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警械武器治理使用安全篇
第十二章 日常制度
●第一节 警械武器治理使用安全
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公务用枪治理制度,认真执行安全治理措施,严厉落实工作责任。
公安机关应当组建公务用枪治理委员会,明确职责分工,建立定期会商研判机制,加强公务用枪治理工作检查监督。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安机关必须严厉公安民警配枪准则条件,规范申报审批程序,加强年度审验把关,实行人员动态治理。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安机关及其所属配枪单位应当按要求设置枪弹库(室、柜),严厉落实24小时值守、枪弹分别、双人双锁保管等制度,加强对视频监控等安全提防设施的日常检查,确保公务用枪存放安全。
第一百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及其所属配枪单位应当定期对枪支弹药进行检测,严禁使用超寿命、待报废枪支和过期弹药,并加强对枪支弹药的日常保护保养,最大限度降低枪支弹药故障率。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安机关及其所属配枪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枪弹领取、交还审批、登记等制度,认真查验持枪证、枪证等信息,确保公务用枪交接安全。
第一百八十条 公安机关及所属配枪单位应当加强对枪支治理使用人员的日常教诲培训、治理监督和思想、心理状况排查,对出现不适宜配枪情形的公安民警应当及时暂停或者取缔其配枪资格,收回持枪证件,确保公务用枪使用安全。
第一百八十一条公安民警应当严厉按照规定治理使用警械武器,确保依法履职尽责,有效保护群众和自身安全,果敢防止警械武器被盗、被夺、丢失、滥用或者发生其他事故。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安民警使用警械武器,应当以有效禁止违法犯罪行为、尽量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缺失为原则。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安机关组织公安民警进行实弹射击练习,应当遵守下列安全规定:
(一)合理抉择和设置射击场地;
(二)加强现场安全检查,配备专职安全人员,周密组织射击区域安全警卫和看察;
(三)加强枪支弹药的技术检测,防止枪支故障和弹药失效;
(四)实弹射击练习时佩戴个人安全防护器材;
(五)练习结束后统一组织验枪,彻底清查枪支和剩余弹药,防止枪支、弹药丢失,排查安全隐患。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安民警治理使用枪支的,应当遵守下列安全规定:
(一)上班或者执行任务领用枪支后必须严厉验枪,下班或者完成任务后必须及时交回并由枪管员验枪收回;
(二)工作期间因私外出的,所携带枪支必须交回并由枪管员验枪收回;
(三)在依法依规使用枪支的情形下,应当正确判定目的,规范操作动作,防止误判或者误伤他人;
(四)严禁私存、私带、私借枪支弹药;
(五)严禁持枪打闹或者枪口对人;
(六)严禁摆布枪支或者随意动用他人枪支;
(七)严禁持枪打猎、擅自打靶或者安顿他人打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