队游食、宿、行“全包”的方式,也对经营者服务水平和合规程度提出更高要求。
2月6日,一网友称参与广西一旅行团时被逼迫购物。2月7日,#导游回应未达购物准则不给游客房卡#的话题登上每经热榜。
据贵州广播电视台公共频道官方微博百姓关注,陈先生(化名)称,该旅行团团费为398元,大部分游客年龄在70至80岁,报名时工作人员虽然告知大家这是一个购物团,但未提到有最低消费准则。直到旅途第二天, 导游才公布每人必须消费满400元,否则不给房卡,因此与团内另一游客发生冲突。
6日,该团导游黄女士称,是因为对方仅花费了100元,消费金额过低导致。黄女士称 ,游客们所交团费甚至不足以承担酒店一晚的费用,因此,行程表中虽未明确标明有“最低消费准则”,但游客们应该是“心知肚明的”,“但凡有正常思维能力的人,都知道要履行购物义务的”。该团行程表展示,整个行程共7天6晚,游览线路包含三座城市,十余个购物点。黄女士称,此事桂林市旅游局已介进,事件正在处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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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澎湃新闻, 2月7日,桂林文广旅局回应称,已关注到此事,正在核实具体情状。
据中国人大网,对于旅游团安顿购物,我国法律有着明文规定: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顿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旅行社组织、招待旅游者, 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顿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顿的除外。
发生违反前两款规定情形的,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八条规定:旅行社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纠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在旅游的过程中消费者被逼迫购物的,消费者可以向消费者协会、旅游部门或者工商部门投诉,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条中规定:
1.旅游者有权自主抉择旅游产品和服务,有权拒绝旅游经营者的逼迫交易行为。
2.旅游者有权知悉其购买的旅游产品和服务的真实情状。
3.旅游者有权要求旅游经营者按照约定提供产品和服务。
第九十一条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指定或者设立统一的旅游投诉受理机构。受理机构接到投诉,应当及时进行处理或者移交有关部门处理,并告知投诉者。
第九十二条规定:
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发生纠纷,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双方协商;
(二)向消费者协会、旅游投诉受理机构或者有关调和组织申请调和;
(三)依据与旅游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四)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编辑|孙志成 杜恒峰
校对|何小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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