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一名男子食早点,结账时花了170多元
浙江,一名男子食早点,结账时花了170多元。男子核对小票,发现3元多一碗的白稀饭收了5元。男子质问店员,没想到对方态度恶劣,“食不起就别食,我是为了好算账!”男子是和10来位朋友一起来旅游的,走在街上肚子饿了,就走进一家餐馆食早点。进门后,他看到玻璃柜上贴着通知,说近期食材费用涨价,店里的所有食物按原价格表上调30%。
男子觉得过年了,涨价可以理解,就和朋友一起点了7碗白稀饭,一些黑米粥和几屉小笼包。食完饭男子结账,店员说是170多元。男子觉得有点儿贵,付完钱就拿过小票仔细查看。
这一看男子就发现了问题,白稀饭在价格表上是3元,按涨价30%算,应该收3.9元一碗,可是小票上展示的金额却是5元。一碗白稀饭多收1.1元,男子一共点了7碗,光这一项店家就多收了7元多钱。
男子拿着小票往找店员,质问对方为什么多收钱,没想到店员不但没道歉,还态度恶劣地甩出一句,食不起就别食,我是为了好算账!
男子生气地表达,为了好算账就可以随便多收钱吗,500元一碗也好算啊!随后男子找到店老板,双方争执一番后,老板道了歉,表达可以退给男子50元钱。但因为那名店员拒绝道歉,还说了一句,你们不就是为了要钱吗?生气的男子直接联系了记者。记者赶到后,男子表态,他不是为了要钱,只期看店员能诚恳道歉。经过记者的调和,那名店员终于低下头,向男子说了对不起。男子接受了对方的道歉,他表达他不需要退钱,对方承认错误就可以了。开店做生意,坚持明码标价是对顾客的尊重。在这件事情中,店里有价格表,也有涨价30%的告示,等于向顾客明示了价格。可是结账时又随心所欲地加价,这样的价格表又有什么意义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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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法》第十三条规定,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准则等有关情状。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不说,商家随意加价的做法不但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也违反了明码标价的规定。有网友问,商家难道对所有的顾客都会为了好算账多收钱吗?其实不一定。一般来讲,顾客食早点消费金额都比较小,乱收费很轻易被发现,商家假如都这样收费,天天都不够忙活消费纠纷的。商家之所以对男子这样乱收费,很可能是因为男子一行人就餐的人数多,点餐也多,商家觉得乱收费也不轻易被发现,再加上男子他们是外地游客,所以有了一锤子买卖的想法。
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缺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商家有意多收费的行为属于消费欺诈,按照规定 ,应该赔偿给消费者500元。大家都说,无良商家早晚会付出代价,但无良商家付出代价需要消费者的监督和努力。在这件事情中,商家对于多收费的行为不以为然,态度嚣张,很可能不是第一次这样操作了,消费者对于这样的无良商家追究到底才是更好的抉择,大家觉得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