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熙屡次禁止科派、加征,为何屡禁不绝?他摘取了哪些措施防治?
顺治十八年四月,四川道御史夏人佺揭露地方官“加派”的严重状况。他在向清廷的奏报中说:现今田赋正额,每亩多不过二三钱,少只几分,按说赋税确实不重,但“地方官摊派科敛,较正额多且十余倍,少或数倍。”由此亦见当时“州县私派私征”是何其严重!
主管的司、道、府、厅等官又不予“检查”,任其所为,使百姓深受苦累。岂止地方官,连朝廷也搞“加派”,限于财政进不敷出,即于顺治十八年八月,公布恢复明末所增“三饷”中的“练饷”一项。明末档册多毁于战火,户部无法找到“练饷”的旧案卷,只有“遗单”一张,内载每亩征派一分。
这种明征明末加派的“练饷”,完全违犯清人关初对全国百姓的许诺,加征数字每亩一分,等于现征赋额的二分之一或三分之一,不能说少。可能户部也知道此举不得人心,唯恐日久生变,便限令三个月突击征收完毕。刚刚就职的四辅臣即批示:“如议速行。”
至十二月,年幼的圣祖在阐明不得已征收上述加派的苦衷时说:“前因世祖章皇帝山陵大工及滇闽用兵,钱粮不足,不得已于直隶各省田赋,照明末时练饷例,每亩暂加一分,以济军需。”因此,他下令:“除顺治十八年已派外,康熙元年,通行停止。”他责成户部将此决定,尽速通告全国,使百姓人人知道。
国家的“加征”得到纠正,但地方的“私派”如故。康熙三年五月,四川御史马大士提出惩治方法:以后如司道府厅等官对下属州县私弊隐瞒、蒙混不报者,由上级督抚“题参”将司道府厅官革职;若司道府厅等官上报,而督抚隐匿徇私不报,则由科道官指名“题参”,将督抚降五级调用。户部批复赞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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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熙四年三月,圣祖指示吏部:最近听说,地方官“贪焚者多”,征收线粮,加添火耗,或“指公费科深,或“向行户强取,借端肥己,献娟上官;下至户书里长等役,恣行安派,小民困苦,无所伸告。”此类事,由科道官“不时察访纠参”。以前,夏秋征收钱粮,原有定期,而今地方官却“予征”隔年钱粮。圣祖很生气地说:这样做,“小民”怎能承担得起!他下令:“以后予征停止。”
圣祖即位五年间,已屡次明令禁科派、加征,可是,此类弊端还是屡禁不绝。康熙六年六月,内弘文院侍读熊赐履说:“私派倍于官征,杂项浮于正额”;受灾蠲赋,“则吏收其实,而民受其名;赈济,则官增其肥,而民重其瘠。”所以,征收钱粮,“民不苦于正额之有定,而苦于杂派之无穷。”第二年六月,圣祖已经亲政,召见户部官员,指出:“向因地方官员,滥征私派,苦累小民,屡经严饬,而积习未改…致小民脂膏竭尽,困苦已极。”
他既对百姓“甚悯之”,又对地方州县官作弊及督抚徇庇表达出“深可痛恨”的愤怒之情,责成户部严查。圣祖并非说说而已,对那些置法不顾的官员,必绳之以法。康熙二十四年九月,山西巡抚满洲人穆尔赛被揭穿就是一个典型。他的罪状主要是在他管辖的文水等县多加“火耗”,窃为己有,其次是女儿出嫁时,向其属官索取礼物。事发后解至京师严审,事实俱在,圣祖判处他死刑,待秋处决。
鉴于以往的教训,清廷对选拔官员制定更为严厉的条件,康熙二十四年十月,吏部提出:督抚等荐举保举府州县官,须保证两条,在册内填上一条是被保举人“无加派火耗”的字样;一条是填人“实心奉行上谕十六条,每月底,聚乡村乡约讲解字样。”如保举不实,依照“徇情荐举卓异例”,给督抚各降二级调用的处分;提供保举详尽情状的司道府官,各降三级。
加派、科敛,都是地方官盗用公家的名义,向百姓额外摊派,可谓巧取豪夺。这种税外加税,额外增额,实际是地方官贪赃害民。如此致使百姓负担加重,自然积怨于朝廷,久之便生祸乱。圣祖和他的开明大臣们深知其弊将带来的严重后果,故一再告诫户部,反复发布禁止私派的严令,对其重犯予以惩处。
