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游戏攻略由朱棣开创“热审制度”进手,来看明代在司法领域的人性化

由朱棣开创“热审制度”进手,来看明代在司法领域的人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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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的审讯大多是挠住罪犯之后就当庭审理解决问题,之后就把罪犯扔到监狱里任其自生自灭了,假如是死刑还好,熬过一段时间就可以秋后问斩,不用在监狱里受罪。

可能一些朋友就会问,为什么说“死刑反而还好”呢?

因为古代的监狱环境条件是极其恶劣的,没人打扫卫生,罪犯食饮拉撒都在监狱里,轻易滋生病菌。然而监狱里最可怕的事还不是恶臭的环境和细菌,最恶劣的是季节的转变,每当夏季的到来,炎热的夏天会使得封闭的监狱温度升高,古代的监狱又没有什么空调电风扇,更不会特地给罪犯们制造冰窖这种古代很昂贵的降温用品,夏天监狱就轻易产生大量的蚊虫细菌,并且夏季的高温也让人难以反抗,就会导致大量罪犯的死亡。

这样的结果就会使在监狱中本应活着走出往的轻刑罪犯承担不应该有的死亡,重刑罪犯则通过死亡一了百了,逃脱法律的制裁,所以为了避免这一情状的产生,在明代时期首创了“热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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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热审”制度指的是明朝政府在夏季来暂时对监狱中的罪犯进行集中审讯的制度,其内容既包括对罪犯的复审,也包括对囚犯的人性化周济。

奠定这一制度的基础是前代的录囚制度,中国古代的皇帝或者司法官员会对监狱的罪犯们进行不定时的清查和巡视,这个过程称之为录囚。

录囚最早大致发源于两汉时期,西汉隽不疑为官时经常录囚,对罪犯有所平反的话他的母亲就会很兴奋,而巡视郡国录囚也是两汉刺史们的职责之一。

东汉时期皇帝以及太后更是重视录囚工作,不时会亲自巡视监狱录囚,汉明帝曾经就“车驾自幸洛阳狱录囚徒,理出千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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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囚制度发展到隋唐时期已经比较齐备,也更加的人性化,唐太宗李世民就曾于贞看五年规定“诸狱之长官,五日一虑囚。夏置浆饮,月一沐之。疾病给医药,重者释械。”规定中就包含着“仁政”,“慎刑”的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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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元时期录囚制度平稳的过渡,并没有什么新发展,到了明朝时期,在录囚制度的基础之上,发展出了“热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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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之所以出现“热审”制度,原因是有很多,其中最根本的原因是因为明代中心集权的加强,导致司法领域内的集权现象也十分严重,这就造成了对于罪犯的审理必须要经过司法领域权力最大的几个部门的批准才能够达成最终的判决结果。

但是明代的刑部、大理寺以及都察院都只在两京设有,其他地区要得到审理结果,光是路上的一来一回都要消耗几个月甚至几年时间,所以监狱内部的“淹禁”现象就十分的严重。

所谓“淹禁”指的就是囚犯长期关押滞留在监狱之中得不到及时的审讯导致在监狱中死亡。

因此明朝政府为了避免大量“淹禁”现象的发生,就必须在囚犯死亡高发期的盛夏时节到来之前进行“热审”,达到清理刑狱,减少淹禁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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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有很多轻刑犯因为一点小事进狱,结果却因为司法部门懒政,长期得不到审判,就这样长期关押在监狱中最终导致死亡,这样的案例并不少见。

比如宣德五年夏四月“甲戌,上御奉天门,谕行在刑部侍郎施礼等曰:京师人众斗殴骂詈,自是常事,兵马司擒获皆送法司,此等非有重罪宜即剖断发遣,今天气炎热,岂可久淹,或有因病而死,即为枉杀无辜,卿等宜深存恻隐之心,毋枉人命。”

我们都知道打架斗殴和骂人是再普通不过的小事了,一般情状下最多就造成点皮肉伤而已,放到今天严重点造成轻伤最多也就罚款拘留十五天。

但是在明朝竟然有人因为这种事被拉进监狱长期关押,导致夏天有人因为监狱恶劣的生活环境而生病死亡,根本就让人无法想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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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部、大理寺等最高司法部门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淹禁,这是一种情状,还有一种情状就是上级部门没有及时回复下级部门的请示,也会导致淹禁。

