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更高人民法院发布司法阐明及司法文件(婚姻家事及相关)| 家事法苑团队整理 | 更高人民法院官网
2022年更高人民法院发布司法阐明及司法文件(婚姻家事及相关)| 家事法苑团队整理
本期目次
1、更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殊行政区法院彼此承认和施行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决的安放 法释[2022]4号
2、更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阐明 法释[2022]6号
3、更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更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阐明》的决定 法释[2022]11号
4、更高人民法院关于为做好2022年全面推进村落复兴重点工做供给司法办事和保障的定见 法[2022]74号
5、更高人民法院关于打点人身平安庇护今案件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释[2022]17号
6、更高人民法院 全国妇联教导部 公安部 民政部 司法部 卫生安康委关于加强人身平安庇护令轨制贯彻施行的定见 法发[2022]10号
7、更高人民法院关于为施行积极应对生齿老龄化国度战术供给司法办事和保障的定见 法发[2022]15号
8、更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2〕18号
9、人民法院在线调和规则 法释〔2021〕23号
1、更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殊行政区法院彼此承认和施行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决的安放
来源:更高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2-02-15
《更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殊行政区法院彼此承认和施行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决的安放》已于2017年5月22日由更高人民法院审讯委员会第171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2月15日起施行。
更高人民法院 2022年2月14日
法释〔2022〕4号
更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殊行政区法院彼此承认和施行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决的安放
(2017年5月22日由更高人民法院审讯委员会第1718次会议通过,自2022年2月15日起施行。)
原始链接: 更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殊行政区法院彼此承认和施行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决的安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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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更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阐明
来源:更高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2-02-25
《更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阐明》已于2021年12月30日由更高人民法院审讯委员会第186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更高人民法院
2022年2月24日
更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阐明
法释〔2022〕6号
(2021年12月30日更高人民法院审讯委员会第1861次会议通过,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原始链接: 更高法出台民法典总则编司法阐明(附全文)
3、更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更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阐明》的决定
来源:更高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2-04-02
《更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更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阐明〉的决定》已于2022年3月22日由更高人民法院审讯委员会第186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4月10日起施行。
更高人民法院 2022年4月1日
法释〔2022〕11号
更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更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阐明》的决定
(2022年3月22日更高人民法院审讯委员会第1866次会议通过,自2022年4月10日起施行)
原始链接: 更高法发布《关于修改〈更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阐明〉的决定》
更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阐明
来源:更高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2-04-02
原始链接:
4、更高人民法院关于为做好2022年全面推进村落复兴重点工做供给司法办事和保障的定见
(法〔2022〕74号)
2022年3月1日
原始链接:
5、更高人民法院关于打点人身平安庇护令案件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规定
来源:更高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2-07-15
《更高人民法院关于打点人身平安庇护令案件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22年6月7日由更高人民法院审讯委员会第187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
更高人民法院
2022年7月14日
法释〔2022〕17号
更高人民法院关于打点人身平安庇护令案件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规定
(2022年6月7日更高人民法院审讯委员会第1870次会议通过,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
原始链接: 更高法发布《更高人民法院关于打点人身平安庇护令案件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规定》(附全文)
6、更高人民法院 全国妇联 教导部 公安部 民政部 司法部 卫生安康委
关于加强人身平安庇护令轨制贯彻施行的定见
来源:更高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2-03-05
更高人民法院、全国妇联、教导部、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卫生安康委
关于加强人身平安庇护令轨制贯彻施行的定见
(法发〔2022〕10号)