圣祖为此进行了长期斗争,约从康熙三十年以后,科派、加征的事大为减少,但无法根绝。康熙三十九年十月,圣祖面嘱河南巡抚徐潮道:“闻河南火耗甚重,尔往当严行禁止。”徐潮回答道:“臣闻河南有几州县火耗最重,此外尚有私派,臣当严行禁革。”表明私派之类确已减少,仅在部分地区时有发生,有的不失为严重,但全局日渐稳定,官民相安无事。
秦汉以来,历代有一个传统,这就是:一方面,官员不得经商,不得参与经济贸易活动。中国自古就是以农业立国的国家,“重本抑末”是相沿不变的传统。以农业为首,视农业以外的各行业为“末业,更以经商为骏,没有什么社会莞位。西汉初立,限制商人的千孙不得为官,商人不得穿衡缘等,充商人看成是下贱的人,如同妓女,加以提防,惟恐人们舍本逐末,危害国家。
另一方面,官员经商必然与民争利,他们利用手中的权力,动用国家的资财进行商业活动,无不大赢其利,国家的财富,百姓的利润,都被官吏攫取。他们经商,必然携乱经济秩序,也使政府腐朽、堕落,危及统治。因此历代以宫员经商为大忌,而加以严禁。
清初,对官员经商也摘取了严禁的政策。康熙六年七月,左都御史王熙提出“请禁官员贸易之害”一疏,揭穿各级官员利用家人强占市场、贸易关口,不许商民贸易,敷行霸市,垄断贸易,牟取暴利,商民深受其害。
户部据此,作出严厉规定:今后王公以下,文武大小各官家人如“强占关津,不容商民贸易者”,就地“枷号三个月”,属百姓者,责打四十板:旗人者,鞭打一百。纵容家人的藩王,罚银一万两;公爵,司银一千两,都将治理家务官革职,将军、督抚以下文武各官俱革职。假如兵民商假冒王公文武各官之名,“照光棍例治罪,货物进官。圣祖批准实行。
此令,对官员从事贸易活动进行严处,而对不法之徒也予严禁,以保证贸易、经商正常进行。此前,康熙四年九月,已下令严禁国家收税官员扰害商民正常的经贸活动。收税官员“希图肥己”,任用当地地痞、恶棍,巧立名目,另设私秤,于定额之外,“恣意多素”,“或指称漏税”,随意逮拿过往商民、要扶诈取钱财,或将原不抽税的民间细碎之物及衣服等类,也违例征收,不交税则不许过关,直到顺遂其贪心方休!“此等弊端甚多,难以枚举。
圣祖生气地说:“违犯国法,扰害商民,殊为可恶!”以后如有发现,必予“从重治罪”,其督抚也以“徇纵之罪”论处。为防止税官额外榨取商民,原定收税超额者“加级笔录”,以示鼓励的政策,也已于康熙四年初“永行停止”。
朝廷一面严禁官员经商,一面鼓励和保护商民正当的商业活动。山东青州、登州、莱州等处沿海居民,一向以捕鱼为生,因“禁海”多有失业,从康熙四年三月起,准予开海捕鱼,“以资民生”。康熙二十三年,台湾业已收进版图,浙江沿岸地方也照山东等处之例,开海禁,准予百姓装载五百石以下船只,“往海上贸易捕鱼”。
有的大臣意见:在福建、广东沿海地桥道渡口等处设备征收定额税款。圣祖对此却另有考虑,还是要使沿海居民保有生计,渐致富足,不致再牵累内地向沿海地区转饷运输,百姓皆获安宁。但他不赞同再于桥道渡口等处设关征税,实则又“增设一关科敛”。
康熙二十四年三月,全面开海禁。议政王大臣会议认为:“今国内一统,寰字宁谧,满汉人民俱同一体,应令出洋贸易,以彰庶富之治。”圣祖照准,指出如有人“倚势横行,借端生事,贻害地方”,要“严加禁伤”;若有违法者,当地督抚要指名参奏。圣祖决定开海禁,答应沿海居民出海贸易,是一项进取举措,但是,不准外国人来华贸易,实属愚味。按传统做法,外国人只有在对华“朝贡期”内答应贸易,期限一过,即停其贸易,贡使便打道回国。
经查,外国人在贡期外从事贸易的康熙初年只有两次,康熙二年准荷兰国贸易一次,三年准远罗国贸易一次。五年,公布:下不为例,“永行停止”。七年,重申此项决定:以后,如属非系贡期,“概不准其贸易”。圣祖不准外国人来华贸易的政策,影响了清朝一百多年,后世子孙亦顽固地坚持,因此而贻误了中国的发展,圣祖为始作俑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