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人权益庇护专题 | 继父与母亲离婚,继子女还需履行奉养义务吗? | 判例研究微信公家号
本期老年人权益庇护专标题问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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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题目:继父与母亲离婚,继子女还需履行奉养义务吗?|中国司法案例研究中心
来源:判例研究微信公家号, 2023年02月08日
继父与母亲离婚,继子女还需履行奉养义务吗?
编者案
跟着社会的开展,物量程度的进步,人们对传统婚姻家庭的看念也在发作改变,呈现了离婚率节节攀高的现象,继而再婚家庭的数量也显著增加。考虑到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不存在血缘关系且其生活情状的特殊性,继父母子女之间的抚育关系间接关系到两边的人身权益,那么对两边的抚育关系该若何认定呢?本文以一篇案件为例,对继父母子女间的相关法令问题停止切磋。
案情简介
小允、小兆、小充三姐妹少小丧父,小允18岁时,母亲带着姐妹三人改嫁,与顾某成婚构成家庭。很快小允经人介绍离家打工了,而妹妹小兆、小足够离在读初中和小学,与母亲、继父四人生活在一路。继父顾某有点手艺,加上母亲可以食苦耐劳,一家人的生活很快有了起色。但再婚家庭,相处其实不随便,日子在不竭的矛盾纠葛里一天天过往,三姐妹末于长大成人,别离成立了本身的家庭。母亲和继父的矛盾也越来越难以调和,最末离婚,两家人不再来往。
2022年10月,三姐妹突然收到法院传票,本来继父顾某到济南市槐荫区法院提告状讼,称本身把姐妹三人抚育长大,构成了抚育关系,如今年老无劳动才能和收进,且身患疾病,要求三人每人每月付出米饭钱1000元,此后的医疗费用每人各承担三分之一。大姐小允辩称,其在母亲再婚两个月后就外出打工赚钱养活本身,未与继父构成抚育关系,不附和奉养。小兆、小充辩称,二人是靠母亲辛勤赚钱及亲友接济长大,与继父未构成抚育关系,且母亲已与继父离婚,继父无官僚求其奉养。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允在重组家庭中与顾某配合生活的时间很短,后离家打工养活本身,不敷以认定两边构成了抚育关系,其对顾某没有法定奉养义务。母亲与顾某再婚时,小兆、小充还在上学,均系未成年,随母亲与顾某配合生活曲至成家。根据顾某供给的证人证言等证据,能够认定顾某曾赐与二姐妹生活、教导上的看管,两边之间构成了抚育关系,权力义务与生父母不异。开完庭后,法官又屡次向两边释法明理,最末促成两边达成调和定见:顾某自愿舍弃要求小允付出米饭钱的诉讼恳求;小兆和小充一次性向继父顾某付出米饭钱5万元。经法院出具民事调和书后,该案案结事了。
展开全文
(案件来源:“律动达人”微信公家号)
案情阐发
一、继父母子女间抚育义务的认定原则
抚育,是指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安康生长供给需要的物量前提,包罗培育、喂养、抚育、供给生活、教导和活动的费用等。《民法典》第1067条第1款规定:“父母不履行抚育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克不及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育费的权力。”同时,《民法典》 第1072条第2款规定:“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育教导的继子女间的权力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由此可知,抚育权是父母对其子女的一项法定的人身权力。然而,现行法令并未对若何认定继父母对继子女尽到了抚育义务做进一步阐明,在司法理论中也存在差别的认定原则。
从立法上看,《更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阐明三(草案)》中曾提出过认定原则,即需契合以下情形:(1)继父(或继母)和享有间接抚育权的生母(或生父)与未成年继子女配合生活3年以上,承担了全数或部门抚育费,付出了需要的劳务,而且履行了教导义务;(2)继父或继母因工做等非主看原因,无法与未成年继子女配合生活,但承担了全数或部门抚育费5年以上;未成年继子女的生父母一方灭亡,继父或继母与未成年继子女配合生活2年以上,并承担了本条第1款的相关义务。此外,若上述各款情形涉及的未成年子女为残疾或智障人士的,配合生活时间的认定原则可恰当降低。
