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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盐通商法,虽缓解了军需物资给予,但给宋廷带来了严重的盐利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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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解盐通商法,虽缓解了军需物资给予,但给宋廷带来了严重的盐利损——北宋时期,茶盐之利,国家仰赖。故而施行合理的盐法是保障宋廷当时所需的必要措施。然而,如何调剂沿边军需、国家盐利以及商人兴贩积极性三者之间的关系,成为宋廷不断改变盐法的主要原因。仁宗宋夏战争期间,解盐盐法有官榷法至通商法的演变显示了宋夏关系影响北宋盐法实施的法则性。

北宋盐法概述

宋代盐法多变,但亦有法则可循,主要在政府榷盐法与通商法两种制度上因时择之。宋初,设置三司,由盐铁使主管盐政,施行榷盐法,即宋廷直接插手盐业的生产、运输与销售。“至道二年,从允恭等请,禁淮南十二州军盐,官鬻之,商人先进金帛京师及扬州折博务者,悉偿以茶,自是鬻盐得实钱,茶无滞积。”

解盐区内,宋初实行官运官销的禁榷盐法,并制定严厉的盐禁法,“私炼盐者,三斤死。擅货官盐进禁法地分者,十斤死。”而仅有的通商法时常受到政府禁榷的冲击,时兴时废。太平兴国二年(977)二月十八日“颗末盐,应南路旧通商州府,并令禁榷,犯者差定其罪”,之前通商之处,改为禁榷。

因李继迁叛宋,宋廷便诏令陕西路禁止青白盐通商贸易,以达到“戎人以困,继迁可不战而屈”的目的,但是适得其反。故而淳化四年(993)八月又废止禁榷,改为通商,“陕西诸州先禁戎人贩青白盐,许商人通行解盐,以济民食,诏令既下,而犯法者众,宜除之,¨悉仍然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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便于咸平六年(1003)正月再次禁榷,这次是由度支使梁鼎提议并实行,“解盐自准诏放行,任商旅兴贩,减落原价,贵在利民。如闻近日沿边诸州少客旅货卖,颇令远郡难得食盐,渐致边民私贩青盐,干贩条禁,其解池盐货,欲乞更不通商,官自出卖,所有禁榷条件别为规画。”但不久便因官民皆怨而不得不依旧通商。

相对于通商法,榷盐法之弊病颇多,比如官盐损耗较大,品行较低;官榷之后,民间走私贩运行为屡禁不止等。因此,通商之法已势在必行。于是,天圣八年(1030)通商法大规模施行。但此后,康定元年(1040)因西夏战事紧张,政府亟需军费,罢通商而行官榷之法。

此后解盐盐法历经十数年,虽历经波折,但其精神并未改变。神宗时期,范祥盐法被薛向所破坏。他先将盐法与买马制度相结合形成盐马制度,致使钞价贬值严重。然后又创小钞以卖解盐,致使“不知久则壅而不泄”,引起神宗不满。

此后,王安石行新法,设市易务,由政府接管解盐运输和销售事宜,并将解盐销售区拓至川峡一带。不仅如此,政府还增加盐钞发行量,降价出售盐钞,致使盐钞贬值一半。面对这种局面,神宗命皮公弼与沈括调整盐法。二人立刻决定恢复盐钞价格至熙宁之前的水平,并回收旧钞以稳钞价。

崇宁四年(1105)后,元符年间被毁的解池修复,解盐与海盐利益之争成为焦点,政府试图恢复旧解盐法的努力也宣告失败。

宋夏关系下的盐法改革与变动

明道元年(1033)元昊继位,并在宝元元年(1038)正式称帝,此后宋夏之间进行了长达七年的战争,最终于庆历四年(1044)达成协议,并于次年正月正式生效。而纵看十余年间的北宋解盐盐法改革历程,宋夏关系之起落无疑成为影响盐法改革的重要因素。

解盐行用通商之前,宋廷曾经于天圣八年(1030)十月,在章献刘太后的支持下,对官榷法和通商法之利弊进行了讨论,并最终做出通商法的决定。总结起来主要为省却官府运输之费用,如造船费等;提高盐的质量,让百姓“皆得食真盐”以及促进商人投资盐业,使货币得以加速流通。

当宋夏关系以及西北沿边紧张局势缓和以后,休养生息,惠及于民成为真宗、仁宗前期所必须摘取的施政原则,而原先为了用官榷盐利支持军费的做法也需要在此原则下作出调整。

宋夏战争与官榷法之重生

宝元元年(1038),宋夏战争全面爆发。次年,时任右司谏、直集贤院的韩琦意见重新考量通商之法,“开封府界三十一处解盐禁榷地分,乞差近臣三两员,将通商、未通商新旧两法,取其利最博者以为经久之制。”

那么,为何韩琦意见对解盐通商重新考量呢?究其原因,确与宋夏战争兴发。当前,宋夏战争已然爆发,国家财政紧张以致于需要重新审阅原定盐法,审核盐利盈亏。而韩琦看清了通商法之弊端在于宋廷之盐利缺失严重,这是不容答应的。

事实上,在韩琦提出此意见后,翰林学士宋庠、知制诰王尧臣等人审议盐法得失,结果发现,通商之法行用快十年间,大亏二百三十六万贯。

最终,宋廷考量再三,最后决定重新行用解盐官榷之法。为了最大程度上增加盐利,宋廷摘取了两方面措施。一为将部分通商之解盐区改为官榷法。

二为提高陕西路解盐纳税额,每席提高一贯足。康定元年(1040)三月五日,诏从三司言:“今后商人筭请陕西并唐、邓、河陽解盐,每席除依旧纳钱外,更令贴纳见钱一千足。”这样,原先施行通商法的远离战区的解盐区又施行官榷法,以保国家盐利。

而沿边陕西路等虽然因为官榷条件不成熟,暂时保留通商法,但是每请盐一席则增加一贯的额外税收,也达到了确保国家盐利增收的效果。这样,既能兼顾国家财政之需要,又能照顾陕西路实际之情状。

应该“与商共利”或许是因为欧阳修的提醒,宋廷不久便把京畿、京东、淮南的禁榷法破除,改为通商。

这样,大致保护了天圣八年(1030)以后的通商格局。但是,宋廷虽然迅速改为通商,但宋夏战争依然继续,何况康定元年(1040)正月,北宋刚刚在三川口食了一场大败仗,宋将刘平、石元孙等万余人俘或战死。

同时,沿边军费支出大增,军事物资又亟需弥补,而解盐盐利虽然不能通过官榷之法而得,但又不能不对盐法进行适应于军事目的的改革。

然而,此法施行以后,立刻出现了沿边进中法之弊端,即虚估问题。“方军兴之际,至于翎毛、筋角、胶漆、铁炭、瓦木、石炭之类,并得博易,猾商贪贾乘时射利,与官吏通为弊,以邀厚价。凡缘木一对,定价一千,支盐一席,岁亏官钱不可胜计。”

结语

总的来说,解盐通商法与沿边进中法相结合,虽然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沿边军需物资给予的问题,但因此而产生的虚估问题给宋廷带来了严重的盐利缺失,这是宋廷不能容忍的。于是,仅仅恢复施行一年的通商法便遭到更大的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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