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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代时期监狱分类关押制度的具体依据,及其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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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开放#

现在的监狱男女分监,不同性别的罪犯分开关押。这有很深的历史渊源。唐《狱官令》表达,所有被拘留的妇女都应该“与丈夫分开”。宋《狱官令》还表达,女囚与男囚分开关押,由“综艺女”看管。

按性别拘留

《庆元条法事类》卷七十五《刑狱门五》《初级杂事》也有相关规定:凡是被拘留的女性,都应“有女随同”,仍要分地、分男。

这些都证实,在唐宋时期,男女犯人是分监的。元中统四年(1263年)六月规定:道、州、州、县监,分重罪后,须分别保管,不得。混合。女性仍然与男性分开。但是,这一制度并没有得到严厉执行。

至元十六年(1279年)三月,刑部查办此事,结果不尽如人意:各路罪犯,不分轻重,下狱拘押。另外,男女不分监,所以有关部门出台了明确的规定:之后,假如一个人犯了重罪,将被押解到监狱看管,其他轻罪则另行审理。细胞。设置看管看管,男女分房。

监狱官员应该“始终遵守规则”。但是,男女混监的情状依然存在。如元二十年(1291年),兴宣政元注重到僧衙内有男女僧尼作案。不管他们的罪行轻重,他们都被铐在脚镣上,没有查证他们的指控是真是假。此外,还有“僧尼同禁”的现象。因此,中宣部要求“该关的仍要责令分流,不可混为一谈”。

按情节轻重定级拘留

唐宋时期,囚犯依据罪行的轻重进行分级。《宋会要》记载:“禁制之轻重不同。”这些词条表明,唐宋时期,对罪行的轻重、犯人的年龄、犯人的身体状况等进行了分类笔录。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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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上述描述,脚铐主要是对死刑犯、流放犯人和囚犯施加的。、官职”、松禁是指无狱具的羁押方式,主要针对犯人治理中的儿童、老人、病人、孕妇、侏儒等犯罪,实施分类羁押,这也是对今天的监狱治理具有借鉴意义。元代继续了分类关押制度。

元代有关法律的文献虽然不多,但从一些文章和古案资料中可以得到相关信息。比如《元典章》《疑狱勿饮酒》文章《应犯死罪,狱卒进狱,妻往狱中,狱吏罪进狱》。以下禁闭,同时优待女性罪犯。在黑水城发现的元代诉讼文书中,有一案,原文为“轭办人李尧”、“太定二年五月初七,伤其同伴”。.郭伯通用一根烧红的红柳棒死了。犯罪性质属于有意杀人,也是当时要执行的罪行。男子身上带着脚铐,证实他当时在狱中是带着脚铐的,而且是针对还没有被处决的犯人。

黑水城的文书中有一例“林小姐的婚书”。案件的要点是,汉族女子石林爱上了邻居严从明。相关文献中有“男严从良被关,女士林散”的描述。由于两人的犯罪性质和性别,严从良被关押,失林女子被驱散。

同时,即使蒙古贵族犯下重罪,也不会被囚禁在枷锁之中。犯了罪的人普及被分散了,犯了轻罪的人甚至不能逮捕和监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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