这就是我们上面提到的其他地区和两京地区的道路交通问题,为此不少官员都要求刑部在“热审”期间要及时回复下级部门的请示以免耽搁审理导致囚犯死亡。

前文提到,“热审”制度产生的根本原因是因为明代司法领域空前加强的集权,导致囚犯审理判决权必须请示最高级的几个司法部门,不然没方法审判囚犯。

而直接原因则就是我们提到的夏季监狱生活环境极差,为了避免大量囚犯的死亡,不得不推行热审制度避免死亡情状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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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的原因依据史料记载多种多样,病死是比较常见的一种死因,还有比较凄惨的犯人在监狱里戴着“伽号”,就是我们电视上经常看到的那种锁在犯人头上的木板。

这本来是一种刑罚而已,惩罚的犯人罪不至死,然而由于伽号很重,锁在人头上食饮拉撒都不方便,戴三天你就觉得骨头在抖动,五天就压得身体水肿,十天关节之间就血流如注,不到半个月必死无疑,相当于就是死刑了,所以万历年间的首辅叶向高才说“伽号乃必死之刑”。

还有很多人则是活活饿死在监狱之中,基层监狱经常会克扣朝廷颁发的补贴和粮食,或者直接就是羁押囚犯过多导致粮食不足,因此囚犯活活饿死。

“刑部之狱囚八百余人,无赎无粮,难挨旦暮”

还有很多时候监狱狱吏滥用刑罚致使犯人死亡,这些情状就不再赘述。

枷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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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明成祖朱棣在制定热审制度时就说,朝廷司法部门的审理判决缓慢和滥杀无辜有什么区别“天气向热,狱囚淹久必病,病无所仰给必死,轻罪而死与枉杀何异。”

因此热审要达到的目的就是判决公平不滞后,不要让超时羁押导致轻刑罪犯死亡的状况发生,“决狱贵在明而无滞,明则有罪不与无罪者同免.....庶几瘐死无及于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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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完了明代热审产生的原因,我们再来讲讲明代的热审制度的流程。

明代热审由中心差遣官员,分别由司礼监太监、三大最高司法机构的堂官、刑部各下属部门员外郎以及巡按御史组成。

按照《大明会典》的记载,明代使用太监参与热审始于正统年间,具体原因我想可能和王振有一定的关系吧,热审会有内臣传旨实施,并作为主导监管整个过程。

大多数热审都是刑部、大理寺和都察院三法司执行,热身之时刑部会翻看案件的卷宗,检查案件判决情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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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最主要的司法部门,刑部基本主持着整个热审的进行,发展到万历年间,大理寺不过就是成了旁听的部门,完全插不了手了。

而刑部下属机构司官则会依据领导的指示做具体工作,巡按御史和刑科给事中都会参与到工作中来,锦衣卫因为掌管诏狱,和刑部大牢是两个系统,所以诏狱中囚犯的热审就由锦衣卫自己负责了,刑部不会帮忙。

热审的参与官员一般就是上述这些人了,在热审开始之前,阁臣会草拟一份皇帝下令热审的诏书,刑部各个下属机构分别列出本部门案件存疑的罪犯人数让领导过目,之后刑部和都察院一起上报。

皇帝下旨开始热审之后,由司礼监太监携带敕书主持热审,三法司部门领导在旁边进行工作,御史和司官则带着囚犯在堂下听令。

一般来说轻罪,比如杖责这种,没有要害证据就直接释放;稍微严重的一点罪,比如徒刑流放之类的,就酌情减轻刑罚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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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于重刑犯,犯了死刑这种,一般翻不了,假如确实这个重刑犯家里面情状比较困难,失往这个劳动力会活不下往,或者犯罪确实是情有可原,比如为父母报仇之类的,或者是这个重刑犯案件存在疑点,不能确定案件情状,那么刑部等司法部门会奏报皇帝处理,因为只有皇帝才能决人生死,三法司也不能够自作主张。

综上所述,热审制度一种恤刑制度,它体现了古代封建王朝治国的“仁政”要求以及关爱普通民众的人性化特征。热审制度基本上贯穿了整个明朝时期,是明代司法活动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有利于避免无辜人员死亡,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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