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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开讲:元代监狱的主要狱具以及相关的刑讯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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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代常见的狱具主要有枷、杻、锁、镣、杖五种,徐元瑞《吏学指南》中指出:枷,“较也,交木为之。始自后魏。

元代监狱的狱具介绍

唐宋以来,方定三等斤重也”;杻“即梏也,转手貌也。宋金定制”;锁,“汉之铁锒铛也。金始制其丈尺”;镣,“即带链镰刀也,形象锲而无柄,连镰于足,以限狱囚步也。辽制,有锁无镣。金章宗始定镣连环,重三斤”。

从中可见,元代的这些狱具主要是直接继续了金朝的旧制。中统二年,元代政府下命要依照“旧例”依法校勘制造狱具。元代监狱狱具的使用和收禁方式规定为,犯死罪的罪囚需要用“枷杻收禁”,但假如是妇女就可以“往杻”,犯杖罪以下的罪囚摘用“锁收”。

但假如是蒙古人犯罪,刑罚相对较轻。蒙古人若犯罪,规定只有“真奸真盗之人”才进行收禁,而且不用狱具,摘取“散收”的方式。假如“杂犯轻罪”,要严厉“依理对证”,认真审判,不能随便进行监收,体现了元代法律对蒙古贵族的偏袒。

除了这五种基本的狱具以外,元代全国各地还有很多私设的狱具,如有人曾上奏“江南有司见禁重囚,昼杻双手,匣其一足,夜则并匣双足”,这是通过某种狱具束缚罪囚脚部。为了防止罪囚逃走,元代各种私设狱具也是种类繁多。

元代监狱的刑讯制度

刑讯制度也是在中国古代监狱中广泛存在的,因为在古代的司法审判中,被告人的口供是最重要的证据,为了获得口供,往往实行拷问和刑讯,实际上已经成为一种官方承认的合法化制度。而实行“拷讯”,并规定“不过三度”,次数不能超过二百次,假如仍然不承认,就进行取保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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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元代,对刑讯也有较为全面的规定。一是要谨慎使用刑讯,元代规定审讯囚犯时必须认真分析事情经过和证人、被告的判词,从中查询事实的真相。只有在“事情疑似,赃伏已明”,而犯人迟迟“隐匿不招”的情状时,才可以依法进行拷问。

假如事情经过不明晰,没有绝对性证据,必须先“以理推觅”,不能随意进行拷问。二是强调集体刑讯,中统四年规定,在审讯时要与达鲁花赤、管民官等一起审问;至元五年规定,审讯时要和职官一同审问,不能仅仅由本厅及典吏推问,假如不遵守,则“委监察纠察”。

三是规定不能对蒙古人使用刑讯手段,除非其犯死罪,而且不能对轻罪刑讯。假如刑讯冤枉,要追究刑事责任。

总体来说,元代对于刑讯的规定是非常谨慎的,这反映了其执法相对文明的一面。但在实际执行中仍然存在滥加刑讯的现象。如在闻名元杂剧《窦娥冤》中,昏官桃杌对主角窦娥进行了残暴的刑讯,屈打成招,一定程度上影射了元代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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