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哥爬虫普法】群众点评VS百度地图,论“数据权属”对爬虫开发的功与罚!
我国目前并未出台专门针对收集爬虫手艺的法令标准,但在司法理论中,相关判决已不足为奇,K哥特设了“K哥爬虫普法”专栏,本栏目通过对实在案例的阐发,旨在进步广阔爬虫工程师的法令意识,晓得若何合法合规操纵爬虫手艺,警钟长喊,做一个守法、护法、有原则的手艺人员。
案情介绍
被告人: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度公司),百度
上诉人:上海汉涛信息征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涛公司),群众点评
汉涛公司诉称,“百度地图”与“百度晓得”未经受权,大量复造“群众点评网”的用户点评等信息,与“百度地图”具有协做关系的上海杰图软件手艺公司运营的“城市吧”网站因利用了“百度地图”又扩展了侵权影响范畴、形成公司严重缺失。因而,“群众点评网”的运营方上海汉涛信息征询有限公司将北京百度网讯有限公司及上海杰图软件手艺公司以不合理合作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停行侵权、登载通知布告消弭不良影响,并补偿经济缺失 9000 万元和为制止侵权行为收入的 45 万余元。
该案中,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百度公司”)利用手艺手段在群众点评等 APP 上挠取了商户的根本信息及点评信息,用户利用其运营的百度地图 APP 查询位置时,无需跳转至群众点评界面,就可间接在百度地图界面获取商户的根本信息和点评信息。汉涛公司以百度公司等相关主体构成不合理合作向法院告状。
法院看点
两边能否存在合作关系?
法院认为,固然汉涛公司与百度公司所运营的APP属于差别行业、差别范畴且有着差别的运营形式,但是两边的行为在争夺不异的收集用户群体,两者在为用户供给商户信息和点评信息的办事形式上近乎一致,存在合作关系。 从法院看点来看,在合作关系的认定上,将不限于对同业业相关主体合作关系的认定,还将争夺不异收集用户群体的相关主体认定为具有合作关系。那对许多以“流量为王”的企业十分具有警示意义。
汉涛公司能否有可诉诸法令庇护的合法权益?
法院认为,汉涛公司为了积存点评信息付出了巨额成本。点评信息是汉涛公司的核心合作资本之一,为汉涛公司带来合作优势。 在法院考量汉涛公司能否具备可诉诸法令庇护的合法权益上,存眷了汉涛公司获取涉案数据信息的成本,以及涉案数据信息为汉涛公司带来的效益。
百度公司能否存在不合理的行为?
法院认为,在百度公司靠本身用户无法获取足够点评信息的情状下,通过手艺手段,从群众点评等网站获取点评信息,用于充分百度地图,百度公司的那种行为违背了公认的贸易道德和诚恳信誉原则,具有不合理性。 在对百度公司行为不合理性停止认定上,法院认为百度公司那品种似于“搭便车”、“坐享其成”的行为违背了贸易道德和诚恳信誉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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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涛公司能否因百度公司的行为遭受现实损害?
法院认为,用户在利用百度地图查阅到商户信息和点评信息后已无需跳转至群众点评查看更多信息,百度地图已经对群众点评构成本色性替代,对汉涛公司形成了本色性损害。 关于互联网企业而言,用户流量的几,在某种水平上决定了企业在市场上的合作力和企业价值。与认定能否具有合作关系类似,法院在认定汉涛公司能否遭受现实损害时,存眷到百度公司“截取”了汉涛公司应有的收集用户阅读量,对群众点评构成本色性替代。
判决情状
法院一审讯决成果:
百度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行以不合理的体例利用汉涛公司运营的群众点评网的点评信息;
百度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补偿汉涛公司经济缺失 300 万元及为制止不合理合作行为所付出的合理费用 23 万元;
驳回汉涛公司的其余诉讼恳求,一审案件受理费 494,067 元,由汉涛公司承担 238,207 元,由百度公司承担 255,860 元。
法院二审讯决成果:
庇护原判,案件受理费人民币 32,640 元,由上诉人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判决文书
案例阐发
本案中汉涛公司认为百度的行为是零成本获取己方拥有“著做权的内容”,且因百度的行为形成了现实缺失,构成不合理合作。而百度方代办署理律师认为,百度是一家搜刮功用公司,与群众点评网之间没有构成合作关系,所做的只是搜刮相关信息,挑选后停止闪现,在那个过程中摘集到了群众点评网中的部门信息,不存在不合理行为,并且群众点评网的Robots协议是面向百度开放的,百度摘集的信息是Robots协议容许的。
在二审中上诉人汉涛公司的辩称中有一条需要我们重视:百度公司通过搜刮引擎挠取涉案信息其实不违背Robots协议,但其实不意味着百度公司能够肆意利用该些信息,若不合错误利用别人网站信息的体例停止合理掌握,将招致百度公司以极低的成本攫取汉涛公司的运营功效。
我们晓得Robots协议是一种约定俗成的君子协议,其实不具备法令效应。即便群众点评网中Robots协议是面向百度的,但百度也不成以用摘集到的信息对群众点评网形成影响,百度的行为照旧属于不合理合作行为。那种情状也存在于良多企业之中,良多企业城市摘集一些信息聚合平台上的公开或者半公开的信息,然后将信息利用于本身的营业场景中,企业认为本身摘集的是公开信息,其实不违背法令。但是却没有考虑营业能否与信息聚合平台间存在合作关系,没有考量对爬虫信息的利用范畴和体例以及对信息聚合平台形成的影响,那也是良多小我爬虫开发者在爬虫开发时没有往考虑的点。
目前数据挠取行为所涉的合作关系认定原则比力模糊,目前关于此类案件的判决次要有三要件:
第一,行为确属法令未特殊明白;
第二,其他运营者的合法权益确因该合作行为而遭到了现实损害;
第三,该种合作行为确因违背诚恳信誉原则和公认的贸易道德而具有不合理性或可责性。
该案中百度的行为也确实契合那三要件,同样做为内容供给商,将群众点评网中的信息展现在本身的产物中,会招致群众点评的流量流失,是不合理的行为。
跟着数据在现代社会中的重要性日益增加,数据权属问题也越来越重要,企业甚至国度关于数据的重视水平不竭加深。《中共中心 国务院关于构建愈加完美的要素市场化设置装备摆设体系体例机造的定见》中明白将数据做为一种消费要素,与传统的消费要素如地盘、劳动力、本钱、手艺等并列。因而,爬虫开发中,我们不只需要存眷数据的来源能否合法,也要根究数据的利用能否适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