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高院公报案例 | 姜某某、孟某某与乔某甲申请变动监护人案
本期更高院公报案例专标题问题录
1、2022年更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涉家事三例 | 家事法苑团队编纂
2、姜某某、孟某某与乔某甲申请变动监护人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更高人民法院公报》2022年第9期(总第313期)第41-43页
3、梁某某诉徐州市云龙区民政局离婚注销行政确认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更高人民法院公报》2022年第1期(总第305期)第37-43页
4、陈某某诉无锡市妇幼保健院医疗办事合同纠纷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更高人民法院公报2022年第2期(总第306期)第44-48页
原文题目:姜某某、孟某某与乔某甲申请变动监护人案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更高人民法院公报》2022年第9期(总第313期)第41-43页
更高院公报案例 | 姜某某、孟某某与乔某甲申请变动监护人案
裁判摘要
在申请变动监护人、变动抚育关系等需要确认未成年人、无行为才能或者限造行为才能人的财富监管责任的案件中,如监护人因年龄、身体安康等原因招致财富监管才能不敷,或者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财富利益存在抵触等情状,形成监护人无法有效治理被监护人财富,可能形成其财富利益受损的,为表现“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法令原则,经监护人与第三方协商一致并听取被监护人定见,经法院审查认定,可将被监护人财富拜托第三方监管。
申请人:姜某某,女,1950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申请人:孟某某,男,1947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被申请人:乔某甲,男,1963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申请人姜某某、孟某某与被申请人乔某甲因申请变动监护人,向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提告状讼。
展开全文
申请人姜某某、孟某某称:被监护人乔某乙系两申请人的外孙女,乔某乙的母亲孟某于2010年9月3日病故,父亲乔某丙于2012年7月23日病故,乔某乙成为了孤儿。2012年10月10日颠末亲属协商,上海市新华路街道人民居民委员会指定由乔某乙的叔叔乔某甲担任监护人。乔某乙已就读初三,有本身的揣度才能 ,如今乔某乙本人要求两申请人担任监护人,两申请人尊重乔某乙的本人意愿,期看担任乔某乙的监护人。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两申请人姜某某、孟某某系夫妻关系,两申请人系被监护人乔某乙的外祖父母。乔某乙于2002年5月15日出生,其母亲孟某于2010年9月3日病故 ,父亲乔某丙于2012年7月23日病故。经亲属间协商,上海市长宁区新华路街道人民居民委员会于2012年10月10日指定被申请人乔某甲(系乔某乙叔叔)担任监护人。2012年10月起,乔某乙随乔某甲配合生活,曲至2016年7月。2016年8月起,乔某乙随两申请人配合生活。
庭审中,被监护人乔某乙本人到庭,表达其情愿随两申请人姜某某、孟某某配合生活。
法院对被监护人乔某乙停止了心理关照。根据社会关照员出具的心理关照陈述,乔某乙身体安康,但性格较弱,其已走出父母早逝的暗影。申请人姜某某、孟某某与被申请人乔某甲之间的争论让乔某乙心灵遭到不小冲击,看各方亲属能看在乔某乙年纪尚小、失往父母的情状下,削减争论,尽可能在乔某乙生长之路上赐与搀扶帮助。
法院经审理认为,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现被监护人乔某乙的父母皆已过世,居民委员会指定了被申请人乔某甲成为乔某乙的监护人,乔某甲尽到了监护责任。然乔某乙在生活中不免与乔某甲的亲属产生矛盾,其本人期看由申请人姜某某、孟某某担任监护人,现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达成一请安见,契合法令规定,予以准许。关于财富监管的问题,根据法令规定,监护人有治理和庇护被监护人财富的义务。乔某甲做为原监护人出于庇护乔某乙合法权益动身,提议由 可相信的案外人暂时保管乔某乙的银行卡,契合情理。案外人韩某某也情愿承担监管义务,考虑到两申请人文化程度有限,年岁已高,乔某乙也系未成年,其心智尚未完全成熟,案涉钱款系已离世的父母留给乔某乙的最初财富,确需慎重保管和处置,本案两申请人亦附和将乔某乙钱款交由韩某某监管。综合本案案情和现实生活中的情状,法院详细考量如下。
起首,在我国将被监护人财富交第三方监管是有法令根据的。当前的司法理论中,财富形式的多样化、财富关系的复杂化、经济行为的丰富化对财富监护才能提出更高要求。民法公则第十八条以及2017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民法总则第三十五条对被监护人的财富监护职责做了原则规定。《更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公则〉若干问题的定见(试行)》第二十二条规定,“监护人能够将被监护人监护职责部门或者全数拜托给别人。”民法总则第三十五条明白规定,“监护人应当根据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庇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富”。
其次,关于第三方天分的问题。监管被监护人财富的主体范畴能够是被监护人的近亲属、亲友老友等适宜成年人,或是公证机关,或是妇联、关工委、居民(村)委员会、民政等公益组织。本案中,两申请人姜某某、孟某某和被申请人乔某甲配合选定由被监护人乔某乙的表舅韩某某担任财富监管人。法院在听取两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定见的根底上,听取了案外人韩某某本人定见,其表达乔某乙系孤儿,情愿承担监管责任,由其保管该款项的银行卡或存折。法院还拜托社会关照员查询拜访韩某某的经济情况、社会表示、有无不良笔录等各方面情状,确保韩某某确实具有监管乔某乙财富的才能,并会为了乔某乙的利益更大化治理其财富。
再次,为包管未成年被监护人利益的更大化,法院还详尽阐明并听取了被监护人乔某乙对财富监管体例的定见。乔某乙表达对由表舅韩某其担任财富监管人无异议,没有抵触心理。
最初,在各方面前提均具备的情状下,法院组织两申请人姜某某、孟某某,被申请人乔某甲和案外人韩某某在法官见证下,签定了书面监管协议,明白了财富清单、监管体例、监管时间等详细内容,并由法院审核确认,以此标准财富监管人的行为,保障未成年被监护人的财富得到更好治理和庇护。
法院还指出
监护人有治理和庇护未成年人财富的义务。财富监管是为避免监护人与未成年人的财富利益相抵触下,监护人无法合理有效治理未成年人财富并损害未成年人财富利益或者监护人出于本身治理财富才能等因素,自愿将未成年人财富交由别人代为监管。财富监管人并不是未成年人财富的所有权人,财富监管人进犯未成年人财富权益,未成年人或者监护人能够追查财富监管人的法令责任。
综上,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公则》第十六条、第十八条、《更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公则》若干问题的定见(试行)》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之规定,于2017年4月12日判决如下:
一、被监护人乔某乙的监护人变动为申请人姜某某、孟某某。
本判决为末审讯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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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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