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锡进反对对涉毒艺人“终生禁业”不符合依法原则。
最近,一位艺人因吸毒是否应该“终身禁业”成为网络话题。
胡锡进老师也参与了讨论。 他的主要看点是,主流意见不是法律,《禁毒法》和《监狱法》的有关条款赋予坏人释放后当演员的权利,“终身禁业”与“依法治国”不一致。
首先,老胡倡议依法治国,这是非常肯定的! 有法可依,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这是法治的基本准则。 每个人都必须在法律框架内行动。
但胡先生对法律法规显然一知半解。 这也符合老胡按照个人立场先下结论、找证据证实结论的惯用做法。
老胡引用《监狱法》第三十八条:“刑满释放的人员依法享有与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 ”。 往证实“坏人获释后有权当演员”。 这个条款没有问题,假如这个人报考公务员呢? 依据《公务员法》的规定,他不称心条件。 他可以申请。 这是第《监狱法》 38条赋予他的权利,但招募机构依据《公务员法》告诉他他不符合条件。 这两部法律并不矛盾。 我有权应聘,但是不能录用。
那么,涉毒人员重返演艺圈,有相关法律法规吗? 有!
《电影产业促进法》第9条第2款规定:
——演员、导演等电影工作者应当坚持德艺双馨,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遵守职业道德,加强自律,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
但是,请注重,这不是禁止性的规范。 没有明确规定“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的人禁止当演员。
但《电影产业促进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电影行业组织依法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开展业务往来,加强职业道德教诲,保护其成员的合法权益。
这赋予了电影行业组织自律规范的责任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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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发生了终极问题。 电影行业的组织有相应的自律规范吗?
有! 这就是《演出行业演艺人员从业自律治理方法(试行)》(2021 )!
该方法明确“缺德艺人”接受协会会员公司一年期至永久期的联合抵制,且在联合抵制期限届满前三个月提出申请,经赞同后方可陆续进行演出活动。
此外,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在《关于加强有关广播电视节目、影视剧和网络视听节目制造传播治理的通知(新广电办发〔2014〕100号)》中进一步明确“不得邀请吸毒、卖淫等违法犯罪行为人制造广播电视节目”。
该文件是规范性文件,效劳低于法律法规,但对本行业行为具有约束力。
综上所述,涉毒艺人“终身禁业”是有依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