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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常识微课堂 | 全国人大可对哪些人员提出撤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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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可对哪些人员提出撤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可对以下人员提出撤职: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和委员;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和秘书长;中心军事委员会主席和中心军事委员会其他构成人员;更高人民法院院长;更高人民查察院查察长。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可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职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撤职国度机构构成人员的根本法式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三个以上的代表团或者非常之一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能够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决定的国度机关构成人员提出撤职案。撤职案应由提案人写明撤职理由,并供给有关的素材。撤职案由代表大会主席团交各代表团审议后,提请大会全体味议表决;或者由主席团提议,经大会全体味议决定,组织查询拜访委员会停止查询拜访,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根据查询拜访委员会的陈述审议决定。撤职案在提请大会全体味议表决之前,被提出撤职的人员有权在主席团会议和全体味议上提出申辩定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定见,由大会主席团印发会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构成人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构成成员,假设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被原选举单元撤职,其构成成员的职务响应撤销,由主席团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予以通知布告。

来源:全国人大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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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纂 | 呈贡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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