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有人已中招!发现这种广告,请立刻报警!
阜阳市民注重了!
发现您的电瓶车上
贴有这种小广告
请立刻铲除并报警!
近期,
宣城市公安局
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在工作中发现
多辆市民电瓶车
被贴上“高价收购银行卡、
实名电话卡”广告,
目前这些诈骗电话
已被当地公安机关依法封停。
高价收购实名电话卡? 这样的“好事儿”躲远点!
近年来
一些不法分子发广告声称
高价收购、租用银行卡、手机卡
市民只要 将自己的银行卡出租给对方
就能轻松赚取数千块
展开全文
这样的“ 好事 ”让许多人心动不已
你以为是“生财有道”
小心卖卡成帮凶!
有这么一群人,
他们专门诱骗或者组织他人
开办电话卡、银行卡,
再以几百或一两千元的费用
全套收走,
这些人称为卡头。
这些被低价收来的银行卡、电话卡
最终被用于各种违法犯罪活动,
而流向最广、危害也最大的,
就是流进诈骗团伙手中,
实施电信网络诈骗。
为电信诈骗分子“洗钱”
看看发生在阜阳的真实案例
案例一
2022年11月,临泉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民警在工作中发现一条线索:一团伙在临泉本地收贩银行卡和电话卡。经过一个多月的侦查,民警发现犯罪嫌疑人朱某不仅雇佣他人在本地收购银行卡、电话卡,同时安顿多人扶助诈骗分子取款,并通过虚拟产品交易将钱转到境外。
2023年1月4日晚,临泉县公安局组织80余名警力,一举将该团伙中的16名成员挠获。现场查扣22部涉案手机,69张涉案银行卡,3万余元现金。经过串并案,截至目前已查明该团伙涉案金额超过5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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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
日前,界首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件。被告人王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缴纳);扣押在卷的被告人王某违法所得4000元予以追缴, 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为谋取不当利益,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王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对其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案发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直率,且自愿接受处罚,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主动退出全部违法所得,对其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案例三
2022年12月,临泉县公安局西关派出所在日常工作中发现,嫌疑人刘某在明知他人将其银行卡用于网络犯罪进行资金流转的情状下,仍主动将个人名下3张银行卡出租给他人使用,并从中非法获利2300元。
2023年1月18日,刘某因涉嫌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扶助,被依法行政罚款4600元,这是阜阳全市首张“反电诈”行政罚单。
案例四
郎军(化名)是一名00后。2021年12月,颍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郎军犯扶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向颍东法院提起公诉。
2021年2月至3月期间,郎军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然将自己名下的银行卡出售给他人用于扶助信息网络犯罪资金支付结算,支付结算资金37.2万余元,非法获利1800余元。
法院一审判决郎军犯扶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追缴违法所得。
不要以为自己是学生或者初犯
而心存侥幸
银行卡、企业账户及电话卡
属于实名制
出售自己名下的银行卡、
企业账户及电话卡
被收售者用来从事洗钱、
逃税、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
不仅会导致个人信用受损,
还会给自己带来浩大的法律风险,
甚至承担刑事责任。
江西一名高中生因此判刑
晏某是江西某地一名高中学生,通过谈天软件熟悉了一个昵称喊“大伟”的人。晏某明知对方要用其银行卡转移赌博资金,仍提供本人的银行卡给“大伟”用于赌博等非法资金的跑分过账。
2021年7月7日至7月15日,晏某银行卡共跑分过账违法资金68.2万元。后服从“大伟”的安顿,晏某还扶助其治理其他卖卡人员,并先后招揽秦某、胡某、苏某、袁某等人(均已另案处理)组成跑分团伙。晏某负责整个跑分团伙的运作,该团伙成员用本人及他人的银行卡共跑分过账违法资金1003.4万元。案发后,晏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法院以犯扶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被告人晏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将公安机关依法扣押的犯罪工具手机5部、银行卡11张、密码器3个、电话卡3张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被告人未上诉,判决现已生效。
无论你的卡
能够卖多少钱,
最终都将付出
浩大的代价!
警方提醒
1.不要随意借给别人银行卡、电话卡、U盾、身份证。
2.银行卡、手机卡千万不要随意丢弃,一定要往营业厅进行注销, 证件丢失之后也要第一时间挂失并补办,以免个人信息沦为他人犯罪的工具。
3.千万不要信赖“只需要把人拉进群就能获得提成”之类的兼职,这些群很可能是电信诈骗群。
4.假如有朋友突然让你帮忙转账提现,特别是额度较高或与陌生账户有关系,并且许诺给你好处费,这个时候一定要留个心眼,假如碍于情面帮了忙,可能就会涉嫌扶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洗钱罪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进、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妥善、支付结算等扶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再次提醒
不要为赚取蝇头小利
将自己的身份证、银行卡、手机卡等
出租、出借、出售给他人使用,
一旦被他人用于实施
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活动,
将构成犯罪,追悔莫及!!
如发现“两卡”违法行为,
请及时拨打110举报!
来源: 临泉公安、界首法院、大皖新闻、 阜阳公众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