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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题目:被施行人灭亡情形下申请施行人能否另行告状其继续人承担响应责任

做者:孙 超,河北省容城县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法院报官网 ,2023年03月23日

被施行人灭亡情形下申请施行人能否另行告状其继续人承担响应责任

【案情】

法院就甲与乙人身损害补偿纠纷案做出生效判决,判令乙补偿甲医疗费等共计8.6万元。在施行过程中,乙因病灭亡,法院以乙没有可供施行的财富为由末结本次施行。后乙生前所在村庄集体征迁,乙的继续人丙与本地天然资本局等签定《集体所有地盘征收分户抵偿合同》,并现实获得了对涉案宅基地利用权及地上房屋的征收抵偿款等共计31万余元。甲遂以上述款项应属于乙的遗产为由,告状恳求丙在继续乙的上述遗产范畴之内承担原判决确定的补偿责任。经查,甲提交《县宅基地注销表》展现涉案宅基地利用权报酬乙,但征收抵偿时村委会公示的权力人及《集体所有地盘征收分户抵偿合同》载明的权力人均为丙。

【不合】

关于本案应否立案受理,存在以下两种看点:

第一种看点认为,应不予受理。根据既判力主看范畴扩大的理论,丙通过继续归纳综合承担诉讼标的权力义务关系,是乙的一般继受人,受原判决既判力的约束,甲告状其承担原判决确定的补偿责任,契合《更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阐明》(以下简称《民诉法阐明》)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的反复告状要件。别的,原判决的既判力与施行力已经扩大及于丙,甲可根据《更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施行中变动、逃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变动逃加规定》)第十条,通过施行中的变动、逃加被施行人法式间接将丙逃加为被施行人即可,也无需另行告状。

第二种看点认为,应立案受理并停止实体审理。即便根据既判力主看范畴扩大至继续人的看点,前诉与后诉的当事人不异,但两案其实不属于《民诉法阐明》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诉讼标的不异”,在诉讼恳求上亦有区别,故受理其实不违背一事不再理原则。别的,另行告状与变动、逃加被施行人法式并不是“非此即彼”的关系,完全能够由当事人根据成本、效率等因素自行抉择。

【评析】

笔者附和第二种看点。理由如下:

展开全文

起首,关于一事不再理原则的适用。一事不再理原则除了在主看方面要契合当事人不异的要件外,在客看方面还要求诉讼标的或诉讼对象的统一性,即前诉和后诉中审理和揣度的对象不异。本案中,前诉系侵权补偿诉讼,确认了乙应承担侵权补偿责任及详细补偿数额等,后诉法院固然不克不及对此再做出与生效判决纷歧致的认定,但根据当事人的诉讼恳求,法院仍需要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继续人以所得遗产现实价值为限了债被继续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的规定,重点审查涉案征迁抵偿款能否全数或部门属于被继续人乙的遗产,能否发作了丙获得遗产的事实以及获得遗产的详细份额、现实价值等,并据此认定丙能否承担或在多大范畴内承担前诉确定的补偿责任。可见,后诉的诉讼标的与前诉其实不不异,两者不构成反复告状。对此,《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在“继续纠纷”中将“被继续人债务了债纠纷”做为一类特定案由予以规定,也间接阐了然当事人诉请继续人在获得特定遗产价值范畴内了债被继续人债务,其实不违背一事不再理原则。

其次,关于变动、逃加被施行人法式与另诉法式的关系。变动、逃加施行当事人遵照法定原则,《变动逃加规定》中明白了多种法定事由,根本可划分为“承袭型”(如继续人、债权债务的承担人等)和“责任型”(如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的股东等)两类。前者可能因既判力主看范畴扩大而存在反复告状的情形,故应连系个案情状确定能否容许另诉;后者则与既判力扩大无关,系根据实体律例定而确定的施行力扩大的独立事由,不该成为另诉的障碍。本案中,如上所述,前后两诉因诉讼标的差别不构成反复告状,若仅以《变动逃加规定》第十条已规定可在施行法式中变动、逃加继续报酬被施行报酬由,不予受理甲对丙的告状,就欠缺根据,也有褫夺债权人合法诉权之嫌。并且,本案中当事人对涉案拆迁款能否属于遗产以及若何朋分析产尚存较大争议,涉及复杂的事实揣度和法令适用问题,通过诉讼法式处理反而能给当事人供给更为足够的法式保障,也更契合审执别离原则。

