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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开“老头乐”致人重伤 商家被判赔 法院:以非机动车名义销售机动车

misa2 03-28 4次浏览 0条评论

本文转自【@荔枝新闻】;

此前,江苏的王大爷花了8400多元购买了一辆“老头乐”代步车,不久后,王大爷开车出门时,与一辆摩托车相撞,导致摩托车驾驶员重伤二级。经交警认定,王大爷无证驾驶未经登记的电动四轮车,在路口左转弯时未让直行的车辆先行,承担事故主要责任,经调和,王大爷需赔偿对方19.5万元。王大爷想起当初购买时,商家表达这是电瓶车,于是将商家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担相应责任。法院审理认为,商家以非机动车的名义销售机动车与事故的发生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因此应当依据过错,承担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商家承担15%的赔偿责任,共计292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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