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常识微课堂】我国人民代表大会轨制是如何确立的?
我国人民代表大会轨制是如何确立的?
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轨制同任何此外政治轨制一样,不是凭空产生的。在近代汗青上,各个阶级、各类社会权力围绕中国成立什么样的政治轨制,停止过摸索和猛烈的斗争,但都失败了。中国共产党指导全国各族人民,在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期间成立了歇工工人代表大会、农人协会,在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期间成立了工农兵苏维埃,在抗日战争期间成立了参议会,在解放战争期间成立了人民代表会议。那些胜利理论,为建国后实行人民代表大会轨制积存了体味、奠基了根底。毛泽东同志等老一辈革命家总结那些体味,在《新民主主义论》中指出:民主革命成功后,中国能够实行人民代表大会轨制,根据民主集中造的原则成立从全国到省、县、区、乡的人民代表大会系统,并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大政方针,选举政府。
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举行第一届全体味议,此次会议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配合纲领》,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政治轨制是民主集中造的人民代表大会轨制。但其时在全国普选的前提还不成熟,自上而下地成立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也难以停止。所以在建国初期,确定由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味议代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权柄。颠末几年的过渡和积存,在1953年我国停止了第一次大规模的普选,自下而上逐级召开了人民代表大会。1954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成功召开,造定了新中国第一部宪法。那部宪法明白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利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度权利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处所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至此,我国人民代表大会轨制以底子法的形式正式确立。
来源:中国人大网站