更高人民法院、全国妇联、教导部、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卫生安康委
2022年3月3日
原始链接: 更高法、全国妇联、教导部、公安部等七部分结合发布《关于加强人身平安庇护令轨制贯彻施行的定见》
7、更高人民法院关于为施行积极应对生齿老龄化国度战术供给司法办事和保障的定见
来源:更高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2-04-08
更高人民法院关于为施行积极应对生齿老龄化国度战术供给司法办事和保障的定见
(法发〔2022〕15号)
更高人民法院
2022年3月29日
原始链接: 更高法发布《更高人民法院关于为施行积极应对生齿老龄化国度战术供给司法办事和保障的定见》
8、更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
来源:更高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2-11-15
11月15日,更高人民法院发布《更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更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22年8月16日由更高人民法院审讯委员会第187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更高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14日
原始链接: 更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
9、人民法院在线调和规则
来源:更高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1-12-31
《人民法院在线调和规则》已于2021年12月27日由更高人民法院审讯委员会第185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更高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30日
原始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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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法苑微信号:famlaw
。
2)专题材料:家事诉讼法式立法及完美相关材料、继续法修改专家定见稿及争喊专题材料、婚姻法司法阐明三施行一周年专题材料、2008全年合集精编版、2009年全年合集、2011年全年合集、《婚姻法》司法阐明(三)第7条的理解与适用争议专题、全国首例冷冻胚胎权属案专题特殊版、夫妻婚内确认财富所有权诉讼问题之切磋材料专题、家事法实务沙龙夫妻财富约定、赠与辨析专辑等,下载网址:
。
3)《“家事法苑”未成年人庇护专题法令资讯简报》,于2018年7月兴办,电子双月刊,下载网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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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人片子.音乐休闲主题微信群
群内天天不按时分享片子及音乐最新资讯,群友围绕片子和音乐主题交换互动,丰富法令人的业余生活;
不按期组织群友线下集体看影、片子材料分享、片子原声音乐视听鉴赏沙龙。
有意愿加进者应以“城市+单元简称+实在姓名,加片子音乐群“,申请添加以下任一治理员:
“家事法苑”家事法实务交换系列微信群群规则
(2019年2月修订版)
“家事法苑”家事法实务交换系列微信群由“家事法苑”律师团队创建,目前包罗以下21个群:家事法苑实务交换微信群(A-K群)、继续法苑实务交换群(A-D群)、涉外家事法苑实务交换群(1-2群);此外,还有法令人片子.音乐休闲主题微信群(1-4群)。
总群主:杨晓林
此中,涉外家事法苑实务交换群分群主:赵宁宁;副群主:李丹、陆珊菁、冉维佳
各群治理员:杨晓林、段凤丽、邓雯芬、王志锋、徐文丽、杨竹一、李琳、李炜、辜其坤、严健、万薇。
一、建群目标
家事无小事。热诚欢送对婚姻家事继续及相关范畴感兴致的律师、法官、查察官、学者、公证员、房管、民政、妇联等政府公事人员、法务工做者及其他法令从业者、学生、媒体伴侣加进,共建阳光下专业范畴内法令职业配合体营业切磋交换的协调平台。
二、本系列群分享、交换的主题及范畴
本系列群定位为特定专业范畴主题群、进修型群。
本系列群主题为婚姻家事继续相关问题,群内分享资讯及交换范畴原则上应限于与主题相关的实体及诉讼与非讼法式理论与实务问题。继续法苑实务交换群和涉外家事法苑实务交换群分享资讯及交换范畴特定于继续问题和涉外家事问题。
群内次要分享国表里婚姻家庭立法、司法及理论研究动态,如家事审讯体例变革、典型婚姻家事案例等资讯。在主题上涵盖婚姻家庭继续范畴权力庇护问题,如性别平等、妇女权益庇护、未成年人及老年人权益庇护等根底法令议题;与婚姻家庭继续有关的新型财富、新型权力等新型法令实务难题;婚姻家庭伦理方面社会学、心理学等相关社会科学议题。
本系列群无意走向综合群,如单纯刑事、商事、劳动、交通变乱等其他范畴话题可另行处理,但与本群主题穿插的除外。
三、进群体例
为保障本群平安、高量量及可继续开展,避免滥加群,本群对外不做任何鼓吹,群规则只刊发于“家事法苑”微信公号自定义菜单及每期公号推文的文末。群友进群由群治理员专人同一审查、邀请新人进群。
请拟申请加进“家事法苑实务交换微信群”者先添加以下任一群治理员小我老友:
申请信息务必请说明:“城市+单元简称+实在姓名,家事法苑实务交换微信群”;
新群友认实阅读治理员发送的本群规、许诺将严厉遵守后,治理员方可拉其进群。
家事法苑实务交换微信群(A-K群),治理员天天同一分享资讯,群友只加一群即可,没必要反复加群。
四、实名交换
本群实行实名(实在身份)交换造!
群友进群后应立即按要求修改群昵称,点击群界面右上角三个点标记,向上划动屏幕,呈现“我在本群的昵称”点击即可修改:
1.律师签名体例:省份+城市+姓名+律师,如:北京***律师、山东淄博***律师,群昵称中不得展现德律风、律所名称、字号、详细部分职务、营业标的目的及其它带有贸易营销色彩文字。
2.公证员签名体例:省份+城市+姓名+公证员,如:上海公证员李**;
3.学者签名体例:学校简称+姓名,如:北大王**,广西师大李**;
4.学生签名体例:学校简称+身份+姓名,如:中科大博士生张**,吉大硕士生李**,北大本科生丁**;
5.法官、查察官厅名体例:省份+实在姓氏+法官或查察官的体例,如北京李法官、黑龙江王查察官;
6.民政部分、妇联、媒体等其他界别群友参考前列签名体例,省份+城市+职业+姓名,如:北京妇联***,上海公司法务***,人民日报***。
群友不克不及承受实名规则的免进,进群后应当立即根据要求修改群昵称,颠末群治理员三次提醒仍不共同的,治理员有权将其移除出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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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重群友,未经事先容许、不得随意添加其他群友为小我老友。
严禁违背群友意愿,发送告白等贸易信息、擅拉群友加进其他主题群等不良行为,一经举报,立即移除出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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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交换体例定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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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法苑”微信群治理员团队
2019年2月1日
“家事法苑”(fam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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