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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文件 | 更高人民法院关于打点人身平安庇护今案件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规定 | 更高人民法院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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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更高院司法阐明专标题问题录

1、更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殊行政区法院彼此承认和施行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决的安放 法释[2022]4号

2、更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阐明 法释[2022]6号

3、更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更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阐明》的决定 法释[2022]11号

4、更高人民法院关于为做好2022年全面推进村落复兴重点工做供给司法办事和保障的定见 法[2022]74号

5、更高人民法院关于打点人身平安庇护今案件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释[2022]17号

6、更高人民法院 全国妇联教导部 公安部 民政部 司法部 卫生安康委关于加强人身平安庇护令轨制贯彻施行的定见 法发[2022]10号

7、更高人民法院关于为施行积极应对生齿老龄化国度战术供给司法办事和保障的定见 法发[2022]15号

8、更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2〕18号

9、人民法院在线调和规则 法释〔2021〕23号

更高人民法院关于打点人身平安庇护今案件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规定

《更高人民法院关于打点人身平安庇护令案件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22年6月7日由更高人民法院审讯委员会第187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

更高人民法院

2022年7月14日

法释〔2022〕17号

更高人民法院

关于打点人身平安庇护令案件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规定

(2022年6月7日更高人民法院审讯委员会第1870次会议通过,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

为准确打点人身平安庇护令案件,及时庇护家庭暴力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令规定,连系审讯理论,造定本规定。

展开全文

第一条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对家庭暴力的现实求助紧急,按照反家庭暴力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平安庇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平安庇护令,不以提起离婚等民事诉讼为前提。

第二条当事人因年老、残疾、沉痾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平安庇护令,其近亲属、公安机关、民政部分、妇女结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残疾人结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救助治理机构等,根据当事人意愿,按照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代为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三条家庭成员之间以冻饿或者经常性欺侮、离间、威胁、跟踪、骚扰等体例施行的身体或者精神损害行为,应当认定为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的“家庭暴力”。

第四条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家庭成员以外配合生活的人”一般包罗配合生活的儿媳、女婿、公婆、岳父母以及其他有监护、抚养、寄养等关系的人。

第五条当事人及其代办署理人对因客看原因不克不及自行搜集的证据,申请人民法院查询拜访搜集,契合《更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阐明》第九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查询拜访搜集。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打点案件需要的证据契合《更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阐明》第九十六条规定的,应当查询拜访搜集。

第六条人身平安庇护令案件中,人民法院根据相关证据,认为申请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对家庭暴力现实求助紧急的事实存在较大可能性的,能够依法做出人身平安庇护令。

前款所称“相关证据”包罗:

(一)当事人的陈说;

(二)公安机关出具的家庭暴力告诫书、行政惩罚决定书;

(三)公安机关的出警笔录、讯问笔录、询问笔录、接警笔录、报警回执等;

(四)被申请人曾出具的悔过书或者包管书等;

(五)笔录家庭暴力发作或者处理过程等的视听材料;

(六)被申请人与申请人或者其近亲属之间的德律风灌音、短信、立即通信信息、电子邮件等;

(七)医疗机构的诊疗笔录;

(八)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所在单元、民政部分、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结合会、残疾人结合会、未成年人庇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救助治理机构、反家暴社会公益机构等单元收到赞扬、反映或者乞助的笔录;

(九)未成年子女供给的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证言或者亲朋、邻人等其他证人证言;

(十)伤情判定定见;

(十一)其他可以证明申请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对家庭暴力现实求助紧急的证据。

第七条人民法院能够通过在线诉讼平台、德律风、短信、立即通信东西、电子邮件等简便体例询问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未颁发定见的,不影响人民法院依法做出人身平安庇护令。

第八条被申请人承认存在家庭暴力行为,但辩称申请人有过错的,不影响人民法院依法做出人身平安庇护令。

第九条离婚等案件中,当事人仅以人民法院曾做出人身平安庇护令为由,主张存在家庭暴力事实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更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阐明》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综合认定能否存在该事实。

第十条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九条第四项规定的“庇护申请人人身平安的其他办法”能够包罗下列办法:

(一)制止被申请人以德律风、短信、立即通信东西、电子邮件等体例欺侮、离间、威胁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

(二)制止被申请人在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的住所、学校、工做单元等经常出出场所的必然范畴内处置可能影响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一般生活、进修、工做的活动。

第十一条离婚案件中,判决禁绝离婚或者调和和好后,被申请人违背人身平安庇护令施行家庭暴力的,能够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七项规定的“新情状、新理由”。

第十二条被申请人违背人身平安庇护令,契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以拒不施行判决、裁定功定功惩罚;同时构成其他立功的,按照刑法有关规定处置。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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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法苑微信号:famlaw

