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 | 出借银行卡一天,获刑一年二个月!亏吗?
近日,南华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路搀扶帮助信息收集立功活动功刑事案件,被告人施某堤因犯搀扶帮助信息收集立功活动功,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惩罚金1万元,依法逃缴违法所得4126.85元。
案情
施某堤系福建省晋江市龙湖镇村民,2022年10月13日,其通过微信聊天平台熟悉一名微信昵称喊“炸酱面”的网友。此人通过微信聊天向施某堤提出欲借用其银行卡和身份证收取涉黄涉赌资金的意愿,并许诺付出施某堤利用费3万元。施某堤明知别人借用其银行卡和身份证处置不法活动,仍将本身的银行卡、手机、身份证交给“炸酱面”等人利用。
2022年10月13日,施某堤的银行卡进账1771880元,施某堤搀扶帮助“炸酱面”等人提现19万元,其余进账亦被“炸酱面”等人通过其他转账体例全数转走。此中76.7万元属于各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16起收集诈骗刑事案件中被害人转进的款项,施某堤最末获利4126.85元。最末施某堤被公安机关挠获。
法院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认为施某堤为了获取不法利益,明知别人操纵信息收集施行立功活动,仍将其银行卡、手机、身份证等物品提赐与别人利用,搀扶帮助别人施行信息收集立功活动,情节严峻,其行为已构成搀扶帮助信息收集立功活动功,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释法
负责审理本案的法官指出,近年来,电信收集诈骗、信息收集立功高发、多发,严峻危害了公民和其他组织的财富平安,有的立功活动招致受害人败尽家业以至家破人亡,社会危害极大。因而,电信收集诈骗、信息收集立功活动,不断是各级政法机关严厉冲击的重点。立功分子为了遁藏冲击,往往会通过利益诱惑,向一些不明本相的人,特殊是在校学生等购置、借用微信账号、银行卡用于施行电信收集诈骗、信息收集诈骗立功活动。那种供给微信账号、银行卡给别人用于电信收集诈骗、信息收集诈骗中的过账、资金付出结算的行为,同样构成搀扶帮助信息收集立功活动功。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明知别人操纵信息收集施行立功,为其立功供给互联网接进、办事器托管、收集贮存、通信传输等手艺撑持,或者供给告白妥帖、付出结算等搀扶帮助,情节严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惩罚金。
转自 | 云南法造报
审核 | 彭凇、刘丽
编纂 | 何洪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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