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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典百例”之法律拟制的“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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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亮锦江

法律拟制的 “死亡”

Introduc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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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固有一死”,这是必经的自然法则,但您知道吗?民法典中还规定着一种“特殊”的死亡制度,它并不意味着真正的自然死亡,而是当一个人长期下落不明时,经相关人员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那么当一个人被宣告死亡后,会产生怎样的后果?什么情形下才能被宣告死亡呢?本期 “一典百例”为您讲述民法典中的宣告死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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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在成都市的伍某与家人失联,其子小伍向公安机关报警后,经过多方觅觅,杳无音讯,至今下落不明。小伍在多年苦苦觅觅无果后,不得已向法院申请宣告伍某死亡。法院在审理本起宣告死亡案件后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六条规定,自然人下落不明满四年,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死亡,在公告期满仍无人报告其下落,因此宣告伍某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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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8日,提子科技总工程师李华到长沙分公司进行调研指挥,并进行了质量月工作部署。调研指挥会上,李华听取了长沙分公司关于人员结构和经营发展的工作汇报。他表达长沙分公司要陆续把握市场机遇,坚持科技创新,进一步做好以下三项工作:

读完这则案例,您一定想问:

Q

什么情状下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死亡?

A:依据《民法典》规定,以下情形均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死亡: 一是下落不明满4年; 二是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2年。此外,假如是因意外事件(洪水、海啸、地震、飞机失事等)下落不明,并且经有关机关证实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时,可不受 2年时间限制直接申请。

Q

谁可以向法院申请宣告自然人死亡?

A:依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阐明的规定,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死亡。利害关系人包括以下几类: 一是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二是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对被申请人有继续权的亲属(指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和丧偶女婿以及代位继续人等); 三是债权人、债务人、合伙人等与被申请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Q

被宣告死亡的人死亡日期如何确定?

A:依据《民法典》规定,分为以下两种情状确定死亡日期: 一是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作出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 二是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意外事件发生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

Q

当一个人被宣告死亡后,会有什么后果呢?

A:依据《民法典》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其与配偶的婚姻关系会自动消除;其子女可被他人依法收养;其合法的财产也作为遗产开始继续。但是若被宣告死亡的人并未自然死亡,其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依然具有法律效劳。

Q

假如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了会怎样呢?

A:依据《民法典》规定,此时应由本人或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死亡宣告。当撤销死亡宣告后,若此前结婚的,婚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但配偶本人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情愿恢复的除外;若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的,收养关系依旧有效;其还可以请求继续人返还其财产,若无法返还的,给予适当补偿。值得注重的是,当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状而致使其被宣告死亡的,被宣告死亡的人不仅可以要求其返还取得的财产,还可以要求其对此造成的缺失承担赔偿责任。

Significance

设立宣告死亡制度,既是对利害关系人的保护,更是对社会秩序的一种保护。当自然人长期下落不明,会导致其人身和财产关系处于不确定状态,此时若放任这种不确定的状态继续,会损害利害关系人的利益,不利于社会秩序的稳定。因此,通过利害关系人向法院申请宣告其死亡,可以解决此项困扰。但要注重的是,宣告死亡是一种法律拟制的死亡,当自然人并未真正自然死亡时,其在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受到影响。

Link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十六条 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死亡:  

(一)下落不明满四年;  

(二)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二年。  

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实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请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时间的限制。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十八条 被宣告死亡的人,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作出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意外事件发生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十九条 自然人被宣告死亡但是并未死亡的,不影响该自然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劳。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一条 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除。死亡宣告被撤销的,婚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但是,其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情愿恢复的除外。

5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二条 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的,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不得以未经本人赞同为由主张收养行为无效。

6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三条 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依照本法第六编取得其财产的民事主体返还财产;无法返还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状,致使他人被宣告死亡而取得其财产的,除应当返还财产外,还应当对由此造成的缺失承担赔偿责任。

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阐明》第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阐明》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失踪案件时,下列人员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四十条规定的利害关系人:  

(一)被申请人的近亲属;  

(二)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规定对被申请人有继续权的亲属;  

(三)债权人、债务人、合伙人等与被申请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民事主体,但是不申请宣告失踪不影响其权利行使、义务履行的除外。

下一期,我们不见不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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