2)专题材料:家事诉讼法式立法及完美相关材料、继续法修改专家定见稿及争喊专题材料、婚姻法司法阐明三施行一周年专题材料、2008全年合集精编版、2009年全年合集、2011年全年合集、《婚姻法》司法阐明(三)第7条的理解与适用争议专题、全国首例冷冻胚胎权属案专题特殊版、夫妻婚内确认财富所有权诉讼问题之切磋材料专题、家事法实务沙龙夫妻财富约定、赠与辨析专辑等,下载网址:

3)《“家事法苑”未成年人庇护专题法令资讯简报》,于2018年7月兴办,电子双月刊,下载网址:

法令人片子.音乐休闲主题微信群

群内天天不按时分享片子及音乐最新资讯,群友围绕片子和音乐主题交换互动,丰富法令人的业余生活;

不按期组织群友线下集体看影、片子材料分享、片子原声音乐视听鉴赏沙龙。

有意愿加进者应以“城市+单元简称+实在姓名,加片子音乐群“,申请添加以下任一治理员:

“家事法苑”家事法实务交换系列微信群群规则

(2019年2月修订版)

“家事法苑”家事法实务交换系列微信群由“家事法苑”律师团队创建,目前包罗以下21个群:家事法苑实务交换微信群(A-K群)、继续法苑实务交换群(A-D群)、涉外家事法苑实务交换群(1-2群);此外,还有法令人片子.音乐休闲主题微信群(1-4群)。

总群主:杨晓林

此中,涉外家事法苑实务交换群分群主:赵宁宁;副群主:李丹、陆珊菁、冉维佳

各群治理员:杨晓林、段凤丽、邓雯芬、王志锋、徐文丽、杨竹一、李琳、李炜、辜其坤、严健、万薇。

一、建群目标

家事无小事。热诚欢送对婚姻家事继续及相关范畴感兴致的律师、法官、查察官、学者、公证员、房管、民政、妇联等政府公事人员、法务工做者及其他法令从业者、学生、媒体伴侣加进,共建阳光下专业范畴内法令职业配合体营业切磋交换的协调平台。

二、本系列群分享、交换的主题及范畴

本系列群定位为特定专业范畴主题群、进修型群。

本系列群主题为婚姻家事继续相关问题,群内分享资讯及交换范畴原则上应限于与主题相关的实体及诉讼与非讼法式理论与实务问题。继续法苑实务交换群和涉外家事法苑实务交换群分享资讯及交换范畴特定于继续问题和涉外家事问题。

群内次要分享国表里婚姻家庭立法、司法及理论研究动态,如家事审讯体例变革、典型婚姻家事案例等资讯。在主题上涵盖婚姻家庭继续范畴权力庇护问题,如性别平等、妇女权益庇护、未成年人及老年人权益庇护等根底法令议题;与婚姻家庭继续有关的新型财富、新型权力等新型法令实务难题;婚姻家庭伦理方面社会学、心理学等相关社会科学议题。

本系列群无意走向综合群,如单纯刑事、商事、劳动、交通变乱等其他范畴话题可另行处理,但与本群主题穿插的除外。

三、进群体例

为保障本群平安、高量量及可继续开展,避免滥加群,本群对外不做任何鼓吹,群规则只刊发于“家事法苑”微信公号自定义菜单及每期公号推文的文末。群友进群由群治理员专人同一审查、邀请新人进群。

请拟申请加进“家事法苑实务交换微信群”者先添加以下任一群治理员小我老友:

申请信息务必请说明:“城市+单元简称+实在姓名,家事法苑实务交换微信群”;

新群友认实阅读治理员发送的本群规、许诺将严厉遵守后,治理员方可拉其进群。

家事法苑实务交换微信群(A-K群),治理员天天同一分享资讯,群友只加一群即可,没必要反复加群。

四、实名交换

本群实行实名(实在身份)交换造!

群友进群后应立即按要求修改群昵称,点击群界面右上角三个点标记,向上划动屏幕,呈现“我在本群的昵称”点击即可修改:

1.律师签名体例:省份+城市+姓名+律师,如:北京***律师、山东淄博***律师,群昵称中不得展现德律风、律所名称、字号、详细部分职务、营业标的目的及其它带有贸易营销色彩文字。

2.公证员签名体例:省份+城市+姓名+公证员,如:上海公证员李**;

3.学者签名体例:学校简称+姓名,如:北大王**,广西师大李**;

4.学生签名体例:学校简称+身份+姓名,如:中科大博士生张**,吉大硕士生李**,北大本科生丁**;

5.法官、查察官厅名体例:省份+实在姓氏+法官或查察官的体例,如北京李法官、黑龙江王查察官;

