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公司与莱美药业原控股股东邱宇先生签订《表决权拜托协议之填补协议》的通知布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包管本通知布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说或者严重遗漏,并对其内容的实在性、准确性和完全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醒:
● 2020年1月20日,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恒集团”)与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莱美药业”)原控股股东邱宇先生签订了附前提生效的《表决权拜托协议》,拜托期限为协议生效之日起36个月。《表决权拜托协议》于2023年4月8日到期。
● 2023年4月7日,经两边平等、友好协商后,签订了《表决权拜托协议之填补协议》,两边附和将《表决权拜托协议》约定的表决权拜托有效期耽误14个月至2024年6月7日。
● 截至本通知布告披露日,邱宇先生间接持有莱美药业股份合计128,700,000股,占莱美药业总股本的12.19%。公司、公司承受表决权拜托以及通过一致动作人合计拥有莱美药业股份408,684,953股,占莱美药业总股本的38.70%。
● 特殊风险提醒:《表决权拜托协议之填补协议》尚存在因不成抗力因素招致提早末行的风险,敬请广阔投资者重视投资风险。
一、《表决权拜托协议》的根本情状
2020年1月20日,公司与莱美药业原控股股东邱宇先生签订了附前提生效的《表决权拜托协议》,邱宇先生将其间接持有的莱美药业合计184,497,185股所对应的表决权(占莱美药业2021年非公开发行前表决权比例的22.71%)独家且不成撤销地拜托中恒集团行使。两边签订的协议需获得有权国资治理机构无异议且收到反垄断主管部分就运营者集中做出不进一步审查或不予制止的通知,方可生效。
2020年4月7日,公司收到国度市场监视治理总局出具的《运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不施行进一步审查决定书》(反垄断审查决定[2020]135号)。为此,两边签订的协议正式生效,拜托期限为协议生效之日起36个月。
详细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1月22日、4月2日、4月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邱宇先生签订〈表决权拜托协议〉的通知布告》(通知布告编号:临2020-15)、《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买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获得广西国资委批复的通知布告》(通知布告编号:临2020-40)、《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国度市场监视治理总局〈运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不施行进一步审查决定书〉暨收买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停顿的通知布告》(通知布告编号:临2020-41)。
上述《表决权拜托协议》于2023年4月8日到期。
二、本次签订《表决权拜托协议之填补协议》的次要内容
甲方(表决权拜托方):邱宇
乙方(表决权受托方):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签定日期:2023年4月7日
展开全文
经两边平等、友好协商,就《表决权拜托协议》延期等相关事宜达成填补协议如下:
1、两边附和将《表决权拜托协议》中约定的表决权拜托有效期耽误14个月至2024年6月7日。
2、本填补协议系对《表决权拜托协议》的填补,系前者不成朋分的构成部门,与《表决权拜托协议》具有同等的法令效劳。
3、本填补协议与《表决权拜托协议》就统一事项的约定纷歧致的适用本填补协议约定;本填补协议未做约定的,仍以《表决权拜托协议》约定为准。
4、本填补协议自甲方签字、乙办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印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三、本次签订《表决权拜托协议之填补协议》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与莱美药业原控股股东邱宇先生本次签订《表决权拜托协议之填补协议》,不会对公司的日常运营产生严重影响。
《表决权拜托协议之填补协议》尚存在因不成抗力因素招致提早末行的风险,敬请广阔投资者重视投资风险。
截至本通知布告披露日,公司间接持有莱美药业股份247,426,064股,占莱美药业总股本的23.43%;通过承受表决权拜托拥有莱美药业股份128,700,000股,占莱美药业总股本的12.19%;通过一致动作人南宁中恒同德医药财产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拥有莱美药业股份21,447,778股,占莱美药业总股本的2.03%;通过一致动作人广西广投国宏安康财产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拥有莱美药业股份11,111,111股,占莱美药业总股本的1.05%。综上,公司、公司承受表决权拜托以及通过一致动作人合计拥有莱美药业股份408,684,953股,占莱美药业总股本的38.70%。
四、备查文件
《表决权拜托协议之填补协议》
公司将根据事项的停顿情状,及时履行响应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阔投资者理性投资,重视投资风险。
特此通知布告。
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11日
本版导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