最初,在立法论上,目前民事强逼施行立法正在推进傍边,此中关于变动、逃加施行当事人轨制尚存一些争议,次要集中在“责任型”变动、逃加能否应予保留,能否应一律通过诉讼法式处理那类实体性争议。本案则表白,相对简单的“承袭型”变动、逃加,在某些案件类型中也可能面对类似问题。整体来说,通过施行中的审查法式变动、逃加当事人属于较有特色的轨制设想,在处理“施行难”的理论中降生并逐渐完美,且通过由法官构成合议庭并停止公开听证等体例为当事人供给了更低限度的法式保障,也根本可以实现施行效率和当事人实体权力庇护的平衡。但是,施行审查法式只能处置事实较为清晰、法令适用争议不大的简单案件,关于涉及严重实体争议的案件则略显不敷。以本案为例,若通过变动、逃加法式予以审查,根据《变动逃加规定》第三十条的规定,当事人不平的,只能向上级法院申请复议,在法式保障上则有明显不敷。《民事强逼施行法(草案)》第二十一条适度批改了《变动逃加规定》确定的“双轨造”周济形式,关于“承袭性”变动、逃加裁定,当事人能够抉择申请复议或提告状讼,处理了在较为复杂的“承袭性”案件中当事人实体权益和诉讼权力庇护不敷等问题,具有合理性和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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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法苑微信号:famlaw

2)专题材料:家事诉讼法式立法及完美相关材料、继续法修改专家定见稿及争喊专题材料、婚姻法司法阐明三施行一周年专题材料、2008全年合集精编版、2009年全年合集、2011年全年合集、《婚姻法》司法阐明(三)第7条的理解与适用争议专题、全国首例冷冻胚胎权属案专题特殊版、夫妻婚内确认财富所有权诉讼问题之切磋材料专题、家事法实务沙龙夫妻财富约定、赠与辨析专辑等,下载网址:

3)《“家事法苑”未成年人庇护专题法令资讯简报》,于2018年7月兴办,电子双月刊,下载网址:

法令人片子.音乐休闲主题微信群

群内天天不按时分享片子及音乐最新资讯,群友围绕片子和音乐主题交换互动,丰富法令人的业余生活;

不按期组织群友线下集体看影、片子材料分享、片子原声音乐视听鉴赏沙龙。

有意愿加进者应以“城市+单元简称+实在姓名,加片子音乐群“,申请添加以下任一治理员:

“家事法苑”家事法实务交换系列微信群群规则

(2019年2月修订版)

“家事法苑”家事法实务交换系列微信群由“家事法苑”律师团队创建,目前包罗以下21个群:家事法苑实务交换微信群(A-K群)、继续法苑实务交换群(A-D群)、涉外家事法苑实务交换群(1-2群);此外,还有法令人片子.音乐休闲主题微信群(1-4群)。

总群主:杨晓林

此中,涉外家事法苑实务交换群分群主:赵宁宁;副群主:李丹、陆珊菁、冉维佳

各群治理员:杨晓林、段凤丽、邓雯芬、王志锋、徐文丽、杨竹一、李琳、李炜、辜其坤、严健、万薇。

一、建群目标

家事无小事。热诚欢送对婚姻家事继续及相关范畴感兴致的律师、法官、查察官、学者、公证员、房管、民政、妇联等政府公事人员、法务工做者及其他法令从业者、学生、媒体伴侣加进,共建阳光下专业范畴内法令职业配合体营业切磋交换的协调平台。

二、本系列群分享、交换的主题及范畴

本系列群定位为特定专业范畴主题群、进修型群。

本系列群主题为婚姻家事继续相关问题,群内分享资讯及交换范畴原则上应限于与主题相关的实体及诉讼与非讼法式理论与实务问题。继续法苑实务交换群和涉外家事法苑实务交换群分享资讯及交换范畴特定于继续问题和涉外家事问题。

群内次要分享国表里婚姻家庭立法、司法及理论研究动态,如家事审讯体例变革、典型婚姻家事案例等资讯。在主题上涵盖婚姻家庭继续范畴权力庇护问题,如性别平等、妇女权益庇护、未成年人及老年人权益庇护等根底法令议题;与婚姻家庭继续有关的新型财富、新型权力等新型法令实务难题;婚姻家庭伦理方面社会学、心理学等相关社会科学议题。

本系列群无意走向综合群,如单纯刑事、商事、劳动、交通变乱等其他范畴话题可另行处理,但与本群主题穿插的除外。

三、进群体例

为保障本群平安、高量量及可继续开展,避免滥加群,本群对外不做任何鼓吹,群规则只刊发于“家事法苑”微信公号自定义菜单及每期公号推文的文末。群友进群由群治理员专人同一审查、邀请新人进群。

请拟申请加进“家事法苑实务交换微信群”者先添加以下任一群治理员小我老友:

申请信息务必请说明:“城市+单元简称+实在姓名,家事法苑实务交换微信群”;

新群友认实阅读治理员发送的本群规、许诺将严厉遵守后,治理员方可拉其进群。

家事法苑实务交换微信群(A-K群),治理员天天同一分享资讯,群友只加一群即可,没必要反复加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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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群实行实名(实在身份)交换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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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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