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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真论》解析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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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真论》解析5

凡命,先论化气。考《五运篇》,以甲丙戊庚壬合五阴干为太过,乙丁己辛癸合五阳干为不及。太过不及之间,有权存焉。

注解:此论五阴、五阳合之太过,而有化气存焉。古法重化气,万育吾先贤云:单提作体,要认为主者之端,为化气,为本体。进门便要通变,识得主干,有本象,有化象,方可消详。

考《天元转变书》,又分昼夜。如六甲日生,夜生化土,故六戊人得甲,取日生为鬼,夜生为官用;六乙人日生用金,夜生用木,故六己人见之,日生为官,夜生为鬼。独六己、六庚不变。是以五阳干昼生为本体,夜生作化看;五阴干夜生为本体,昼生作化看。

注解:化气又分昼夜之说,以五阳干昼生为本,夜生为化(取其阴象,非化气五行也);五阴夜生为本,昼生为化。故戊人昼生得甲为之鬼,夜生为之官。余类推。

独六己、六庚不变,六己者,地之余也,乃子回母位,是阴气散发,一同复本之气,故无昼夜之分。六庚者,则为天之余,为众阳之首,亦无昼夜之分。别外,顺便引申:六己、六庚因此缘故,亦不忌倒食也。

六般阳命,男犯禄鬼,倒食,须取夜生,反凶作吉,唤鬼为官,倒食为喜神,却以夜生为顺;六般阴命,男犯禄鬼、倒食,须取日生,反凶作吉,却以日生为顺;余并同前,女人皆反此求之,此昼夜气象,是阴阳配合,刚柔体用也。

注解:此续论上文,若男命戊人生以甲为禄鬼,喜夜生,取甲之阴象,反化鬼为官。戊以丙为倒食,夜生取其阴象反化印绶之喜也。余类推。这就是阴阳配合,刚柔体用之大道也。

凡命,五行下生上曰助气,主一生自享其福;上生下曰盗气,主一生供人之福。上克下曰顺,主有威势而制人;下克上曰逆,主多沉滞而难发;死绝尤紧,生旺差慢。

注解:此非后世所谓盖头截脚之说。年为君,月为臣;日为主,时为宾。上者,年日也,下者月时也。年为正朝,月为佐;日为从朝,时为辅。上者,年月也;下者,日时也。五行下生上,如月生年,时生日;上克下,年克月,日克时;反之亦然。

四柱纳音鬼多,主本当时,名曰:名星乘旺;纳音财多,主本无气,名曰:财多害身。

注解:纳音鬼多,如甲子金遇丙寅、丙申火之类。纳音财多,如甲子金遇己巳、己亥之类。

凡命,五行贵阴阳相等。如两金见两木,或两火、两土、两水之类,各自成象方吉。若太过、不及,如三水一木,一水三木等类,俱不为福。假令金人,三金一木,金克木为财,三金争一木,是分擘其福,多主财物不遂。若一金三火,火多金少,煎熬太过,主一生不闲。

注解:此皆以纳音论。

又如甲人,逢三壬、三己,谓之三吞三偶,主不吉。若逢两己、两庚,谓之重偶重伤,视三尤凶,不贫即夭。余以类推。

注解:吞者,吞焰煞枭神是也。偶者,配偶之意,夫妻之象,五行正合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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