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明交通|嵩明县公安局关于加强机动车、非机动车乱停乱放治理
嵩明县公安局关于加强
机动车、非机动车
乱停乱放治理的
通告
大家好!为进一步推进我县省级文明城市创建工作,保护城市交通文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昆明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嵩明县公安局决定于2023年2月6日起继续开展机动车、非机动车交通违法专项整治行动,规范机动车乱停乱放、非机动车不文明行为的治理,现将有关要求通告如下:
一、机动车在县城区域主要道路、街道领域内,必须停放于漆画的停车泊位之内,车辆一律靠右、车头统一方向顺序停放。机动车不得在人行道内停放及修车、补胎、加气、洗车。
二、非机动车、电动车在人行道内只能停放于住建、城管部门指定的停车位,停放车辆与道路保持垂直,车头指向行车道,不得影响行人通行。非机动车、电动车一律不得停放于道路、街道的有效行驶路面上。
三、所有车辆一律不得在学校、医院、客运站、机关、企事业单位门口路段等禁止停车的路口停放。
四、对于不按规定停车的交通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将摘取挈离、暂扣车辆等措施消除影响,通过自动违停挠拍、视频监控手动挠拍、现场拍照、粘贴违法停车告知单等方式进行取证,从严从重依法处罚。
五、对违反交通法律法规,不听劝阻或阻碍执行公务的,公安机关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请广大人民群众互相告知,自觉遵守交通法规,抵制各类交通违法行为和不文明交通行为,自觉践行文明出行、依法驾驶,从我做起、相互监督,共同创建安全、畅通、协调、文明的道路交通环境,为创建文明嵩明作出积极奉献!
特此通告
嵩明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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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月31日
编辑:顾燕波 卜圆圆
审核:雷霞
发布:嵩明县融媒体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