从理论上看,学界关于抚育义务的认定原则次要有两种,一种是仅以继父母和继子女继续配合生活的客看事实为认定原则。如王利明传授认为,继父母和继子女配合生活继续3年以上即具有抚育教导关系。另一种是连系客看因素和主看因素,综合停止揣度。如房绍坤传授认为,继父母对继子女履行了抚育教导义务,应当同时称心以下4个因素:第一,继父母为继子女给付了经济上的抚育费用;第二,继父母和继子女存在配合生活的事实;第三,继父母对继子女继续抚育教导3年以上;第四,继父母主看上情愿抚育继子女。
从理论上看,固然案例情状具有多样性与复杂性,但究其底子,在认定继父母和继子女间能否构成抚育关系时,起首,应当察看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能否有配合生活的客看事实。其次,应当考虑继父母和继子女配合生活的继续时间长短。最初,付出抚育费的客看事实,并不是认定继父母和继子女构成抚育教导关系的决定因素。连系本案,小允在重组家庭中与顾某配合生活的时间很短,后离家打工养活本身,不敷以认定两边构成了抚育关系,其对顾某没有法定奉养义务。然而,小兆、小充任时还在上学,均系未成年,随母亲与顾某配合生活曲至成家。在此期间,顾某曾赐与二姐妹生活、教导上的看管,两边之间构成了抚育关系,权力义务与生父母不异,小兆、小充也对顾某具有同生父母一样的奉养义务。
二、继父母子女间奉养义务的认定原则
《民法典》第1067条第2款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奉养义务的,欠缺劳动才能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米饭钱的权力。”由此可知,奉养是子女对父母的一种法定义务,但考虑到继父母子女之间关系的特殊性,关于继父母子女间的奉养义务还需要连系现实生活停止认定。
从理论上看,学界对奉养义务的认定原则较为一致,如房绍坤传授认为,认定继子女履行对继父母的奉养义务,须同时包罗以下4个方面:其一,继子女履行了经济上的奉养搀扶帮助;其二,继子女履行了生活上的赐顾帮衬和精神上的关心;其三,继子女继续奉养继父母2年以上;其四,继子女主看上情愿奉养继父母。
从理论上看,奉养义务的认定多半是发作在继子女对继父母遗产继续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法院固然考虑继子女对继父母精神上的安抚,但在认定继子女能否对继父母履行了奉养搀扶帮助义务时,将继续的经济上和生活上的供养是一个关键因素。
连系本案,笔者认为,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抚育关系的认定不只需要依靠法令的相关规定,更需要法官连系现实情状和相关的理论案例综合阐发。继父母对继子女尽抚育义务,履行了生父母的义务,承受抚育的继子女也应尽到生子女的义务,对继父母履行奉养义务。同时,《民法典》规定,父母离婚的,父母子女的抚育关系陆续存在。因而,在本案中,即便生母与顾某去除了婚姻关系,继父与继子女间已经构成的抚育关系也不克不及天然去除。假设两边关系恶化,经当事人恳求,法院能够去除两边之间的权力义务关系,但是有承担才能的成年继子女应当付出欠缺劳动才能或者生活困难的继父母需要的米饭钱用。
参考文献:
[1]房绍坤,郑倩.关于继父母子女之间继续权的合理性根究[J].社会科学战线,2014(06):203-207.
结语
“羊羔跪乳 乌鸦反哺”,笔者认为,无论能否存在血缘关系,继子女在承受抚育的前提下,都要履行响应的奉养义务。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也应当连系司法理论和案件事实,融进情理和法理,尽量抉择息争的体例加以处理,以此制止矛盾的进一步激化,营造协调的社会气氛。
(本文仅代表做者小我看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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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专题材料:家事诉讼法式立法及完美相关材料、继续法修改专家定见稿及争喊专题材料、婚姻法司法阐明三施行一周年专题材料、2008全年合集精编版、2009年全年合集、2011年全年合集、《婚姻法》司法阐明(三)第7条的理解与适用争议专题、全国首例冷冻胚胎权属案专题特殊版、夫妻婚内确认财富所有权诉讼问题之切磋材料专题、家事法实务沙龙夫妻财富约定、赠与辨析专辑等,下载网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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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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