6.民政部分、妇联、媒体等其他界别群友参考前列签名体例,省份+城市+职业+姓名,如:北京妇联***,上海公司法务***,人民日报***。

群友不克不及承受实名规则的免进,进群后应当立即根据要求修改群昵称,颠末群治理员三次提醒仍不共同的,治理员有权将其移除出群。

五、尊重群友

尊重群友,未经事先容许、不得随意添加其他群友为小我老友。

严禁违背群友意愿,发送告白等贸易信息、擅拉群友加进其他主题群等不良行为,一经举报,立即移除出群。

六、温馨免打扰提醒

如群动静过多,影响本人工做、进修及歇息,可在手机右上角,点开群设置界面开启“动静免打扰”,按期阅读群信息、参与互动即可。

七、友善发言及禁忌

本群群友来自于法令职业配合体各界别,各人十分罕见聚在一路,特殊要重视本身形象,互相尊重;

群内严禁闲聊,只研讨专业问题。发言交换要重视顾及别人感触感染,就事论事,不要有任何人身进攻、贬低别人人格或针对其他群体的过火言行。

严禁转发或发布雇用、推销、心灵鸡汤、拉票、优惠券信息;严禁转发涉及政治性的资讯;严禁转发律师小我及律所营销的帖子;与本群专业范畴不相关的公、检、法等机关、机构及组织的纯官宣资讯同样不宜转发本群。

本群除夏历大年三十、大岁首年月一、大岁首年月二;夏历八月十五(中秋节);公历12月31日及1月1日外,不容许在群内发红包。

八、分享重视事项

本群鼓舞群友分享与本群第二条主题及范畴相关的各类审讯动态、典型判例及最新法令律例及处所法院审讯定见等,出格鼓舞群友分享本身原创的相关实务研究文章,包罗分享本身小我网站、博客、微信公号上的文章。故本群制止任何形式的营销行为,群友分享的文章页面上尽可能不要附有过于明显带有营销色彩的小我照片、鼓吹文字及过于详尽的手刺式联络体例。

本群谢绝分享过于简单的普法、相关问题阐明性的“软文”及单纯诉讼身手类的文章。

群内严禁功利性地推送微信小我手刺及公家号手刺;微网站手刺及链接;小我网站链接、博客链接,严禁将相关专业资讯贴到本身的小我网站、博客或公家号上再选举链接到微信群如许以进步点击率、博粉为目标贸易妥帖做法。【注:“家事法苑”公家号(微信号:famlaw)已做到了往贸易化,可参考】

九、交换体例定见

鼓舞、倡议群友开展与群主题密切相关的理论与实务的互动交换。

本群交换问题,可由个案切进,但制止单纯的个案打点征询,应先归纳综合根本事实,从中提取有理论及实务研讨价值的一个或几个问题集中深进交换,最初以旗号明显的问题停止讨论。

本群交换问题的体例定见为:应先主动查找需要材料,一次性把根本案情、事实论述清晰(不要再让群友诘问事实)并说明本身的初步观点,能附上相关法令律例法条及司法阐明等根据为宜,抛砖引玉,期看听取群友的定见和定见。

群友在解答问题时,也应先根究,较系统论述本身对此问题的观点及看点,不要摘用漫无边际地言简意赅聊天式交换,以免形成刷屏、影响群友。

群友可在群内畅所欲言,严禁群友不管基于任何目标、未经发言群友附和、私行截屏在群外分享、利用,若有违背,一经发现,治理员有权清理出群。

十、尊重智力劳动功效

尊重智力劳动功效,群内分享资讯仅供群友学术及实务切磋、交换及研究利用。

资讯搜刮、编纂、整理需日复一日,消耗相其时间与精神。一般情状下,我团队天天搜集、分享、推送的资讯信息,月底汇编起来就是每月的“家事法苑”婚姻家事法令资讯简报(下载地址:

)。

群友不宜经常性地或整体性取材本群资讯信息,上传到收集(小我网站、博客、公号等自媒体)、转到本身或其他的微信群、QQ群,或为其他非研究用处利用。

标准利用本群资讯,应说明资讯来源于家事法苑实务交换微信群。

十一、违规及处置

群友应自觉遵守本群规则并承受群主及治理员的好心提醒及劝告;

关于违背群规则的行为,群主或治理员有权、有义务立即制止。

群友违背群规则经提醒三次,不回应、不承受,治理员可间接移除本群;

群友间应友善相处,如发作争议,应连结胁制,务必不要与其他群友或治理员争论、形成刷屏,影响其他群友。定见发作争议时,定见群友及时向群主或治理员反映,由群主或治理员给出处置定见。

优良的群的气氛,需要各人配合庇护、配合呵护!

期看各人通力合作,共建阳光下专业范畴内律师、法官、查察官、学者、公证员、房管、民政、妇联等政府公事人员、法务工做者及其他法令从业者、学生、媒体等法令职业配合体的切磋交换的协调平台!

“家事法苑”微信群治理员团队

2019年2月1日

“家事法苑”(famlaw)

专注家事诉讼实务研究,分享中国婚姻家庭法造建立及理论研究动态,家事无小事,配合存眷、进修、鞭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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