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用工征询100问》(八)争议处理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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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争议处理篇
96.员工要求公司补交社会保险能否属于仲裁受案范畴?
答:不属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和仲裁法》第二条第四项的规定,因社会保险发作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但并不是所有的社会保险争议都属于劳动争议的受案范畴。《社会保险征缴暂行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行政律例付与了劳动行政部分对用人单元为劳动者打点社会保险的专属治理权、监察权和惩罚权,用人单元、劳动者和社保机构就欠费发作争议,是征收与缴纳之间的纠纷,属于行政治理的范围,带有社会治理的性量,不是单一的劳动者与用人单元之间的社保争议。因而,员工要求公司补交社会保险不属于仲裁受案范畴。
97.仲裁机构某人民法院能否能够主动审查仲裁时效期限?
答:不成以。2017年7月1日施行的《劳动听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三十条规定:“仲裁委员会对契合下列前提的仲裁申请应当予以受理,并在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一)属于本规则第二条规定的争议范畴;(二)有明白的仲裁恳求和事实理由;(三)申请人是与本案有间接短长关系的天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明白的被申请人;(四)属于本仲裁委员会管辖范畴。”该条已经取缔了将没有超越仲裁时效做为受理前提。
更高人民法院《第八次全法律王法公法院民事商事审讯工做会议(民事部门)纪要》规定,当事人在仲裁阶段未提出超越仲裁申请期间的抗辩,劳动听事仲裁机构做出实体判决后,当事人在诉讼阶段又以超越仲裁时效期间为由停止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撑持。当事人未根据规定提出仲裁时效抗辩,又以仲裁时效期间届满为由申请再审或者提出再审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撑持。
可见,根据以上规定,劳动仲裁机构如今无权再主动审查仲裁时效,在法院审理阶段,假设被申请人在仲裁时未提出时效抗辩,在法院提出也不会得到撑持。
98.劳动争议案件约定管辖权能否有效?
答:无效。《更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令问题的阐明(一)》第三条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元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下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白的,由用人单元所在地的下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争议案件涉及的法令关系为用人单元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具有人身属性,不属于法令规定能够由当事人约定抉择管辖法院的案件范围,不适用协议管辖的有关规定。
99.劳动争议举证责任分配原则?
答:在劳动争议中,举证责任分配的根本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即当事人对本身提出的主张,有责任供给证据加以证明。但也有破例情状,即举证责任倒置。指在特定情形下,把提出事实主张的当事人所承担的举证责任,倒过来分配给对方当事人,由对方来供给证据承认该事实存在。
根据《更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令问题的阐明(一)》的规定,下列情状存在举证责任倒置:(1)因用人单元做出的开除、除名、解雇、去除劳动合同、削减劳动酬劳、计算劳动者工做年限等决定而发作的劳动争议,用人单元负举证责任。( 2)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元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元不供给的,由用人单元承担倒霉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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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当事人两边达成调和协议后不予履行的,能否能够申请法院强逼施行?
答:当事人两边的调和分为由调和组织停止调和以及由仲裁庭调和两品种型,两品种型的调和协议效劳差别,能否间接申请法院强逼施行也差别。
(1)调和组织出具的调和协议,没有颠末司法确认是不克不及间接申请强逼施行的。根据《劳动争议调和仲裁法》的规定,发作劳动争议,当事人不肯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息争协议后不履行的,能够向调和组织申请调和。达成调和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在协议约按期限内不履行调和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能够依法申请仲裁。而《人民调和法》第33条规定,经人民调和委员会调和达成调和协议后,两边当事人认为有需要的,能够自调和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配合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调和协议停止审查,依法确认调和协议的效劳。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和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回绝履行或者未全数履行的,对方当事人能够向人民法院申请强逼施行。
(2)仲裁庭出具的调和书能够间接申请强逼施行。 根据《劳动争议调和仲裁法》第51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发作法令效劳的调和书,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过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能够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施行。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